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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已经进入中等人均收入国家之列,但同时众多政治、经济与社会瓶颈问题交织,对经济增长形成了羁绊。这可被视为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目前,中国基本上就处于这种“中等收入陷阱”之中。冲破这一“陷阱”,需要推进多种政治、经济与社会体制改革。而其中,公权力对待民营企业的态度,尤应得到重视和改善。
过去的十年,是中国频繁宏观调控短期操作的十年,也是“国进民退”加速的十年。“国进”或者“民退”尤其体现在公权力膨胀和行政垄断日趋严重两方面。许多民企为了求生存,不得不放弃其独立地位,转向依附公权力和国企。
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直接关系到中国的生产要素能否长期实现朝着回报率最高或者较高的方向配置,关系到中国是否能够完成“惊人的一跳”,摆脱“中等收入陷阱”,进入高人均收入国家之列。但是民营企业目前面临着众多生存与发展障碍,不付出清障努力,就难以实现这一“中国梦”。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改善,可以说是一件关系到国家兴衰的“国祚”之事。
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降,随着中国的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民营企业总体上发展迅速。不同的人,所指的民营企业口径不一。一般而言,民营企业主要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国内非国有资本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经济、乡镇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中国家不控股的企业以及国有民营企业。无论在数量、GDP贡献、就业贡献、投资、税收、利润以及技术创新方面,民营企业目前均已无可争议地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最大贡献者。
中国民营企业的兴起与发展,主要得益于三方面的推进:一是民营部门的自发兴起,包括私人企业和集体企业;二是民营化,包括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和集体企业的民营化,尤其是乡镇企业的民营化;三是全球化(包括加入WTO)、股市、债市和其他开放市场举措对民营企业发展所起到的促进作用。
虽然在现实中,国家法律和政策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依然存在,但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速度惊人。改革开放以来,短短30余年间,民营企业数量有了巨幅增长。改革之初,中国只残存14万个体户,到了2011年底,发展到967.7万户私营企业和3756.5万户个体工商户。1992年-2011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8.15%和4.54%。2011年,私营企业从业人数为10353.6万人,注册资本11.7万亿元,户均178万元。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为5776.4多万人,注册资金9006亿元,户均30871元。2009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的年增长率开始下跌,增速放缓,但从整体来看,两者的户均规模均处于稳定的扩张过程之中。
有关民营企业对GDP的贡献,官方没有公布统计数据。根据2012年和讯与数字100联合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调查报告》,中国民营企业创造GDP的占比,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发展到现在的超过60%。不同的数据来源对于中国民营企业创造GDP的占比说法不一,但都估计在50%以上,多数在50%-60%之间。如果采用这一范围,再考虑到农户在农业方面增加值的GDP占比,那么民营经济(含农户经济)对中国GDP的贡献应该至少在60%-70%之间。此外,还需要考虑中国影子经济规模在1999年-2000年大约为GDP的19.6%,按此规模计算,可得出民营经济对中国GDP的贡献应该在66%-74.9%之间。
民营企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占全国城乡总就业人口的比例,也是逐渐提高的。2011年达到了23540万人,占城乡总就业人口比例的30.8%;与此对比,国有企业的就业人口占比则是缓慢下降的。2011年,国企占比只达8.8%。这说明,民营企业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所做的贡献,已经远远超过了国有企业,并且增长速度还在变快。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为中国的就业做出了卓越贡献。
若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获得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来衡量,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也居支配地位。2011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总数为131986件,占全部发明专利的65%。其中仅私营企业的有效专利发明数就达41366件,占26.1%,该数量是三类“国”字头企业(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有效专利发明数的2.5倍。
