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挂车”视角下的巨灾风险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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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我国因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以“侧挂车”运行机制为代表,将巨灾风险证券化,不仅将会向市场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同时,资本市场的引入有助于分担巨灾风险,从而摆脱我国过分依赖国家财政补偿巨灾损失的局面,构建成熟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关键词:“侧挂车”;巨灾风险管理;保险风险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DF438.1;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9-000-03
  一、“侧挂车”的发展情况
  “侧挂车”(Reinsurance Sidecars),称为有限期间责任公司(Limited Lifespan Company),指由资本市场投资者注资成立,通过部分担保的比例再保险合同为原发起公司提供额外承包能力的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①因其相较于原发起公司只是以一个独立的公司形式出现,因此被形象地称为“侧挂车”。
  最早的“侧挂车”可以追溯到1999年由State Farm和Renaissance再保险公司联合发起成立的Top LayerRe和OpCat再保险公司。②特别是在2005年连续三次规模巨大的飓风卡特里娜(Katrina)、丽塔(Rita)和威尔玛(Wilma)发生之后,“侧挂车”产品数量与体量实现了快速增长。例如,2005年12月,Arch Capital公司就将其45%的价值840万美元的保单转移给由高盛注资设立的“侧挂车”Flatiron公司。③
  2008年美国金融海啸所带来的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国际保险业受到重创,而“侧挂车”也陷入萧条。在新西兰地震、泰国洪水、日本地震发生之后,国际再保险市场费率大幅上涨,2011年全球保险业约有100亿美元的巨灾损失,“侧挂车”市场也相应回暖。④
  正如图表1所示,在2011年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海啸后,“侧挂车”所募集的资金额度显著增加,总计为市场注入大约12.3亿美元资金。而在2014年,“侧挂车”的资金总量增长了大约50%。⑤仅仅在2015年1月,就共有K-Cessions等5家“侧挂车”被设立。⑥
  二、“侧挂车”的产品结构
  “侧挂车”是由资本市场风险偏好者投资支持、目的有限的特殊再保险公司,其运营依赖于作为其客户并为其提供承销和理赔等服务的发起在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服务提供商。其特殊之处在于,相较于传统比例再保险协议,其以独立的公司形式出现在市场。
  (一)“侧挂车”的参与主体
  如图表2所示,典型的“侧挂车”中,存在如下参与主体参与整个“侧挂车”的运行。
  “侧挂车”运营公司(Reinsurance Sidecar),仅仅与发起公司签订比例再保险合约,其约定主要涉及:期限通常为1-2年,并预先确定剥离程序。如果保费高企,大多出“侧挂车”将续签合约以运营。而如果发生巨灾事件或者保费下降等触发条件,“侧挂车”将进行赔付或解散。⑨
  发起公司(Sponsor)是需要转移自身所承保巨灾风险而成立“侧挂车”运营公司的再保险公司。发起公司通过与“侧挂车”运营公司通过定立再保险合约的方式,一方面将一部分再保险业务以定期支付保费的形式等比例地转移给“运营公司”,从此角度来看发起公司是该运营公司的客户且唯一的客户。另一方面,发起公司可以为“侧挂车”运营公司提供承销、理赔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管理佣金。⑩
  “侧挂车”控股公司(Sidecar Holding Company)持有“侧挂车”运营公司100%的股份,但往往不对运营公司的日常运作加以干涉。其与运营公司关系的主要表现为:控股公司以发行股权或者债券凭证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为投资者获取并分发利息,成为投资者与运营公司之间的桥梁。
  投资者包括股权投资者(Equity Investors)以及债权投资者(Debt Investors)。作为股权投资者,其以资金投入购买“侧挂车”控股公司的普通股或者优先股,并按照所持股份比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而作为债权投资者,有直接与间接两种投资途径:其可以选择直接向“侧挂车”运营公司贷出资金进行直接投资;亦可选择向“侧挂车”控股公司贷出资金、由控股公司向运营公司注入资金,从而间接投资于运营公司。
  信托基金(Trust Account)的主要目的在于“侧挂车”运营公司为了增加信用等级和获取收益,将从发起公司收取的保费以及从资本市场以股权、债权方式筹措的资金作为抵押品,投资于信托基金账户,而该信托基金账户可以为每份“侧挂车”所开出的保单提供最大可能的全额抵押担保,从而获得无风险的利息收入承担风险的保障。⑾同时,“侧挂车”公司也可以使用信用证或者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开出的财务担保为该信托账户进行融资。
  服务提供商(Other Service Providers)的出现在于“侧挂车”运营公司往往无固定工作人员,通过将其日常管理事项如公司管理、理赔管理、精算事务、法务咨询等进行外包,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由其他服务提供者维持。此服务提供者可以是发起公司或者没有直接联系的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⑿
  (二)“侧挂车”的运行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
