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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各种建筑施工合同条款的缺陷,经常引发甲乙双方的矛盾和争端。而研究其原因,则呈现多样化。有时候是因为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而导致各种施工在实施的时候存在的阻难和拖延进度。更多的时候是因为合同的通用条款和很多细节的叙述,在种种方面存在的不具体完善和细致。还有施工合同的计价条款有时候更是存在漏洞,比如工程量的清单不明晰;沒有限制竣工结算金钱纠纷的范围;工程的进度和款项的支付比例等等,引发的矛盾不利于具体施工的实施。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并做出初步的总结和一些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关键字]施工合同 条款 缺陷 分析
一、引言
对于各种施工的项目来讲,因为建筑施工工程的特例性和复杂性,所以施工实施时的协调工作、和谐性都极为重要。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和做好施工合同的管理协助工作是比较棘手的问题。虽然我国自2003年起便颁发统一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文下文简称《规范》),表面上全国的项目施工造价管理体系做到统一的价格,但是作为施工建设工程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合同管理,在施工合同价款灵活变更及确定、施工项目的工程款项结算,工程制定清单计价的模式下合同管理协助,各种相关措施往往实施得并不尽如人意。
二、现代施工合同中的计价方法
现代项目施工合同可以选择的类型。因为国内外施工项目工程管理界面和付款方式的不同,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施工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等四种项目施工合同供双方选择确定。
固定总价合同:是项目发包和承包双方在合同的专用条款的限制内,谈妥合同价款,并且涵盖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变数的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的换算方式。在彼此谈妥可以承受的风险变数范围之内,遵照合同价款不可再进行调整。超过预期风险范围之外的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则具体应该在施工专用的条款之内明确限制。全套项目的固定总价和项目合同的价款依照设计图纸、工程量等多种因素为前提,精确计算。拟出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总价完全包干。项目合同实施的过程里,总价不会因为外在的因素和环境的变化而更改和调整。
固定单价合同:是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但在一般情况下,项目发包方都是给一个暂定的工程量。
可以调整价格的合同:具体施工合同的价款因时而变,灵活更改,可按照彼此双方的约定协调而做出整顿。并双方在合同专用的条款之内谈妥施工合同价款的具体调整方式和换算。在项目工程具体实施的过程里,可调价格合同的约定和项目数量加上工程价格可以在双方都接受的情况下,跟随实际的情况变动而做出相应的合理调整。
成本加薪酬的合同:具体项目施工的合同里价款包括酬金加成本两个部分,彼此双方在最初拟定的专用条款内标明成本构成加上酬金的换算方式。即由施工项目的发起人向项目的承包人核算支付施工项目的具体的成本,并且要事先向约定的某一方式支付一笔预期的酬金。
三、对施工合同里计价条款的具体使用阐述
在具体项目施工不同的情况下,应该酌情选择适合具体施工项目的价款合同。以下是对各种合同的利弊分析: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硬性规定需要项目承包人承担项目施工期间的绝大部分意外变数和风险,同时需要为不可预见的外来因素阻扰承担一定的代价。主要适合运用在项目施工的工期比较短、工程施工的规模范围不大、项目技术不怎么复杂和风险投资较小的小型施工项目。
固定单价合同,比较适用于在施工项目清单计价的模式前提下的具体项目。在施工项目清单计价方式里,施工项目清单由招标方编制综合项目单价和各方面的费用,然后由投标方报价。在这里,投标报价是投标人则是依照乙方企业的实力和管理水平,并全面的分析和斟酌市场行情,预测包含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后确定的价格。所以在施工项目清单计价模式的前提下,运用固定单价的合同形式是施工项目彼此双方都的比较明智的决定。
可调价格合同则比较活泛运用,但经常由于项目合同价格模糊,言辞含糊导致施工项目合同在实际操作的时候经常发生纠纷。致使项目承担彼此双方敲定的合同价格成为一个毫无意义的暂定价,没有丝毫约束性和可持续操作性。施工期间的不确定原因太多。由于施工项目合同而引起的各类司法诉讼争端纠纷,很大的比例都是因为可调价格合同而引发的纷争。所以一般来讲比较适用于施工项目里比较长期的合作项目(如1年以上)。因此,在施工项目清单计价模式的前提之下,应该做到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不使用项目可调价格类型的合同。
而使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里,由于发包人承担了施工项目的所有风险,承包人完全不用担心任何风险指数,所以相对而言报酬往往偏低。成本加酬金的施工合同一般会用在比较新型的项目上,例如抢险救灾的项目工程,风险比例很高的工程项目。因为发包人无法提供承包人所必需的准确报价的各种资料,因而报价的时候依据匮乏,通常此类合同不怎么适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
