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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刑事侦查阶段成为了刑事错案的高发区,侦查阶段发生刑事错案的原因有很多,那么,防范侦查程序中错案的发生就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89-01
一、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概念
侦查程序中形成的刑事错案,是指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侦查结束后将其移送,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对不具备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请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二、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的现状
近年来,冤错案件频频发生,尤其在刑事侦查阶段,这与我国的“侦查中心主义”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学者对刑事错案现状进行了调查,针对101起刑事错案发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刑事错案中故意杀人、抢劫、爆炸、强奸案分别占91%、83%、100%、45%,可以得出刑事错案的高发区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中。另外,对137起错案分析,发现证据方面出错导致刑事错案占96.4%。三、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的成因(一)讯问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1.讯问时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但实践中,侦查人员为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压力,采取不及时讯问的做法或者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使得宪法中保护人权的规定成为纸上谈兵。
2.讯问方式和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才能向其提出其他问题。然而,中国素有偏重口供的司法传统,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将口供作为能够顺利开展侦查工作的突破口,甚至将口供视为案件得以侦破的法宝,以至于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现象层出不穷,铸成刑事错案的发生。(二)调查取证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1.“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长期排斥,致使一些侦查人员形成了固有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1]常把抓到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就视为罪犯,因此,侦查人员只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而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却视不见、充耳不闻。
2.“由供到证”的侦查路径
“由供到证”的侦查路径是,在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就竭力查找犯罪嫌疑人,找到后就想尽一切办法拿下认罪口供,然后在补足相关的证据,以便达到“口供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即先抓人,在补证。这种“由供到证”的侦查路径很难保证侦查人员提取证据的真实性。
3.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在人类社会的司法传统中是普遍存在的,自古以来刑事司法对打击犯罪过于追求,从而轻视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于是,目的的正当性就遮蔽了手段的不正当性,打击犯罪的正当性就弱化了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时的罪恶感。[2](三)侦查辨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辨认是调查、核实证据的一种手段,由受害人或者目击证人进行的辨认,对案件的判决往往起决定性作用。而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辨认情形:如在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有明示或暗示嫌疑的;违反混杂辨认规定的;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单独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等行为。我国因辨认程序不规范而造成的错案也有很多,河南张某案就是因辨认程序不规范而导致的。四、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的防范(一)提高侦查人员职业素养
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侦查人员的职业素养不高,因此,着力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要从提高侦查人员的职业素质,贯彻科学的侦查理念出发。可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提升侦查人员的法律职业素养,自觉做到依法行使侦查权;组织侦查业务培训,规范侦查人员现场勘查、侦查讯问、调查取证等业务行为;[3]开展侦查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侦查理念。(二)加强侦查工作的检察监督机制
除公安机关的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各种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都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的,这造成了强制侦查行为缺少监督与制衡的情形。对于搜查、拘留、监视居住等涉及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应当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由于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而言,不仅对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对逮捕履行审批权,因此可以考虑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性侦查行为进行审批。(三)严格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由此,我们应对发生错案的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侦查机关造成的错案处理,可以进行系统内通报;对主要领导依过错程度进行分级处理,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铸成错案的直接负责人,如果错案是由业务水平不高或是方法失当造成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如果错案因渎职、徇私等行为造成,并触犯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先予开除或其他行政处分后调离侦查部门。[4]
[参考文献]
[1]穆书芹.侦查阶段刑事错案防范之侦查理念、行为与制度构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1).
[2]何家弘.迟到的正義——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292.
[3]李金一.侦查视角下的刑事错案及其预防对策[D].西南政法大学,2009.
[4]范玮,江威.刍议侦查阶段刑事错案的原因和预防[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3(3).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89-01
一、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概念
侦查程序中形成的刑事错案,是指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侦查结束后将其移送,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对不具备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请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二、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的现状
近年来,冤错案件频频发生,尤其在刑事侦查阶段,这与我国的“侦查中心主义”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学者对刑事错案现状进行了调查,针对101起刑事错案发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刑事错案中故意杀人、抢劫、爆炸、强奸案分别占91%、83%、100%、45%,可以得出刑事错案的高发区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中。另外,对137起错案分析,发现证据方面出错导致刑事错案占96.4%。三、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的成因(一)讯问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1.讯问时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但实践中,侦查人员为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压力,采取不及时讯问的做法或者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使得宪法中保护人权的规定成为纸上谈兵。
2.讯问方式和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才能向其提出其他问题。然而,中国素有偏重口供的司法传统,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将口供作为能够顺利开展侦查工作的突破口,甚至将口供视为案件得以侦破的法宝,以至于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现象层出不穷,铸成刑事错案的发生。(二)调查取证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1.“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长期排斥,致使一些侦查人员形成了固有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1]常把抓到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就视为罪犯,因此,侦查人员只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而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却视不见、充耳不闻。
2.“由供到证”的侦查路径
“由供到证”的侦查路径是,在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就竭力查找犯罪嫌疑人,找到后就想尽一切办法拿下认罪口供,然后在补足相关的证据,以便达到“口供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即先抓人,在补证。这种“由供到证”的侦查路径很难保证侦查人员提取证据的真实性。
3.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在人类社会的司法传统中是普遍存在的,自古以来刑事司法对打击犯罪过于追求,从而轻视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于是,目的的正当性就遮蔽了手段的不正当性,打击犯罪的正当性就弱化了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时的罪恶感。[2](三)侦查辨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辨认是调查、核实证据的一种手段,由受害人或者目击证人进行的辨认,对案件的判决往往起决定性作用。而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辨认情形:如在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有明示或暗示嫌疑的;违反混杂辨认规定的;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单独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等行为。我国因辨认程序不规范而造成的错案也有很多,河南张某案就是因辨认程序不规范而导致的。四、侦查程序中刑事错案的防范(一)提高侦查人员职业素养
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侦查人员的职业素养不高,因此,着力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要从提高侦查人员的职业素质,贯彻科学的侦查理念出发。可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提升侦查人员的法律职业素养,自觉做到依法行使侦查权;组织侦查业务培训,规范侦查人员现场勘查、侦查讯问、调查取证等业务行为;[3]开展侦查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侦查理念。(二)加强侦查工作的检察监督机制
除公安机关的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各种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都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的,这造成了强制侦查行为缺少监督与制衡的情形。对于搜查、拘留、监视居住等涉及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应当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由于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而言,不仅对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对逮捕履行审批权,因此可以考虑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性侦查行为进行审批。(三)严格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由此,我们应对发生错案的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侦查机关造成的错案处理,可以进行系统内通报;对主要领导依过错程度进行分级处理,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铸成错案的直接负责人,如果错案是由业务水平不高或是方法失当造成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如果错案因渎职、徇私等行为造成,并触犯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先予开除或其他行政处分后调离侦查部门。[4]
[参考文献]
[1]穆书芹.侦查阶段刑事错案防范之侦查理念、行为与制度构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1).
[2]何家弘.迟到的正義——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292.
[3]李金一.侦查视角下的刑事错案及其预防对策[D].西南政法大学,2009.
[4]范玮,江威.刍议侦查阶段刑事错案的原因和预防[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