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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始于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即现实中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的比例和参与村民自治的水平较低,与我国农村人口的性别构成、与广大农村妇女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做出的贡献不相称,不利于基层民主的发展。结合中国国情和民情,新一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应该把提高农村妇女参政比例,保障农村妇女参政机制等纳入村委会组织法,这是女性参政理论和基层民主现实对政治制度所提出的要求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