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当·斯密的经济正义性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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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背景下, 分析亚当·斯密经济正义的形成与核心内容,阐述斯密的经济正义与经济自由、看不见的手、法律、道德、政府的内在联系。这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繁荣,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为加强市场环境的竞争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济正义;经济自由;看不见的手;法律;道德
  中图分类号:F091.3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022-03
  
  亚当·斯密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背景下,于1759年和1776年分别出版了《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两部闻名于世的著作,并且在这两部著作中阐述经济正义性思想。其具体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经济正义的核心是利己与利他的统一体
  
  第一,利己是指市场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目标。市场经济主体包括生产者主体和消费者主体的两大基本主体。市场经济主体在自身需要的无限性与自然资源有限性的矛盾中实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可避免地把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的动机和目标。因为“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1]101-102“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师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而是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2]14
  第二,利己的动机和目标的实现必须以利他为手段。市场经济主体在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客观上也必须满足别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实现利己与利他的统一。斯密指出:“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它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3]25也就是说,生产者主体要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须生产出满足他人、社会需要的产品,通过市场交易让渡自己产品的使用价值,获得产品的价值或利润。而消费者通过市场交易获得产品的使用价值,必须支付产品的价值。生产者主体和消费者主体不可能同时占有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所以,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中实现利己与利他的统一。
  第三,利己与利他成为经济正义的核心的原因。首先,斯密从仁慈与正义的角度来阐述利己与利他相统一是经济正义的核心问题。“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作出劝戒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1]106这就说明了市场经济主体遵守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经济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基,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前提,是促进富民强国的动力。其次,斯密从幸福与经济正义的角度来阐述利己与利他相统一是经济正义的核心问题。“我们自己只是一个人,所以,无论什么地方我们自己的幸福与整体中某一重大部分的幸福相一致时,应当——甚至由我们自己来作选择的话也是这样——使个人的幸福服从于如此广泛地为人所看重的整体幸福。……正是由于我们自己的根本利益被看成是整体利益的一部分,整体的不仅应当作为一个原则,而且应当是我们所追求的唯一目标。”[1]361-362这就是说,市场经济主体只有在整体幸福中,才能真正实现自己幸福的根源在于:市场经济主体只有在利他和利社会中实现自己经济利益最大化,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否则,市场经济主体是不可能获得真正的长期稳定的幸福。
  
  2经济正义与经济自由的互动促进社会富裕与繁荣
  
  经济自由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遵循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经济正义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超出经济正义的经济自由不是自由,是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斯密指出:“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与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与技巧,那明显的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显然,那不但侵害着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而且还侵害劳动雇佣者的正当自由。妨害一个人,使不能在自己认为适当的用途上劳动,也就妨害另一个人,使不能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人。一个人适合不适合雇用,无疑地可交由那么大利害关系的雇主自行裁夺。”[2]115“在可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时,各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个那么强大的力量,以致没有任何帮助,亦能单独地使社会富裕繁荣。”[3]112因此,经济正义决定经济自由,而经济自由促进经济正义的实现,两者在相互作用和相互推动中促进社会富裕与繁荣。
  经济正义与经济自由是一个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斯密指出:“魁奈自己……以为只有在完全自由与安全公平的正确制度下,国家才能繁荣发达起来。他似乎没有考虑到,在国内,各个人为改善自身境遇自然而然地、不断地做努力,就是一种保卫力量,能在许多方面预防并纠正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和压抑的政治经济的不良后果。这种政治经济,虽无疑会多少阻碍一国趋于富裕繁荣的发展,但不能完全停止,更不能使一国后退。”[3]240这说明了经济的自由与正义是一个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伴随着商品经济产生的萌芽、成长和壮大的过程,不断打破外在的妨碍其发展的政治经济制度的束缚与限制,伴随着新经济的拓展和深化而逐步得到完善与发展。
  
  3“看不见的手”是促使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市场机制
  
  斯密指出:富人“雇佣千百人来为自己劳动的唯一目的是满足自己无聊而又贪得无厌的欲望,但是他们还是同穷人一样分享他们所做一切改良的成果。一支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作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作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地增进了社会福利,并为不断增多的人口提供生活资料。”[1]230“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在这场合下,像许多其他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否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能促进社会的利益。”[4]14这样,在斯密看来,一方面,“看不见的手”作为促使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市场机制是千百万人意志的创造物,而千百万人虽然并没有意识到他们行动的方向,但都服从于一种本能的强大力量的冲动。这种力量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源,它的不变性和一致性能够战胜任何人为的障碍,并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在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统一的市场机制。另一方面,人们从事经济活动虽然从个人利益出发的,但在那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突破狭隘的利己的目的,自发地实现利他和利社会的经济利益,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繁荣。
  “看不见的手”作为促使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市场机制,具体表现在:第一,“看不见的手”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自发经济秩序即市场机制。它能够自发形成既能保护个人利益,又能促进社会经济利益发展的双重目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进行无理的干涉,破坏这种实现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市场机制。第二,“看不见的手”为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提供了公平竞争环境。生产者主体和消费者主体之间及其各自内部之间在市场经济中是平等的经济主体,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和商品交换,在相互制约中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第三,“看不见的手”保障了市场经济主体经济选择的自由。市场经济主体在遵循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经济正义范围内,自由选择做什么,怎样做,做多少和为谁做等问题,不受外部力量的约束和强迫。否则,就会违背市场经济主体的自由原则。第四,“看不见的手”能够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市场经济主体根据“看不见的手”的市场机制作用,一方面优化企业内部的生产要素,提高企业经济效率,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断地把生产要素从利润低的行业转移到利润高的行业,促使社会范围的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看不见的手”的市场机制无法确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都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消除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
  
