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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在3年时间内,分期分批开展在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根据文件精神,宿迁市将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城区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节能减排的一项具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