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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访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其符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适应中国社会转型期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要求。然而,随着信访潮的不断出现,信访制度原有的功能基本上趋于弱化,出现了“功能错位”——更多的被作为一种正常的司法程序的补充救济程序。笔者认为,分析当下信访制度功能扭曲的现状及后果,探讨信访制度功能的理想回归,对推进我国信访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信访制度;法律文化;司法程序;制度功能
中图分类号:D63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91-01
一、冯缤上访案
2008年6月初,湖北省孝感市中院召集胡敏等类似情况的31名临时工人开会,宣布解除之前的劳动关系清退临时工,并要求他们立即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胡敏认为其作为法院职工家属,从1998年8月起开始在法院做后勤工作,但法院从未与其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至2008年6月初已在法院工作满十年,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法院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应随意辞退。
在经过仲裁不服后,冯缤将法院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是事实劳动关系但其要求与法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成立。在诉讼、仲裁均未得到支持后,冯缤穿着法官制服,胸前别着国徽,手里举着一个冤字,来到湖北省高院上访。冯缤的这一行为引起了民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许多媒体都把报道重点放在了‘法官穿制服上访’上,以吸引更多的眼球,却忽视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应被遵从和执行,即便生效判决存在错误,也应经合法程序予以更正或撤销,而不是演化成一场闹剧。
二、反应现状
法院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是社会正义的最高守护神。有人认为冯缤替妻子上访是出于一个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说他的遭遇是法律的悲哀,也有人对他的行为提出质疑甚至谴责。冯缤自认为很尊重法律,自己每一步程序,每一个时间点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动,并认为自己对法律怀有坚定的信仰。但笔者认为法袍本应是法官权威的象征,是法官受尊重的源泉,是彰显公平与正义的服饰。但是现在,却成为冯缤维权的筹码和道具,沦为一种行为艺术,成为了公民维权的一种隐喻,在与公民维权之难的感同身受产生了不少的共鸣和情感共振的同时,让人感到了一种绝望。冯缤穿法官制服上访的行为即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其企图通过制服来表明自己是懂法的人、是与普通人不同的人,这一点与法律道德相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权之路也应相同,不能因穿着制服而感到优越,甚至利用这种行为来为维护自己。
这一案件反应了全国各地的“上访潮”一直居高不下,尽管政府反复宣讲“信访不如信法”,但是现实生活中依然很多人认为“信法”很多时候并不如“信访”更管用。[2]
信访制度是一项有着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但是我国现如今努力朝着法治国家发展,信访制度的存在并不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毕竟其与生俱来的政治性色彩与行政性色彩是与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相违背的。
从实质上说,这是一种通过政治手段来缓解或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机制,其所依靠的是受访者的个人权威或价值评判标准来作为最终裁判的依据对纠纷作出决断。因此从根本上来看这一制度所体现的是个人专制主义的色彩,带有浓厚的“人治”意味。这是与我国现行提倡的法治理念相悖的。
三、解决途径
我国长期实行一元化的国家体制,国家权力结构高度统一,这导致司法具有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使得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权力是作为处理纠纷的主角存在的,而不是以监督者的角色存在。[3]
如何解决这种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法治下手,而不是一味的采用上访这种形式。信访产生的最初原因是由于法院缺乏独立性,不能为民众提供有效的救济。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要恢复一个正常的解决民众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纠纷的社会常规制度架构:让法院成为纠纷解决的有效机制,恢复民众对法院的信任。[4]
首先,法院必须具有独立性,至少应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不受行政权的任意干扰。只有恢复民众对法院的信任,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大量纠纷就会由信访渠道转入司法渠道。群众相信司法,信访的数量自然而然的就会减少。
其次,主张法院独立性并不是要彻底割裂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联系。但也不是政府凭借其身份用一纸文件,事事躬亲去干涉法院正常的司法程序,但更不是指政府就要放任法院司法权的任意发展。而是要探索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平衡。
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看,个人想到的比较妥当的做法是,我们的落脚点应该是行政权的定位及对其的约束。主张司法独立固然有其众多优点,但其毕竟是西方国家本土的产物,一味的照搬照抄未免畸形。单单强调司法的独立在我国的可操作性未免有待考虑,而着眼于在保障司法机关能够真正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同时也确保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宏观上的正确引导,对我国来说才更具有可操作性,也能更好的达到司法权力的”去行政化”。
参考文献:
[1]尹鴻伟,《湖北法官上访的制度悲歌》,《南风窗》,2010.8.25-9.7第18期。
[2]孙大雄,《信访制度功能的扭曲与理性回归》,《法商研究》,2011年04期。