各种施工项目在清单计价的前提下,可调整价格合加固定单价合同的模式,通常使用的比较频繁。其实无论采用哪一种合同计价方式,都要依照施工项目的实际操作项目特点不同而选择性的采纳,每一种合同方式都需要承应一定比例的风险和变故。再加上因为综合单价的不可更改性,承包人必须加强自身企业的管理,并以高效的劳动率来完成项目,降低人力、设备及时间的消耗,才能提高自身企业的投标报价水平,以各方面的综合实力实打实的完成施工项目。
四、施工合同里计价条款的可能存在的缺陷分析
以下是对施工合同里计价条款的可能存在的几点缺陷分析和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方法。在施工合同使用的时候还有更多可能的状况和小纰漏出现,这当然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和修订。
1.施工项目清单漏项以及设计更改引发蝴蝶效应,新的施工项目工程清单应该事先确定综合单价的候补的办法。
2.应明确由于施工项目清单的工程量上的误差以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幅度,在什么幅度以内应该执行原双方敲定的综合单价,同时也应该明确超出一定风险和变数的范围内时综合单价的更改模式。
3.当施工项目在实际操作里发生变化后,结算款项时措施费用是否一并进行调整。中国部分省份曾有过文件要求,当部分施工项工清单工程发生工程量变更时,项目施工的各项措施费款项里与之相符合的模板,脚手架等各种原料和工作量要适度的做出合乎情理之内的调整。
4.因为具体施工项目的各方面比较细致入微的地方说明的不够到位,又可能是因为外界的不确定原因才造成综合单价的必须变化时,如何处置。依照中国《计价规范》的规定,施工工程特征性是施工项目清单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若发现和施工项目清单中的出现误差,究其责任应该由招标人承担。
5.定标后才发现施工项目有误差和出入,此时应该怎样调整?中国颁发的《计价规范》的第一宗旨便是项目工程的双方风险各自分担一半,所谓的项目工程清单数量上的变数存在的潜在风险要招标人所担下。如此说来,定标后如果发现施工项目有误,主要得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计量进行编制结算。
6.在很多时候,司法判决解释并没有办法解决示范文本计价缺陷所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等多种困难矛盾问题。因为最高审判机关所编制的司法解释他们的目的是填补法律漏洞,却并非创设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产生的权利义务应该仍由合同当事双方自行设定执行。如何消弥示范文本计价的缺陷引发的一系列工程款结算等各种困难和矛盾问题仍需合同当事人自行去解决调解。争取做到大家都满意的程度。
五、结束语
在施工项目清单计价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很多人更乐于取用固定单价合同,可能是因为固定单价合同比较容易形成共识,容易被发承包双方接受。与此同时也比较合乎国际惯例。其实总的来说,发承包彼此双方需要最初拟定专用条款的时候一定得面面俱到,以避免纠纷和争端的发生。才有助于构造和谐社会和己身利益。
[关键字]施工合同 条款 缺陷 分析
一、引言
对于各种施工的项目来讲,因为建筑施工工程的特例性和复杂性,所以施工实施时的协调工作、和谐性都极为重要。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和做好施工合同的管理协助工作是比较棘手的问题。虽然我国自2003年起便颁发统一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文下文简称《规范》),表面上全国的项目施工造价管理体系做到统一的价格,但是作为施工建设工程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合同管理,在施工合同价款灵活变更及确定、施工项目的工程款项结算,工程制定清单计价的模式下合同管理协助,各种相关措施往往实施得并不尽如人意。
二、现代施工合同中的计价方法
现代项目施工合同可以选择的类型。因为国内外施工项目工程管理界面和付款方式的不同,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施工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等四种项目施工合同供双方选择确定。
固定总价合同:是项目发包和承包双方在合同的专用条款的限制内,谈妥合同价款,并且涵盖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变数的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的换算方式。在彼此谈妥可以承受的风险变数范围之内,遵照合同价款不可再进行调整。超过预期风险范围之外的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则具体应该在施工专用的条款之内明确限制。全套项目的固定总价和项目合同的价款依照设计图纸、工程量等多种因素为前提,精确计算。拟出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总价完全包干。项目合同实施的过程里,总价不会因为外在的因素和环境的变化而更改和调整。
固定单价合同:是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但在一般情况下,项目发包方都是给一个暂定的工程量。
可以调整价格的合同:具体施工合同的价款因时而变,灵活更改,可按照彼此双方的约定协调而做出整顿。并双方在合同专用的条款之内谈妥施工合同价款的具体调整方式和换算。在项目工程具体实施的过程里,可调价格合同的约定和项目数量加上工程价格可以在双方都接受的情况下,跟随实际的情况变动而做出相应的合理调整。