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更为税收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民营企业的税收贡献既要计算其直接税收贡献,又要计算转嫁到其头上的“税收负担”。2011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占了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的三分之一以上;而在应交增值税中,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的税收贡献则占据了一半左右。也就是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出口所获取的利润,对应交增值税的贡献是最大的。在这方面,国有企业的表现却是不断下滑的。
中国的大量税收是间接税,其税负可以转嫁。比如,随着中国在国企改革方面推行“抓大放小”和“有进有退”的政策,很多国有企业通过归并重组扩大了规模,集中在众多产业链的上游环节,实行行政垄断,其价格也是行政垄断定价,往往定价偏高,典型的有中石油和中石化。这些企业的税收贡献,主要转嫁给了中下游的民营企业和消费者。由于对这些企业产品与服务的需求缺乏弹性,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也相应主要转嫁给了中下游的民营企业和消费者,或者说其“税收贡献”,应归功于这些民营企业和消费者。这样看下来,民营企业的实际税收贡献远大于国企。
更难能可贵的是,民营企业在艰难的条件下,绩效远远超过了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状况,显示过去一年国有企业的绩效远远低于私营和集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私营企业实现利润增幅最高,同比增长20%,利润额共计1817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6.43%;集体企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7.5%,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7.08%;国有及其国有控股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实现利润仍在下降,同比降幅分别为5.1%和4.1%,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5.84%和5.75%。 国有企业最近绩效下滑,有两个可能解释。一个解释是:很多国有企业占据行政垄断地位,处于产业链的上游,采取行政垄断定价。经济景气时,国有企业往往联手主管行政部门采取行政垄断定价,攫取垄断利润。经济不景气时,中下游环节对国有企业产品需求锐减,国有企业的定价趋向下调,但是,其产品和成本存在巨大刚性。民营企业则恰恰相反,其产品转向和成本调整能力更强。此外,虽有大量民营企业倒闭,但同时也有大量民营企业诞生。还有一个解释就是,鉴于社会各界要求大幅提高国有企业向财政上缴利润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国有企业开始在做账上下文章,即通过做账减少在账面上出现的利润总额。
民营企业绩效高于国企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有证据的。根据天则经济研究所的报告,2001年-2009年,国有企业整体是亏损的。尽管其账面利润很高,但其取得却是因为少支付利率、少纳税(上市公司中国企税率远远低于民企)、少支付或不支付资源和土地费用、享受高额补贴,把这些多拿和少付(含不付)的钱加起来,远远超过其账面利润,所以国有企业总体上是亏损的。
总体上看,中国民营企业的外部支持环境目前是有所改善的。部分法规制度与政策,也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新36条”及其各种具体实施细则。但“新36条”于2010年推出后,却被搁置了两年。在国务院推动下,实施细则于2012年6月底之前推出。
但是这些细则很多条款可操作性仍然很差,比如进入壁垒问题。由于国有行政垄断企业占据很多产业链的上游(比如“两油”),只要有一个环节没有放开,民营企业就难以真正进入;即便进入了,也最终会碰壁。前一种现象被称为“玻璃门”现象,后一种现象则是“弹簧门”现象。两门存在,民营企业实际上变成了“门难进”。
除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差之外,民营经济也面临各种各样的实际发展障碍。根据中国企业家论坛发布的2010年和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生存环境指数研究报告》,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税收过重、融资困难四大问题困扰着大多数中国民营企业家。而近些年,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甚至呈现出越来越恶化的趋势,大量民营企业不得不依附于公权力和国有企业而生存。
其形成的根源,则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制度与政策层面的因素。从法律和政策规定上看,民营企业的地位仍然较之国有企业要低;涉及民营企业产权的法律不安全状况所有加重,比如,政府在煤矿业的结构调整中,就是以牺牲私营煤矿业主的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宏观经济政策变动频繁,政府为了保增长,政策变动往往侵害到民营企业产权,比如信贷控制和金融抑制政策造成了民营企业融资难;汇率的大幅上调,影响到大量东部民营企业的生产成本与出口;劳动合同法的推行、社保法规和环境法规的强化实施,提高了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成本;行政垄断力量近年来越来越强势,限制了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民营企业税收负担总体上比较重;很多地方各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对企业经营各种名目的侵扰在逐渐增多。
