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干部工资制度改革背景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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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干部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国党政干部的工作热情和激情,进而严重影响了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效。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国干部工资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指出完善党政干部工资制度的措施,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调动工作积极性具要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平衡比较原则 工资制度
  党政干部工资制度是对我国党政干部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和工资保障等的总称,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我国党政干部工资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政干部工资收入水平普遍低于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务员与其他各个行业就业人员的薪酬水平都在不断上升。但是,党政干部薪酬水平则普遍低于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灵活的薪酬制度、较高的薪酬水平,在与政府部门进行人才竞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垄断行业和金融企业的竞争优势尤为明显。党政干部薪酬和企业人员薪酬相比较,表现出“一高一低”的特点。在低职位区间(对应的是低端人才),党政干部的薪酬水平高于企业人员的薪酬水平;在高职位区间(对应的是高端人才),党政干部的薪酬水平则低于企业人员的薪酬水平。国家在设计党政干部薪酬标准时,在高职位区间没有引入市场平衡原则,没有将党政干部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与企业相当地位相当水平的人员进行比较,工资设计的激励效用严重不足。
  和发达国家与地区相比,我国党政干部工資福利水平偏低。我国党政干部与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地区中高级公务员的收入差距较大。发达国家和地区最高首长年薪远远高于我国。
  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务员奖金、津贴和补贴种类要多于我国党政干部。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务员的奖金、津补贴项目很多。其中奖金就分为年终、季度、月度等类别;津贴和补贴的种类就更繁多,除了我国党政干部有的住房津贴、交通津贴、级别津贴、岗位津贴、加班津贴等以外,还有我国党政干部所没有的很多津补贴,如给付子女受教育津贴、子女抚养生活补贴、单身补贴、分居补贴、婚后无子女补贴、家庭补贴、婚丧生育补贴等。
  党政干部薪酬水平偏低,容易产生寻租行为。党政干部薪酬水平应该体现按劳付酬原则,但是我国党政干部薪资报酬与其付出不成正比。同时,国家的各项改革使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都要由个人承担,我国党政干部目前的薪酬收入水平不能承担这一系列的支出需求。因此,薪酬过低容易导致党政干部得不到有效激励,部分党政干部甚至滥用公权,产生寻租行为。
  由于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资源,当党政干部因为收入不足,无法满足其过高生活需求,或者感觉其收入与身边地位、能力相当的群体存在较大差异而产生心理失衡时,就可能以出售手中权利的方式为本部门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这将严重损害其他主体或者国家的利益,破坏市场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公平有序地发展。
  我国党政干部工资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党政干部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国党政干部的工作热情和激情,进而严重影响了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效。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缺乏专门的工资法作为调资依据,没有实现党政干部工资调整的制度化和程序化。所谓工资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工资制度进行调整和管理,保证合法收入权利的法律依据和准绳。不少发达国家不仅在文官法中对其工资做出规定,还颁布专门的薪酬法用以保障本国文官的工资收入。如:美国先后颁布了《联邦工资改革法》、《联邦工资比较法》,德国出台了《联邦德国薪酬法》,日本则通过了《报酬法》等。
  迄今为止,我国仍然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党政干部工资法令法规。只在《公务员法》以及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一些文件中可以看到关于党政干部工资的一些零星规定,标准不统一,内容也不完善。通过内部文件形式确立的工资标准,既不透明,又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容易让社会对党政干部工资水平无端猜测和产生误解。尤其是在党政干部工资标准的制定、工资调整的程序和工资制度的管理等方面都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我国党政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很不健全,党政干部财产收入不够透明。决定我国党政干部工资制度是否科学以及能否获得社会认同的一个关键环节,在于是否建立了公开透明的党政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否能让老百姓准确了解和监督当前党政干部的真实合法收入水平。
