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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要求,全国各地积极组织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本文主要阐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及如何确定主体和客体问题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主体,客体,农民集体,村民小组,乡镇农民集体
中图分类号:U469文献标识码: A
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客体的概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包括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
2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
《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不同的情形分别确定所有权主体:
1、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
2、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①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②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登记给乡(镇)农民集体。
4、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国家所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有人误解该规定,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的所有权应推定为农民集体所有。事实上,在城市市区以外的广大国土上,还有面积广大的国有土地,其中有一些是与集体土地相邻或者相交错的。那么,在国家与集体之间发生权属争议而已有的证据又不能证明权利归属时,应推定为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除有证据证明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其他土地一律推定为国家所有。所以,对《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正确理解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只有在既不能依法直接确定为国有,也不能因归属不明而被推定为国有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集体所有。
5、同级农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不能依法证明土地归属的,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认所有权主体;
6、乡(镇)农民集体与村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7、村农民集体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民小组所有;
8、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9、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发证时,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暂由村委会代管,待村民小组成立组织机构后,再由村委会返还。
10、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并在土地证书上备注;“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因移民安置、土地整治等情形,涉及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3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确定
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县级以下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等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2.实施《六十条》后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已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
3.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4.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
上述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承认“在土改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是对集体所有土地初始来源的肯定。第二种情形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六十条》的规定而取得对自留地、宅基地、林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既成事实加以确认。第三种情形是对农村长期以来形成的事实关系的承认,也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权利受侵害的诉讼保护期限最长为二十年的立法精神。这里所说的“连续使用”,应当包括集体使用和集体发包给个人使用。第四种情形是对我国的如下现实情况的承认:目前,在许多地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未发所有权证而仅仅发放了使用权证。实践中,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所有权证,但是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仅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且对该土地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确认该集体经济组织对相应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综上所述,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范围,必须有法律依据,而且,不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推定制度。(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土地所有權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即根据民法理论中著名的无主地属于国有的原则,在无法确定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时,集体负有举证责任,如果集体不能证明该宗土地为集体所有,则推定该宗地属于国家所有。)依《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或未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一类是未经国家征用的土地即为集体所有。
参考文献
[1]高延利.土地登记实务.[2008].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年: p81
[2]高延利.土地登记实务.[2008].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p36
[3]《物权法》第六十条
[4]《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主体,客体,农民集体,村民小组,乡镇农民集体
中图分类号:U469文献标识码: A
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客体的概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包括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
2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
《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不同的情形分别确定所有权主体:
1、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
2、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①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②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登记给乡(镇)农民集体。
4、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国家所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有人误解该规定,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的所有权应推定为农民集体所有。事实上,在城市市区以外的广大国土上,还有面积广大的国有土地,其中有一些是与集体土地相邻或者相交错的。那么,在国家与集体之间发生权属争议而已有的证据又不能证明权利归属时,应推定为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除有证据证明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其他土地一律推定为国家所有。所以,对《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正确理解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只有在既不能依法直接确定为国有,也不能因归属不明而被推定为国有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集体所有。
5、同级农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不能依法证明土地归属的,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认所有权主体;
6、乡(镇)农民集体与村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7、村农民集体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民小组所有;
8、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9、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发证时,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暂由村委会代管,待村民小组成立组织机构后,再由村委会返还。
10、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并在土地证书上备注;“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因移民安置、土地整治等情形,涉及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3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确定
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县级以下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等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2.实施《六十条》后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已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
3.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4.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
上述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承认“在土改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是对集体所有土地初始来源的肯定。第二种情形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六十条》的规定而取得对自留地、宅基地、林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既成事实加以确认。第三种情形是对农村长期以来形成的事实关系的承认,也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权利受侵害的诉讼保护期限最长为二十年的立法精神。这里所说的“连续使用”,应当包括集体使用和集体发包给个人使用。第四种情形是对我国的如下现实情况的承认:目前,在许多地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未发所有权证而仅仅发放了使用权证。实践中,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所有权证,但是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仅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且对该土地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确认该集体经济组织对相应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综上所述,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范围,必须有法律依据,而且,不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推定制度。(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土地所有權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即根据民法理论中著名的无主地属于国有的原则,在无法确定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时,集体负有举证责任,如果集体不能证明该宗土地为集体所有,则推定该宗地属于国家所有。)依《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或未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一类是未经国家征用的土地即为集体所有。
参考文献
[1]高延利.土地登记实务.[2008].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年: p81
[2]高延利.土地登记实务.[2008].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p36
[3]《物权法》第六十条
[4]《土地管理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