  4经济正义的法律保障
  
  第一,经济正义的法律保障的依据。“在通常不放弃相互伤害的人中间,不可能发生社会交往那样,只有较好地遵守正义法则,社会才能存在;所以,对这一正义法则必要性的考虑,就被认为是我们赞成通过惩罚违法正义法律的那些人来严格执行它的根据。”[1]108“任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具备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以致人民关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不能感到安全,以致人民对于人们遵守契约的信任心,没有法律予以支持,以致人民设想政府未必经常地行使其权利,强制一切有支付能力者偿还债务,那么,那里的商业制造业,很少能够长久发达。”[3]473“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许归还他的东西的法律。”[1]103因此,建立保护财产所有权、监督契约履行和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强制有履行能力的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既是保障经济正义根据,也是保持经济正义长期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二,法律保障市场经济主体和社会的经济利益,实现经济正义。“有人从我们身上不正当地取走了一小笔金钱时,我们告发这一伤害行为,与其说是出于自己对已经失去的那一部分金额的关心,不如说是出于保护自己全部财产的关心。同样,当某个人受到伤害或摧残时,我们要求对在他身上犯下罪行的人进行惩罚,与其说是出于对那些受伤害的人的关心,不如说是出于对社会总的利益的关心。”[1]111
  第三,法律维护经济正义的社会经济秩序。“他也意识到,自己的利益与社会的繁荣息息相关,他的幸福或者生命的维持,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秩序和繁荣能否保持。因此,种种原因使他对任何有损于社会的事情都怀有一种憎恨之情,并且愿意用一切方法去阻止这个如此令人痛恨和可怕的事情发生。不义行为必然有损于这个社会。所以,每一种不义行为的出现都使他感到惊恐不安,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他会尽力去阻止这种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如果任其进行下去,就会很快地葬送所珍视的一切。如果他不能用温和而合理的手段去约束它,他就必定要用暴力来压制它,总之,必须阻止它进一步发展。因此,人们时常赞成严格执行正义法则,甚至赞成用死刑来惩罚那些违反这种法则的人。由此,要把破坏社会安定的人从世界上驱逐出去,而其他的人看到他的下场也不敢步其后尘。”[1]108-109
  
  5经济正义的道德约束
  
  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意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也就是说,道德对遵循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经济正义行为的赞美,对违反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经济正义行为的谴责,来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一般来说,正直的人害怕的是这种行为(为了私利而伤害或损害他人的行为——引者注)所带来的内心的耻辱,是永远铭刻在自己心灵上的不可磨灭的污点,而不是外界在自己没有任何过失的情况下可能落在自己头上的最大灾难。”[1]166-167“应该让违反正义法则的人自己感受到他对别人犯下的那种罪孽;并且,由于对他的同胞的任何关心都不能使他们有所克制,那就应当利用他自己畏惧的事物来使他感到害怕。”[1]101由此看来,一个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的人,一方面会受到外在的他人的厌恶、憎恨、谴责甚至复仇和惩罚,另一方面又受到自我反省所产生的道德情感上的折磨。这双重的道德情感责难使他的内心难以承受,而产生悔恨感、耻辱感和犯罪感,从而约束自己的一切行为使之不超出他人、社会和自己在道德情感的评价上所能容许的限度和范围,促使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经济正义实现。
  此外,道德不仅不否认脱离利己的利他,而且称赞和大力提倡这种超经济的高尚行为。因此,斯密指出:“有智慧和有美德的人乐意在一切时候为了他那个阶层或社会团体的公共利益而牺牲自己的私人利益。他也愿意在一切时候,为了国家或君权更大的利益,而牺牲自己所属阶层或社会团体的局部利益。”[1]304
  
  6政府为经济正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斯密指出:“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个应尽的义务——这三个义务虽很重要,但都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也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3]252-253也就是说,政府是有限的政府,应从事促进经济正义的行为,不应从事阻碍经济正义的行为:即首先要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外敌的入侵,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追求经济正义的国家和平与安全的环境;其次要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追求经济正义的法律环境,即保护市场经济主体追求经济正义的行为,严厉打击市场经济主体经济非义的行为;最后要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追求经济正义的公共服务环境,不能成为个别市场经济主体谋取私利的工具而破坏其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
  亚当·斯密的经济正义性对我国完善和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坚持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经济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繁荣。生产者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合法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断采取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科学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资料的利用率,使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该产品的社会价值,并且借助市场交换把合格产品销售出去,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实现了利己与利他的统一,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第二,坚持经济自由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生产者主体为了获得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断地把生产要素不断从利润低的行业转入利润高的行业,推动社会生产要素得到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三,坚持经济正义的法律保障,依法为经济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们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打破地区、行业和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反对垄断,铲除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促使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平等商品交易,实现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经济正义。
  第四,坚持经济正义的道德约束,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建设,树立正确利益观,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获得正当的个人利益,自觉地维护他人和社会的整体经济,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公共职能,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创造公共环境,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为社会创造出更多地社会财富,推动社会经济繁荣。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钦北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3]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4]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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