  我国先后在党政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做了不少尝试。在1995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6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又下发《中纪委关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若干问题的答复》,进一步明确了党政干部收入申报的一些具体制度规范。2001年,国家组织部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这些规定搭建了我国党政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虽然我国的党政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是,由于党政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与财产申报制度相关的基础制度也不完善甚至没有建立,最终,财产申报制度形同虚设。
  不少发达国家也都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且在执行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883年英国首开先河,制定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随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先后建立了相关法案,对于官员财产申报的对象、范围、时间、程序和监督等都作了十分详细和严格的规定,而且在具体执行时也十分严格。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詹姆士·赖特因为违反财产公开制度辞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官员权力寻租,谋取个人利益。
  探究我国党政干部财务申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失效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财务申报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缺陷:   第一,财产申报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厅局级以下干部只需申报本人收入,配偶和子女的财产不在申报之列。
  第二,财产申报的种类不科学。只需申报工资、奖金津贴、劳动所得等合法公开收入,其他收入如股票、债券、房产等没有纳入申报范围。
  第三,缺乏完备的财务数据库,不能便捷全面地了解党政干部的真实财产状况。
  第四,缺乏财产申报监督核查机制。按照规定,省部级在职党政干部财产只需在其单位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县处级、厅局级党政干部财产申报材料只需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没有部门和人员对这些干部财产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监督。
  第五,对不申报和不属实申报的党政干部处罚较轻。
  完善干部工资制度的对策建议
  引入市场比较机制,确保党政干部与企业相当人员收入水平持平。按照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进行调查研究和比较。并根据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对党政干部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但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没有对党政干部的工资水平、具体的参照行业和参照标准进行明确规定。而且对与企业的比较缺乏具体实施细则,致使该实施办法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因此,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并且能体现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作差异的薪酬平衡比较标准。国家统计局应成立专门的工资收入调查机构,定期追踪和收集与各级党政干部相对应的企业员工工资变化的信息。然后,由中组部和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结合政府财政情况,适时调整党政干部工资标准,使得党政干部能与企业相当员工工资水平大体相当,保证党政干部工资水平与企业相当人员相比的外部公平性;使得党政干部将自己付出的劳动(或贡献)和所得收入的比值与企业相当人员付出的劳动(或贡献)和所得收入的比值进行对比时,能感觉到两种比值大致相当,从而产生被认可感和公平感,进一步调动广大党政干部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建立党政干部廉政勤政公积金期权制度。新加坡的公务员廉政公积金制度受到各国普遍关注和称赞。新加坡公务员工资高达40%的部分被以公积金的形式存入个人账户。①工作时间越长,工作职务越高,公积金也就越丰厚。如果公务员在职期间能够廉洁奉公,没有任何腐败行为,那么在退休时,将会获得一笔非常可观的公积金。这笔丰厚的公积金能够保障退休之后的晚年生活。相反,如果公务员在职期间出现违法腐败行为,其公积金将全部收回国库。在新加坡,务员廉政公积金制度实施十分成功,该国公务员的廉洁奉公程度备受世人称赞。