成本加薪酬的合同:具体项目施工的合同里价款包括酬金加成本两个部分,彼此双方在最初拟定的专用条款内标明成本构成加上酬金的换算方式。即由施工项目的发起人向项目的承包人核算支付施工项目的具体的成本,并且要事先向约定的某一方式支付一笔预期的酬金。
三、对施工合同里计价条款的具体使用阐述
在具体项目施工不同的情况下,应该酌情选择适合具体施工项目的价款合同。以下是对各种合同的利弊分析: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硬性规定需要项目承包人承担项目施工期间的绝大部分意外变数和风险,同时需要为不可预见的外来因素阻扰承担一定的代价。主要适合运用在项目施工的工期比较短、工程施工的规模范围不大、项目技术不怎么复杂和风险投资较小的小型施工项目。
固定单价合同,比较适用于在施工项目清单计价的模式前提下的具体项目。在施工项目清单计价方式里,施工项目清单由招标方编制综合项目单价和各方面的费用,然后由投标方报价。在这里,投标报价是投标人则是依照乙方企业的实力和管理水平,并全面的分析和斟酌市场行情,预测包含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后确定的价格。所以在施工项目清单计价模式的前提下,运用固定单价的合同形式是施工项目彼此双方都的比较明智的决定。
可调价格合同则比较活泛运用,但经常由于项目合同价格模糊,言辞含糊导致施工项目合同在实际操作的时候经常发生纠纷。致使项目承担彼此双方敲定的合同价格成为一个毫无意义的暂定价,没有丝毫约束性和可持续操作性。施工期间的不确定原因太多。由于施工项目合同而引起的各类司法诉讼争端纠纷,很大的比例都是因为可调价格合同而引发的纷争。所以一般来讲比较适用于施工项目里比较长期的合作项目(如1年以上)。因此,在施工项目清单计价模式的前提之下,应该做到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不使用项目可调价格类型的合同。
而使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里,由于发包人承担了施工项目的所有风险,承包人完全不用担心任何风险指数,所以相对而言报酬往往偏低。成本加酬金的施工合同一般会用在比较新型的项目上,例如抢险救灾的项目工程,风险比例很高的工程项目。因为发包人无法提供承包人所必需的准确报价的各种资料,因而报价的时候依据匮乏,通常此类合同不怎么适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
各种施工项目在清单计价的前提下,可调整价格合加固定单价合同的模式,通常使用的比较频繁。其实无论采用哪一种合同计价方式,都要依照施工项目的实际操作项目特点不同而选择性的采纳,每一种合同方式都需要承应一定比例的风险和变故。再加上因为综合单价的不可更改性,承包人必须加强自身企业的管理,并以高效的劳动率来完成项目,降低人力、设备及时间的消耗,才能提高自身企业的投标报价水平,以各方面的综合实力实打实的完成施工项目。
四、施工合同里计价条款的可能存在的缺陷分析
以下是对施工合同里计价条款的可能存在的几点缺陷分析和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方法。在施工合同使用的时候还有更多可能的状况和小纰漏出现,这当然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和修订。
1.施工项目清单漏项以及设计更改引发蝴蝶效应,新的施工项目工程清单应该事先确定综合单价的候补的办法。
2.应明确由于施工项目清单的工程量上的误差以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幅度,在什么幅度以内应该执行原双方敲定的综合单价,同时也应该明确超出一定风险和变数的范围内时综合单价的更改模式。
3.当施工项目在实际操作里发生变化后,结算款项时措施费用是否一并进行调整。中国部分省份曾有过文件要求,当部分施工项工清单工程发生工程量变更时,项目施工的各项措施费款项里与之相符合的模板,脚手架等各种原料和工作量要适度的做出合乎情理之内的调整。
4.因为具体施工项目的各方面比较细致入微的地方说明的不够到位,又可能是因为外界的不确定原因才造成综合单价的必须变化时,如何处置。依照中国《计价规范》的规定,施工工程特征性是施工项目清单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若发现和施工项目清单中的出现误差,究其责任应该由招标人承担。
5.定标后才发现施工项目有误差和出入,此时应该怎样调整?中国颁发的《计价规范》的第一宗旨便是项目工程的双方风险各自分担一半,所谓的项目工程清单数量上的变数存在的潜在风险要招标人所担下。如此说来,定标后如果发现施工项目有误,主要得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计量进行编制结算。
6.在很多时候,司法判决解释并没有办法解决示范文本计价缺陷所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等多种困难矛盾问题。因为最高审判机关所编制的司法解释他们的目的是填补法律漏洞,却并非创设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产生的权利义务应该仍由合同当事双方自行设定执行。如何消弥示范文本计价的缺陷引发的一系列工程款结算等各种困难和矛盾问题仍需合同当事人自行去解决调解。争取做到大家都满意的程度。
五、结束语
在施工项目清单计价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很多人更乐于取用固定单价合同,可能是因为固定单价合同比较容易形成共识,容易被发承包双方接受。与此同时也比较合乎国际惯例。其实总的来说,发承包彼此双方需要最初拟定专用条款的时候一定得面面俱到,以避免纠纷和争端的发生。才有助于构造和谐社会和己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