  当触发条件即巨灾事件不发生时,发起公司只需要对“侧挂车”运营公司支付约定的比例保费,“侧挂车”运营公司再根据股权比例、债务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分红与利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能够获得高于整个再保险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而当巨灾发生时,“侧挂车”运营公司将根据所签订的比例再保险合约,将其留存利润以及初始资本用于补偿发起公司的损失。如果巨灾损失过大或者发起公司收取保费的水平下降,“侧挂车”公司可按照预先确定的程序进行剥离破产,实现风险隔离的功能。典型的“侧挂车”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由四部分组成:转分保费、权益资本、债务资本和发起再保险公司自留部分,并根据巨灾损失状况而依次加以赔付。   三、我国未来引入“侧挂车”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并未构建成熟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加以应对。现有巨灾风险管理实践,主要集中于农业保险方面;而传统商品保险中,地震、海啸、洪水等往往作为免责条款写入保险合同,普通百姓不能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获得赔偿。以汶川地震为例,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亿,⒀而相关保险赔款支付仅仅16.6亿,⒁占0.196%,与国外巨灾风险证券市场相比相关保险覆盖率相当低。长久以来,由于巨灾风险在我国视为准公共产品,我国巨灾救援主要以政府财政补偿为主,辅之以社会各界出于人道主义自愿捐赠的社会救助。⒂但巨灾风险本身巨大破坏能力,使得我国巨灾保障存在着巨大缺口。如图表3所示,自2008年起中央财政救灾比例平均值不到3%;在中央财政救灾支出数额最高的2008年,也仅仅只有303.8亿元人民币,占2.59%。即使纳入地方财政补偿以及社会救助,同样显得杯水车薪。
  (二)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可行性
  在国家制度方面,《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我国进行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提供可行的法治基础。2014年8月1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四条明确提出:“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⒄这为下一步发展巨灾风险管理机制提供了政策导向。
  在实践方面,深圳作为试点区域,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率先在全国范围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⒅2014年7月9日,深圳市民政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巨灾保险协议书》,实现了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组合而成的“政府统保 商业保险”的分层保障体系。⒆
  (三)“侧挂车”的自身优势
  从域外实践经验可以发现,“侧挂车”的设立对于发起公司、投资人以及再保险市场带来诸多益处。对发起公司而言,发起公司与投资人对于“侧挂车”设立的形式、成立时间等要素可以进行灵活协商。通过比例再保险协议的签订,“侧挂车”属于资产负债表的表外业务,风险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进行移转,无需动用发起公司自有资金即可扩充其承包能力,并且可以与“侧挂车”运营公司订立服务活动,在发起公司原有信息技术、人员的情况下,获取价格不菲的服务费。⒇从投资者角度而言,“侧挂车”一方面为其他缺少技术、无法通过评级而不能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例如对冲基金,提供了投资于再保险市场的机会;另一方面,“侧挂车”的触发条件为所约定巨灾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与资本市场系统风险有所隔离,满足了投资者的风险分散需求;对于整个再保险市场而言,为有分保需求的发起公司提供了更广阔的渠道,降低了分保成本,补充整个市场的资本实力。
  四、“侧挂车”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侧挂车”设立的本质是通过比例再保险协议设立特殊目的的再保险公司,从国外经验来看“侧挂车”所选择相应特殊目的实体的法律组织形式应是公司制。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8、69条关于设立保险公司的规定,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必须完整清晰。但是“侧挂车”本身的特点之一,即利用特殊目的实体的“空壳”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如果需要符合《保险法》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则显著影响“侧挂车”运营公司设立的灵活性。此外,“侧挂车”往往不具有具体专职人员,而是通过向发起公司或者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购买服务以维持正常运作,如果按照《保险法》规定拥有完整清晰的组织架构,这无疑又打击了“侧挂车”设立的积极性。尽管保监会2014年向各保险资产公司下发了《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实现了保险资产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正式开闸,(21)但是现行《保险法》规定与“侧挂车”的运行机制之间仍存在较大的矛盾。
  从监管角度来说,现有国际上对于“侧挂车”的监管除却设立的许可证制度之外,还对于“侧挂车”设立的协议文件内容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发起公司与“侧挂车”运营公司承销服务的条款、“侧挂车”运营公司是否在招股章程中向投资者准确传达投资内在风险、“侧挂车”运营公司是否拥有可为其承担的风险提供足够低压资金的协议条款、“侧挂车”运营公司日常运作服务条款以及投资者证明自身专业知识的文件。(22)另一个问题在于监管主体的确定,由于“侧挂车”运营公司的设立涉及保险方面,而“侧挂车”控股公司依据不同风险偏好发行债券时涉及证券监管的内容,因此将来“侧挂车”的监管由保监会还是证监会担当可能仍有所争议,甚至出现多头监管的情形。