  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试行不同形式的廉政公积金制度。如:2001年,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开始建立廉政基金。2003年,南京市公安局也开始建立“廉洁从警退休金”制度。此外,南京市检察院建立了“廉政风险奖励金”制度,广东省江门市试点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②据统计,江苏省公安局实行廉政公积金制度的第一年里,全省公安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数量比上年同期下降27.27%,其中贪污受贿、违反财经纪律等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同比下降56%和50%。由此可见,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具有一定可行性,它实质上体现了“腐败成本高,廉洁收益大”的内涵,对于党政干部确实能够起到促进勤政、廉政的积极作用。
  虽然廉政公积金制度在实际试行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有学者和社会舆论对各地试行的廉政公积金做法提出不少质疑:一种声音认为廉政公积金由财政买单,使得公务员无形之中每年可以增加幾千元收入,实质上成为滥发集体福利的行为。另一些人认为:不少试行单位规定公务员违规时只扣除当年或者两年之内的廉政公积金,这样的处罚力度太小,起不到预防腐败的作用。此外,还有人认为这种制度只倡导廉政没有倡导勤政。
  为此,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完善廉政公积金制度:第一,将少数地方试行的廉政公积金制度在全体党政干部范围内推行;第二,将廉政公积金制度改为廉政勤政公积金期权制度,实现党政干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将党政干部的当前利益与他们的廉政勤政绩效挂钩,廉政勤政绩效越好,党政干部积累的当前利益期权越大,到退休兑现期权时,领取的廉政勤政公积金总额也就越多。通过期权制度的设计,将党政干部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鼓励党政干部在整个任职期间廉政勤政,努力实现当前利益期权最大化,以争取退休时回报最大化;第三,和目前各地试行的廉政公积金制度相比,廉政勤政公积金期权制度还有一个关键改变,那就是实行“处罚一票否决制”。任何级别的党政干部,不管其以往工作表现如何优秀,工作业绩如何突出,只要因为贪污腐败或者玩忽职守受到处分,其以前积累的所有廉政勤政期权就应该自动归零,不再享受。这和目前各地采取的只扣除当年或者两年之内的廉政公积金相比,处罚力度要大得多。笔者认为这种制度设计更加强调党政干部廉政勤政的持久性和一贯性,鼓励党政干部长期坚持廉政勤政,有效杜绝党政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
  完善党政干部奖励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党政干部奖励制度,国外公务员奖励标准更为全面、具体和细致,可操作性也更强。
  概括起来,国外公务员的奖励标准主要有三种:根据公务员工作业绩的考核情况进行奖励③;对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公务员进行奖励④;对勤勉工作、忠于职守或者在本职工作之外做出特殊贡献的公务员进行奖励。
  国外公务员的奖励种类也主要分为三种:荣誉奖励。日本有总理表彰、大臣表彰、长官表彰等各级表彰,受到表彰的公务员将被授予勋章和奖章。⑤按照美国《文官改革法》的规定,每年大约有5%的文官将被总统授予“卓越行政官员”的荣誉称号。⑥物质奖励。美国获得“卓越行政官员”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可以获得2万美元的奖金。晋升奖励。这种奖励既提高了物质待遇又晋升了职务,属于奖励的最高形式。
  我国虽然也制定了党政干部奖励制度,但和国外相比较,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党政干部奖励的条件过于抽象,原人事部具体规定了奖励实施的程序和申报权限,但是对奖励的条件和种类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并没有明确党政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什么样的奖励,缺乏《党政干部奖励实施细则》。第二,奖励标准和奖励依据十分模糊。⑦一方面,奖励部门无法准确把握标准进行操作;另一方面,党政干部也找不到明确的努力方向,缺乏激励。因此,制定《党政干部奖励实施细则》就很有必要且十分紧迫。在细则的具体制定中,要对现有的党政干部奖励条件进行细化和分解,明确划分奖励的种类,明晰每种类型获得奖励的条件和奖励的标准。⑧一方面要让党政干部明白努力到什么程度可以获得什么奖励,另一方面也要让管理评奖的部门能够准确把握评奖的具体标准和依据。要使评奖具有可操作性,不要流于形式。
  (作者分别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中级经济师,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26~154页。
  ②杨士秋,王京清:《公务员法配套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8年,第106~132页。
  ③苏海南,杨燕绥等:《中国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第145~173页。
  ④李和中:《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76~94页。
  ⑤张力:《中国公务员工资收入决定机制转换研究》,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6~82页。
  ⑥Han Fook Kwang,Warren Fernandez,Sumiko Tan.LEE KUAN YEW,The Man and His Ideas,Singapore:The Straits Times Press,1998,pp.67-89.
  ⑦刘昕:“完善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几点建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年第10期。
  ⑧王学力:“我国公务员工资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32期。
  责编/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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