民营企业产权的法律安全问题,总体上与如下因素有关:一是法律对企业的财产保护不足,这是民营企业产权外部风险根源;二是国家经济政策与宏观调控导致的产权风险;三是部分民营企业产权性质混乱导致外部风险;四是衍生型民营企业的产权“原罪问题”;五是改制不彻底导致的衍生型民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六是缺乏公平合理处理企业内部产权纠纷的法律条款和经验;七是部分企业税收负担过重问题构成对企业产权的侵害。
“三角债”问题严重,也是民营企业生存环境恶化的重要数量指标。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12年12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总额82189.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7.63%,比流动资产总额增速快了5.6个百分点。
市场准入障碍重重,也是影响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这里的市场准入限制,涉及到金融业的市场准入以及行业市场准入两方面。
民营企业的金融市场准入,涉及民营企业投资金融市场的障碍,和民营企业进入金融市场融资的障碍两方面。近年来,民营企业的金融市场准入虽然有所改善,但是金融抑制仍然严重。整个金融市场仍然体现出国家统制主义风格。其突出问题是:
一是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严格审批制度,而不是基于一套事先确定的最低条件的核准制;二是国有商业银行仍然主导银行业,缺乏较好地搭配各种大中小金融机构的银行业结构,而中小金融机构倾向于更能对中小企业提供量体裁衣式的金融服务;三是民营企业组建或者参与组建资本市场机构的门槛较高,审批要求过于严格。中国基本上还没有放开民营企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民营企业虽然可以参与组建村镇银行,但是村镇银行的发起单位必须为商业银行。因此在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方面,民营企业没有主动权;四是缺乏多层次、多样化的资本市场,由于民营企业多数为中小企业,难以从资本市场融资,无论是在股票市场还是在债券市场,也难以实现股权交易。企业上市目前虽然是核准制,但是无论是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其门槛对于多数中小企业仍然较高。企业债的门槛也较高。而针对中小企业的集合债券,其总体规模也有限。
民营企业的行业准入,涉及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准入、公用事业的准入,以及传统垄断行业的准入等。
尽管一般竞争性行业从表面上看起来,民营企业进入障碍并不大,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的经济行为要受到种种限制,这些限制就构成了民营企业进入一般竞争性行业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制定的宏观政策障碍或产业政策障碍;二是政府对土地的行政垄断构成了民营企业自由进入土地市场的障碍;三是政府制定的税收、补贴政策造成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竞争上很大的不公平;四是地方保护主义与分利集团对民营企业进入一般竞争性行业,构成了绝对壁垒。
在公用事业和传统垄断行业,政府将其作为国有企业运作的重要空间,而且往往采取行政垄断的方式。这些领域往往没有在全部环节放开,只要其中部分环节没有放开,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就不是真正放开。比如尽管国家允许民营企业进口原油,但是民营企业的进口必须首先纳入“两油”的排产计划,否则不允许在国内运输和炼化。问题是,如果不在“两油”炼化,“两油”一般不会将其列入排产计划。即便列入,也是数量有限,限于装点门面。 当然,民营企业生存环境差,也与多数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关。多数民营企业的自身管理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包括其产权结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融资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和营销管理问题。这些方面的问题有时会影响到相关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社会形象、融资能力和其他运作能力。比如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非常关注,民营企业如果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银行无法了解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也就缺乏放贷的依据。
政府对待民营企业的这些区别特征,可以归纳为统制主义经济风格。统制主义经济风格迥然不同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风格。中国的统制主义风格介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与市场经济相比还有很远的距离。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民营企业的准入作为常例不设禁区,不准予进入只是例外。国有企业的准入是例外,需要立法批准。国有企业不与民争利,其职能是列举的,只是在竞争性和营利性领域之外发挥辅助性支持的作用,也就是遵循辅助性原则。中国的统制主义以计划、行政手段以及凯恩斯主义的短期相机抉择为特征。这种风格植根于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重、政府干预过大,总体上不利于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根据哈耶克的观点,政府干预会产生进一步干预的必要性,从而导致干预程度和干预范围不同上升,形成一种“干预螺旋”,而根本的问题并没有解决。