  五、结语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已成为市场发展的一个趋势。在此背景下,我国需要逐步构建成熟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摆脱以往巨灾损害造成后过分依赖国家补偿的局面。尽管目前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针对“侧挂车”等巨灾风险创新工具进行探讨研究,有助于加深对于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认识,从而把握机会实现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的对接。
  注释:
  ①参见王泽温:《巨灾风险侧挂车业务》,载《中国金融》2014年第5期,第53页。
  ②王泽温:《“侧挂车”:巨灾风险管理新工具》,载《中国保险》2014年第9期,第27页。
  ③Moody, J. Michael, Sidecars: Not Just for Motorcycles Anymore, The Rough Notes March 2007.
  ④参见陈森、元昊:《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创新产品Sidecar》,载《中国保险报》2013年8月23日第002版。
  ⑤Aon Benfield, Reinsurance Market Outlook January 2015, p.5。   ⑥参见ARTEMIS, http://www.artemis.bm/library/reinsurance_sidecars.html,访问时间2016年3月25日。
  ⑦Fitch Ratings, Global Reinsurance Guide 2013, p.17.
  ⑧Ramella, Marcelo and Lelia Madeiros, Bermuda Sidecars: Supervising Reinsurance Companies in Innovative Global Markets, The Geneva Ppers (2007) Vol.32, p352. 转引自:参见谢世清:《巨灾保险连接证券》,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4页。
  ⑨Goldman Sachs , Presentation Regarding the Transfer of Catastrophe Risk to the Capital Markets 2006.
  ⑩参见Standard and Poor, Global Reinsurance Highlights 2006, London: Reactions Publishing Group, p.62.
  ⑾参见Perez, A., Reinsurance Sidecars 2007.
  ⑿Ramella, Marcelo and Lelia Madeiros, Bermuda Sidecars: Supervising Reinsurance Companies in Innovative Global Markets, The Geneva Ppers (2007) Vol.32, p349.
  ⒀国家统计局:《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民政部2009年2月26日刊发,访问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gb/ndtjgb/qgndtjgb/200902/t20090226_30023.html,访问时间2016年3月25日。
  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12”汶川特大地震保险理赔工作基本完成》,访问地址: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68/info245521.html,访问时间2016年3月25日。
  ⒂参见谢世清:《巨灾保险连接证券》,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1页。
  ⒃国家统计局:《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民政部刊发,访问地址:http://cws.mca.gov.cn/article/tjbg/,访问时间2016年3月25日。
  ⒄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2014年8月10日印发。
  ⒅参见崔霞:《为“天灾”投保,为百姓消灾——<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有望在国内开创巨灾保险制度先河》,载《深圳商报》2014年1月14日第A07版。
  ⒆参见高嵩:《深圳首签巨灾保险协议书——政府出资购买,提供25亿元保障》,载《中国保险报》2014年7月10日第001版。
  ⒇参见谢世清:《“侧挂车”:巨灾风险管理的新工具》,载《证券市场导报》2009年第12期,第29页。
  (21)参见黄蕾:《险资试水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有规可依》,载《上海证券报》2014年7月31日第F02版。
  (22)Ramella, Marcelo and Lelia Madeiros, Bermuda Sidecars: Supervising Reinsurance Companies in Innovative Global Markets, The Geneva Ppers (2007) Vol.32, p.357—361.
  (23) 参见黄蕾:《险资试水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有规可依》,载《上海证券报》2014年7月31日第F02版。
  (24)Ramella, Marcelo and Lelia Madeiros, Bermuda Sidecars: Supervising Reinsurance Companies in Innovative Global Markets, The Geneva Ppers (2007) Vol.32, p.35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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