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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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是指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为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进行调查取证活动而采取的非常规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从技术侦查措施的申请到案件侦查终结提起诉讼都要充分的考虑公民的隐私权等基本的权利,以人权保护的价值指导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实践过程。
  【关键词】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人权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是指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为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进行调查取证活动而采取的非常规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大多数是秘密进行,并且在实施中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具有严格的秘密性。技术侦查措施在应用时,一般要使用现代的刑事科学技术和科技设备,具有高度的技术性。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是对公民的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人权进行限制和干预,具有易于侵权性。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对适用程序、适用范围、适用期限等都有严格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来使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既是职务犯罪侦查内在特殊性的具体要求,也是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转变侦查模式,规范执法行为,遏制刑讯逼供的时代要求。同时,将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措施国内法制化,也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顺应国际反腐形势的现实需求。
  在适用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只有遵循特定的原则才能达到惩治职务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在规范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过程中,可以对国外比较成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进行有益的借鉴,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具体的适用主体、条件、范围、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
  一、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技术侦查措施由于其秘密性和易侵权性,容易造成对人权的严重威胁和不必要的侵害,因此在实践中不能任意使用,而应该作为最后的、补充性的手段加以运用。并且,在运用时要控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不能无限制的使用。因此,“尽可能避免和限制强制性处分的适用,尽量采用非强制性的侦查手段,成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之一。”①
  (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应仅限于与案件相关的人和物。“具体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而采用;二是事项应当限制在与犯罪事实有关的内容上,应尽量减少对与侦查无关的一般内容采取措施;三是对获得的内容必须保密。”②只有严格限制技术侦查措施,采取相关性原则,才能缩小对相对人隐私权等权利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又称司法审查原则,该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对国家权力在行使时进行制约和平衡,从而实现对人权的保护。该原则体现在: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时要由司法机关进行批准,运行时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获得的结果要有司法机关来审查决定其是否符合程序性的要求而具有证据效力。
  (四)重罪原则
  重罪原则是指只有对于程度较重的职务犯罪案件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较轻的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不采用技术侦查措施。重罪原则要求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使用应当与所侦查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于严重的职务犯罪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于比较轻微的职务犯罪,一般不宜采用该措施。
  二、与人权理念相协调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构建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因其采取技术性或者秘密性的手段来触及公民的隐私权等相关权利,因此有必要在授权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进行使用的同时,对其从立法上进行相关规制和完善,从而限权以保护人权,真正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平衡。通过借鉴西方的立法和实践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从以下方面进行规制:
  (一)适用主体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各国一般都规定只有对职务犯罪有侦查权的司法机关才有权采取。例如,德国规定对职务犯罪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检察院。法国规定对负责职务犯罪侦查的预审法官有权采取。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首先是以有侦查权为基础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只能是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二)适用范围
  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各国一般都比较谨慎,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一般限于较严重的犯罪或者有特殊需要的犯罪。《英国通讯截获法》规定截获通讯必須基于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和侦查重大犯罪、维系联合王国经济稳定之目的。③根据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也要根据重罪原则的相关要求和与案件的关联程度来综合考虑。
  首先,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因为此类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涉及范围广,那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从价值选择上优先于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因此可以规定只适用于程度严重的职务犯罪。笔者以为,对于严重程度的判断,可以综合考虑可能判处的法定刑、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职务、所涉案件的具体性质、案件的危害结果等相关因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此作出类似详细规定。④
  其次,根据相关性原则的要求,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应仅限于与案件相关的人和物。在实践中为了防止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要求在申请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要有合理的理由或证据来证明适用的对象与案件有关;并且限定对人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对物只限于跟证明犯罪事实有关的材料和场所。
  (三)适用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性质和危害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应该符合两个标准:“措施必要和合理怀疑”。对于措施必要的判断要依据案件的具体需要来判断,主要从案件复杂程度和情势紧迫两方面来考虑。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如果采用普通侦查措施能够实现侦查目的,那么就可以不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这体现了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怀疑的判断则是基于检察机关现有的证据是否足以对被侦查对象产生合理的怀疑。即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职务犯罪行为,即将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已经具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并且被侦查对象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有密切关联的人。在具体实践中,建议只有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形,达到了这两个标准,检察机关才能够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四)适用程序
  为了实现打击职务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平衡,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从各方面予以程序上的限制。申请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因此在侦查中具体提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应该是检察机关的侦查机关。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的相关情况、涉嫌罪名和初步的证据、适用对象(包括被侦查对象和场所等)、种类、期限、申请的理由等相关内容。
  批准程序。对技术侦查措施申请的批准可以规定由检察机关予以批准,对此可以借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方案,并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⑤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申请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场所是否与本案有关,是否达到法定的适用条件(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有必要性),申请的种类是否明确和必要以及期限等相关内容。审查结束后,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书,决定书要载明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期限等相关内容。
  执行程序。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由侦查机关来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决定书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种类、对象、期限等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扩大实施范围或改变实施对象等实质性改变的,需要重新申请。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技术侦查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对于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需要在申请书说明原来技术侦查措施没有达到目的或者没有完全达到目标的原因,经技术侦查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注 释:
  ①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9.
  ②苟瑜.技术侦查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4.
  ③甄贞,张慧明.技术侦查立法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J].人民检察,2013,5(646).
  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3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⑤郭华.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限的界定与规范[J].人民检察,2013,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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