要扭转民营企业总体生存环境恶化的局面,就要推行综合改革。
第一,需要双管齐下,真正落实对民营企业减少经济与金融管制。应打破行政垄断,向民营企业全面开放市场,国有企业从所有竞争性和营利性领域退出。减少金融管制有利于民营企业直接进入金融市场,成为金融业的主体,也有利于其获得各种融资,为实体经济和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最大支持。
第二,要化解民营企业税负高企的问题,必须改革财税体制、引入低税模式。目前全球大约有27个国家推行了低单一税率的单一税。中国可以参照这些国家的经验,改革财税体制,引入低税率的单一税模式,一方面为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不影响财政收入。
第三,更为宏观的层面,则需要推行政府职能转型和社会组织的发展。政府职能需要建立在维护私人产权的基础上,仅限于对其市场和社会提供辅助性支持,这将决定政府职能朝着有限政府的方向转型。政府可以不要求存有“主管机构”,即可成立和发展民间的行业协会与商会组织。
第四,改革司法体制,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为安全的法律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主导司法体制的改革,引入巡回法院制度,推行更为独立的司法体制,抑制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改进执法,及时解决纠纷,追讨债务。政府应为企业间履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长远看,可以参照美国和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经验,建立和维护一个竞争秩序。根据德国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欧肯教授的观点,竞争秩序的构成性原则包括: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币值稳定;开放的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自由);私人产权;立约自由;承担责任(即个人对其承诺和行动负责);经济政策前后一致。这些构成性原则是核心原则。至于社会政策、劳动力保护政策和环境政策等,属于竞争秩序的调节性原则的内容,是辅助性的。这样一种竞争秩序,是一种面向绩效竞争的秩序,也是一种“有运作能力的、维护人的尊严的秩序”。这样一种秩序下,每一个公民都获得尊严,每个民企也一样有尊严。而且这样一种竞争秩序也最能创造财富,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因而符合最大的国民利益,也最有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济成功,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无形中遵循了上述竞争秩序核心原则的结果。我们可以参照德国的经验,以普适性的方式遵循竞争秩序的构成性原则,结合以遵循竞争秩序的调节性原则,最大程度地解放生产力,最终实现从“中等收入陷阱”到高人均收入国家的惊人飞跃,圆满完成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业。
过去的十年,是中国频繁宏观调控短期操作的十年,也是“国进民退”加速的十年。“国进”或者“民退”尤其体现在公权力膨胀和行政垄断日趋严重两方面。许多民企为了求生存,不得不放弃其独立地位,转向依附公权力和国企。
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直接关系到中国的生产要素能否长期实现朝着回报率最高或者较高的方向配置,关系到中国是否能够完成“惊人的一跳”,摆脱“中等收入陷阱”,进入高人均收入国家之列。但是民营企业目前面临着众多生存与发展障碍,不付出清障努力,就难以实现这一“中国梦”。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改善,可以说是一件关系到国家兴衰的“国祚”之事。
民营企业的卓越贡献
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降,随着中国的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民营企业总体上发展迅速。不同的人,所指的民营企业口径不一。一般而言,民营企业主要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国内非国有资本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经济、乡镇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中国家不控股的企业以及国有民营企业。无论在数量、GDP贡献、就业贡献、投资、税收、利润以及技术创新方面,民营企业目前均已无可争议地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最大贡献者。
中国民营企业的兴起与发展,主要得益于三方面的推进:一是民营部门的自发兴起,包括私人企业和集体企业;二是民营化,包括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和集体企业的民营化,尤其是乡镇企业的民营化;三是全球化(包括加入WTO)、股市、债市和其他开放市场举措对民营企业发展所起到的促进作用。
虽然在现实中,国家法律和政策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依然存在,但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速度惊人。改革开放以来,短短30余年间,民营企业数量有了巨幅增长。改革之初,中国只残存14万个体户,到了2011年底,发展到967.7万户私营企业和3756.5万户个体工商户。1992年-2011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8.15%和4.54%。2011年,私营企业从业人数为10353.6万人,注册资本11.7万亿元,户均178万元。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为5776.4多万人,注册资金9006亿元,户均30871元。2009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的年增长率开始下跌,增速放缓,但从整体来看,两者的户均规模均处于稳定的扩张过程之中。