[3]应星,《信访救济: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4]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作者简介:邵乐(1990.5-),女,河北衡水,硕士研究生,民事诉讼法学,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信访制度;法律文化;司法程序;制度功能
中图分类号:D63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91-01
一、冯缤上访案
2008年6月初,湖北省孝感市中院召集胡敏等类似情况的31名临时工人开会,宣布解除之前的劳动关系清退临时工,并要求他们立即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胡敏认为其作为法院职工家属,从1998年8月起开始在法院做后勤工作,但法院从未与其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至2008年6月初已在法院工作满十年,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法院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应随意辞退。
在经过仲裁不服后,冯缤将法院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是事实劳动关系但其要求与法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成立。在诉讼、仲裁均未得到支持后,冯缤穿着法官制服,胸前别着国徽,手里举着一个冤字,来到湖北省高院上访。冯缤的这一行为引起了民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许多媒体都把报道重点放在了‘法官穿制服上访’上,以吸引更多的眼球,却忽视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应被遵从和执行,即便生效判决存在错误,也应经合法程序予以更正或撤销,而不是演化成一场闹剧。
二、反应现状
法院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是社会正义的最高守护神。有人认为冯缤替妻子上访是出于一个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说他的遭遇是法律的悲哀,也有人对他的行为提出质疑甚至谴责。冯缤自认为很尊重法律,自己每一步程序,每一个时间点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动,并认为自己对法律怀有坚定的信仰。但笔者认为法袍本应是法官权威的象征,是法官受尊重的源泉,是彰显公平与正义的服饰。但是现在,却成为冯缤维权的筹码和道具,沦为一种行为艺术,成为了公民维权的一种隐喻,在与公民维权之难的感同身受产生了不少的共鸣和情感共振的同时,让人感到了一种绝望。冯缤穿法官制服上访的行为即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其企图通过制服来表明自己是懂法的人、是与普通人不同的人,这一点与法律道德相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权之路也应相同,不能因穿着制服而感到优越,甚至利用这种行为来为维护自己。
这一案件反应了全国各地的“上访潮”一直居高不下,尽管政府反复宣讲“信访不如信法”,但是现实生活中依然很多人认为“信法”很多时候并不如“信访”更管用。[2]
信访制度是一项有着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但是我国现如今努力朝着法治国家发展,信访制度的存在并不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毕竟其与生俱来的政治性色彩与行政性色彩是与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相违背的。
从实质上说,这是一种通过政治手段来缓解或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机制,其所依靠的是受访者的个人权威或价值评判标准来作为最终裁判的依据对纠纷作出决断。因此从根本上来看这一制度所体现的是个人专制主义的色彩,带有浓厚的“人治”意味。这是与我国现行提倡的法治理念相悖的。
三、解决途径
我国长期实行一元化的国家体制,国家权力结构高度统一,这导致司法具有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使得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权力是作为处理纠纷的主角存在的,而不是以监督者的角色存在。[3]
如何解决这种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法治下手,而不是一味的采用上访这种形式。信访产生的最初原因是由于法院缺乏独立性,不能为民众提供有效的救济。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要恢复一个正常的解决民众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纠纷的社会常规制度架构:让法院成为纠纷解决的有效机制,恢复民众对法院的信任。[4]
首先,法院必须具有独立性,至少应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不受行政权的任意干扰。只有恢复民众对法院的信任,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大量纠纷就会由信访渠道转入司法渠道。群众相信司法,信访的数量自然而然的就会减少。
其次,主张法院独立性并不是要彻底割裂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联系。但也不是政府凭借其身份用一纸文件,事事躬亲去干涉法院正常的司法程序,但更不是指政府就要放任法院司法权的任意发展。而是要探索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平衡。
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看,个人想到的比较妥当的做法是,我们的落脚点应该是行政权的定位及对其的约束。主张司法独立固然有其众多优点,但其毕竟是西方国家本土的产物,一味的照搬照抄未免畸形。单单强调司法的独立在我国的可操作性未免有待考虑,而着眼于在保障司法机关能够真正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同时也确保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宏观上的正确引导,对我国来说才更具有可操作性,也能更好的达到司法权力的”去行政化”。
参考文献:
[1]尹鴻伟,《湖北法官上访的制度悲歌》,《南风窗》,2010.8.25-9.7第18期。
[2]孙大雄,《信访制度功能的扭曲与理性回归》,《法商研究》,2011年04期。
[3]应星,《信访救济: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4]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作者简介:邵乐(1990.5-),女,河北衡水,硕士研究生,民事诉讼法学,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