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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部分,但并不影响该制度在合同法中的特殊地位。我国法律上关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存在前后矛盾,逻辑不周延等问题,应予以完善:采用"瑕疵"一词对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统一,并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明确瑕疵的认定范围和标准;标的物瑕疵需于风险转移时存在;建立瑕疵担保二级分层救济体系,第一顺位救济权利是继续履行请求权,第二顺位救济权利是减价或者合同解除任选其一;无需对瑕疵担保另行规定特殊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