有关民营企业对GDP的贡献,官方没有公布统计数据。根据2012年和讯与数字100联合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调查报告》,中国民营企业创造GDP的占比,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发展到现在的超过60%。不同的数据来源对于中国民营企业创造GDP的占比说法不一,但都估计在50%以上,多数在50%-60%之间。如果采用这一范围,再考虑到农户在农业方面增加值的GDP占比,那么民营经济(含农户经济)对中国GDP的贡献应该至少在60%-70%之间。此外,还需要考虑中国影子经济规模在1999年-2000年大约为GDP的19.6%,按此规模计算,可得出民营经济对中国GDP的贡献应该在66%-74.9%之间。
民营企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占全国城乡总就业人口的比例,也是逐渐提高的。2011年达到了23540万人,占城乡总就业人口比例的30.8%;与此对比,国有企业的就业人口占比则是缓慢下降的。2011年,国企占比只达8.8%。这说明,民营企业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所做的贡献,已经远远超过了国有企业,并且增长速度还在变快。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为中国的就业做出了卓越贡献。
若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获得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来衡量,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也居支配地位。2011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总数为131986件,占全部发明专利的65%。其中仅私营企业的有效专利发明数就达41366件,占26.1%,该数量是三类“国”字头企业(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有效专利发明数的2.5倍。
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更为税收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民营企业的税收贡献既要计算其直接税收贡献,又要计算转嫁到其头上的“税收负担”。2011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占了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的三分之一以上;而在应交增值税中,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的税收贡献则占据了一半左右。也就是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出口所获取的利润,对应交增值税的贡献是最大的。在这方面,国有企业的表现却是不断下滑的。
中国的大量税收是间接税,其税负可以转嫁。比如,随着中国在国企改革方面推行“抓大放小”和“有进有退”的政策,很多国有企业通过归并重组扩大了规模,集中在众多产业链的上游环节,实行行政垄断,其价格也是行政垄断定价,往往定价偏高,典型的有中石油和中石化。这些企业的税收贡献,主要转嫁给了中下游的民营企业和消费者。由于对这些企业产品与服务的需求缺乏弹性,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也相应主要转嫁给了中下游的民营企业和消费者,或者说其“税收贡献”,应归功于这些民营企业和消费者。这样看下来,民营企业的实际税收贡献远大于国企。
更难能可贵的是,民营企业在艰难的条件下,绩效远远超过了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状况,显示过去一年国有企业的绩效远远低于私营和集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私营企业实现利润增幅最高,同比增长20%,利润额共计1817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6.43%;集体企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7.5%,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7.08%;国有及其国有控股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实现利润仍在下降,同比降幅分别为5.1%和4.1%,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5.84%和5.75%。 国有企业最近绩效下滑,有两个可能解释。一个解释是:很多国有企业占据行政垄断地位,处于产业链的上游,采取行政垄断定价。经济景气时,国有企业往往联手主管行政部门采取行政垄断定价,攫取垄断利润。经济不景气时,中下游环节对国有企业产品需求锐减,国有企业的定价趋向下调,但是,其产品和成本存在巨大刚性。民营企业则恰恰相反,其产品转向和成本调整能力更强。此外,虽有大量民营企业倒闭,但同时也有大量民营企业诞生。还有一个解释就是,鉴于社会各界要求大幅提高国有企业向财政上缴利润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国有企业开始在做账上下文章,即通过做账减少在账面上出现的利润总额。
民营企业绩效高于国企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有证据的。根据天则经济研究所的报告,2001年-2009年,国有企业整体是亏损的。尽管其账面利润很高,但其取得却是因为少支付利率、少纳税(上市公司中国企税率远远低于民企)、少支付或不支付资源和土地费用、享受高额补贴,把这些多拿和少付(含不付)的钱加起来,远远超过其账面利润,所以国有企业总体上是亏损的。
