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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原告王金兵、王金秀与被告王金国、王金华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父母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现原告将被告诉诸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判决被继承人李如兰的遗产坐落于南昌市羊子巷某号房屋(建筑面积58.24平方米)由原告王金兵、王金秀及被告王金华各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被告王金国继承五分之二的份额。
王正发与李如兰夫妻共生育王金国、王金华、王金秀、王金兵四个子女。王正发于1985年去世后,李如兰未再婚,李如兰于2013年8月11日去世,李如兰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南昌市羊子巷某号房屋原系公房,2000年5月李如兰通过房改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李如兰及王正发的工龄,并缴纳13277元购房款后,取得了南昌市羊子巷某号房屋的产权,产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如兰,房屋坐落在西湖区羊子巷某号,建筑面积58.24平方米。被告王金国与李如兰多年来一直共同生活,其结婚生子亦未离开,直至李如兰去世,后该房屋由王金国居住至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李如兰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王金国、王金华、王金秀、王金兵均系李如兰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李如兰的遗产均享有继承份额。李如兰死亡时留有南昌市羊子巷某号房屋,该遗产应由全部继承人分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被告王金国多年来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南昌市羊子巷某号房屋均分为五份,被告王金国分得两份,原告王金兵、王金秀及被告王金华各分得一份。被告王金国辩称其出资购房及装修,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王正发与李如兰夫妻共生育王金国、王金华、王金秀、王金兵四个子女。王正发于1985年去世后,李如兰未再婚,李如兰于2013年8月11日去世,李如兰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南昌市羊子巷某号房屋原系公房,2000年5月李如兰通过房改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李如兰及王正发的工龄,并缴纳13277元购房款后,取得了南昌市羊子巷某号房屋的产权,产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如兰,房屋坐落在西湖区羊子巷某号,建筑面积58.24平方米。被告王金国与李如兰多年来一直共同生活,其结婚生子亦未离开,直至李如兰去世,后该房屋由王金国居住至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李如兰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王金国、王金华、王金秀、王金兵均系李如兰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李如兰的遗产均享有继承份额。李如兰死亡时留有南昌市羊子巷某号房屋,该遗产应由全部继承人分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被告王金国多年来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南昌市羊子巷某号房屋均分为五份,被告王金国分得两份,原告王金兵、王金秀及被告王金华各分得一份。被告王金国辩称其出资购房及装修,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