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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少年恶性刑事案件高发的时代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标志着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同时也创设了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但该程序的制度定位以及程序适用的具体内容仍未明晰,隐含了相应的隐患和风险。而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及相关域外比较法研究成果,尤其需要警惕“拿来主义”,即域外的制度能否有效适用于中国,还需进行比较法上的功能性等同校验。基于此,本文以功能主义为研究视角,阐释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的制度定位,继而对其进行系统性的制度构想,以期回应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保护所呈现出的中国式新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