统制主义风格困扰民企
总体上看,中国民营企业的外部支持环境目前是有所改善的。部分法规制度与政策,也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新36条”及其各种具体实施细则。但“新36条”于2010年推出后,却被搁置了两年。在国务院推动下,实施细则于2012年6月底之前推出。
但是这些细则很多条款可操作性仍然很差,比如进入壁垒问题。由于国有行政垄断企业占据很多产业链的上游(比如“两油”),只要有一个环节没有放开,民营企业就难以真正进入;即便进入了,也最终会碰壁。前一种现象被称为“玻璃门”现象,后一种现象则是“弹簧门”现象。两门存在,民营企业实际上变成了“门难进”。
除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差之外,民营经济也面临各种各样的实际发展障碍。根据中国企业家论坛发布的2010年和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生存环境指数研究报告》,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税收过重、融资困难四大问题困扰着大多数中国民营企业家。而近些年,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甚至呈现出越来越恶化的趋势,大量民营企业不得不依附于公权力和国有企业而生存。
其形成的根源,则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制度与政策层面的因素。从法律和政策规定上看,民营企业的地位仍然较之国有企业要低;涉及民营企业产权的法律不安全状况所有加重,比如,政府在煤矿业的结构调整中,就是以牺牲私营煤矿业主的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宏观经济政策变动频繁,政府为了保增长,政策变动往往侵害到民营企业产权,比如信贷控制和金融抑制政策造成了民营企业融资难;汇率的大幅上调,影响到大量东部民营企业的生产成本与出口;劳动合同法的推行、社保法规和环境法规的强化实施,提高了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成本;行政垄断力量近年来越来越强势,限制了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民营企业税收负担总体上比较重;很多地方各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对企业经营各种名目的侵扰在逐渐增多。
民营企业产权的法律安全问题,总体上与如下因素有关:一是法律对企业的财产保护不足,这是民营企业产权外部风险根源;二是国家经济政策与宏观调控导致的产权风险;三是部分民营企业产权性质混乱导致外部风险;四是衍生型民营企业的产权“原罪问题”;五是改制不彻底导致的衍生型民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六是缺乏公平合理处理企业内部产权纠纷的法律条款和经验;七是部分企业税收负担过重问题构成对企业产权的侵害。
“三角债”问题严重,也是民营企业生存环境恶化的重要数量指标。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12年12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总额82189.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7.63%,比流动资产总额增速快了5.6个百分点。
市场准入障碍重重,也是影响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这里的市场准入限制,涉及到金融业的市场准入以及行业市场准入两方面。
民营企业的金融市场准入,涉及民营企业投资金融市场的障碍,和民营企业进入金融市场融资的障碍两方面。近年来,民营企业的金融市场准入虽然有所改善,但是金融抑制仍然严重。整个金融市场仍然体现出国家统制主义风格。其突出问题是:
一是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严格审批制度,而不是基于一套事先确定的最低条件的核准制;二是国有商业银行仍然主导银行业,缺乏较好地搭配各种大中小金融机构的银行业结构,而中小金融机构倾向于更能对中小企业提供量体裁衣式的金融服务;三是民营企业组建或者参与组建资本市场机构的门槛较高,审批要求过于严格。中国基本上还没有放开民营企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民营企业虽然可以参与组建村镇银行,但是村镇银行的发起单位必须为商业银行。因此在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方面,民营企业没有主动权;四是缺乏多层次、多样化的资本市场,由于民营企业多数为中小企业,难以从资本市场融资,无论是在股票市场还是在债券市场,也难以实现股权交易。企业上市目前虽然是核准制,但是无论是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其门槛对于多数中小企业仍然较高。企业债的门槛也较高。而针对中小企业的集合债券,其总体规模也有限。
民营企业的行业准入,涉及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准入、公用事业的准入,以及传统垄断行业的准入等。
尽管一般竞争性行业从表面上看起来,民营企业进入障碍并不大,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的经济行为要受到种种限制,这些限制就构成了民营企业进入一般竞争性行业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制定的宏观政策障碍或产业政策障碍;二是政府对土地的行政垄断构成了民营企业自由进入土地市场的障碍;三是政府制定的税收、补贴政策造成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竞争上很大的不公平;四是地方保护主义与分利集团对民营企业进入一般竞争性行业,构成了绝对壁垒。
