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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白条"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损害了胜诉当事人为法院裁判所确认[1]的合法权利,更破坏着人们对司法权威和法治秩序的信任。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其享有的检察监督权是能够监督、制约执行权的重要力量,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落实民事执行程序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必要手段。本文阐述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与性质;从检察机关的阅卷权、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检察院与法院工作的协调机制以及人大的监督机制四个方面来论述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