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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地方行政都实行省、府、州县三级政府体制。道处于府之上,布按二司之下,似乎为一级政府。其实不然。明清地方行政中的道分为守道和巡道,分别隶属于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是省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同时,又兼有监察府州县的职责,统辖成分辖全省之府州县,常驻一地或省城,连同布按二司俗称“监司”。守巡道制度是明清君主高度集权,完善省级政权建设,加强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要制度,对明清特别是清代的地方行政管理起着重要的督察职能作用,也是明清地方政治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