在公用事业和传统垄断行业,政府将其作为国有企业运作的重要空间,而且往往采取行政垄断的方式。这些领域往往没有在全部环节放开,只要其中部分环节没有放开,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就不是真正放开。比如尽管国家允许民营企业进口原油,但是民营企业的进口必须首先纳入“两油”的排产计划,否则不允许在国内运输和炼化。问题是,如果不在“两油”炼化,“两油”一般不会将其列入排产计划。即便列入,也是数量有限,限于装点门面。 当然,民营企业生存环境差,也与多数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关。多数民营企业的自身管理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包括其产权结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融资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和营销管理问题。这些方面的问题有时会影响到相关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社会形象、融资能力和其他运作能力。比如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非常关注,民营企业如果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银行无法了解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也就缺乏放贷的依据。
政府对待民营企业的这些区别特征,可以归纳为统制主义经济风格。统制主义经济风格迥然不同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风格。中国的统制主义风格介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与市场经济相比还有很远的距离。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民营企业的准入作为常例不设禁区,不准予进入只是例外。国有企业的准入是例外,需要立法批准。国有企业不与民争利,其职能是列举的,只是在竞争性和营利性领域之外发挥辅助性支持的作用,也就是遵循辅助性原则。中国的统制主义以计划、行政手段以及凯恩斯主义的短期相机抉择为特征。这种风格植根于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重、政府干预过大,总体上不利于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根据哈耶克的观点,政府干预会产生进一步干预的必要性,从而导致干预程度和干预范围不同上升,形成一种“干预螺旋”,而根本的问题并没有解决。
综合改革势在必行
要扭转民营企业总体生存环境恶化的局面,就要推行综合改革。
第一,需要双管齐下,真正落实对民营企业减少经济与金融管制。应打破行政垄断,向民营企业全面开放市场,国有企业从所有竞争性和营利性领域退出。减少金融管制有利于民营企业直接进入金融市场,成为金融业的主体,也有利于其获得各种融资,为实体经济和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最大支持。
第二,要化解民营企业税负高企的问题,必须改革财税体制、引入低税模式。目前全球大约有27个国家推行了低单一税率的单一税。中国可以参照这些国家的经验,改革财税体制,引入低税率的单一税模式,一方面为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不影响财政收入。
第三,更为宏观的层面,则需要推行政府职能转型和社会组织的发展。政府职能需要建立在维护私人产权的基础上,仅限于对其市场和社会提供辅助性支持,这将决定政府职能朝着有限政府的方向转型。政府可以不要求存有“主管机构”,即可成立和发展民间的行业协会与商会组织。
第四,改革司法体制,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为安全的法律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主导司法体制的改革,引入巡回法院制度,推行更为独立的司法体制,抑制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改进执法,及时解决纠纷,追讨债务。政府应为企业间履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长远看,可以参照美国和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经验,建立和维护一个竞争秩序。根据德国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欧肯教授的观点,竞争秩序的构成性原则包括: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币值稳定;开放的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自由);私人产权;立约自由;承担责任(即个人对其承诺和行动负责);经济政策前后一致。这些构成性原则是核心原则。至于社会政策、劳动力保护政策和环境政策等,属于竞争秩序的调节性原则的内容,是辅助性的。这样一种竞争秩序,是一种面向绩效竞争的秩序,也是一种“有运作能力的、维护人的尊严的秩序”。这样一种秩序下,每一个公民都获得尊严,每个民企也一样有尊严。而且这样一种竞争秩序也最能创造财富,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因而符合最大的国民利益,也最有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济成功,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无形中遵循了上述竞争秩序核心原则的结果。我们可以参照德国的经验,以普适性的方式遵循竞争秩序的构成性原则,结合以遵循竞争秩序的调节性原则,最大程度地解放生产力,最终实现从“中等收入陷阱”到高人均收入国家的惊人飞跃,圆满完成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