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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比恪
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洛杉矶办公室政府合同与受控产业业务组合伙人
美国的贸易体制很复杂很精细,有些美国本土的企业会利用美国的这种体制制造一些障碍,而且他们不只针对外国公司,也会针对美国本国的跨国公司,实际上这也应该算是一种“国民待遇”的问题。
中国的WTO专家周世俭先生曾问我这样一个问题:前不久美国为扩大出口,从不同程度放宽了对164个国家的出口管制,但是中国作为美国的第三大出口对象国,却不在这164个国家之列,是何原因。我想说这可能牵扯到整个美国的体制,实际上这正好是美国体制的一种体现,美国的贸易体制很复杂很精细,有时甚至需要你为它付出昂贵的代价。其实美国的企业也常常会面临类似的问题,有些美国本土的企业,有时是些比较小的企业,他们会利用美国的这种体制制造一些障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滥用一些规则,而且他们的这种行为不只是针对外国公司,而且也会针对美国本国的跨国公司,实际上这也应该算是一种“国民待遇”的问题。
美国的贸易体制既是整个国际贸易界的重要纽成部分,又同时会给所有的WTO成员国也带来了某种程度的挑战。大家会不时地看到很多头版头条的消息,比如说前些年对波音公司的大规模调查,近期对华为收购3leaf的审查等,都是这个体制给企业带来的挑战。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很透明的,规则都清清楚楚地写在那里,每个人都知道,这是基础。程序也相对清楚。商务部在联邦法案第15条有关于基本民用产品出口的规定,国务院在第22条有关于规定军用产品出口的规定,叫做国际武器运输规定,财务部也有其规定,比如经济制裁的相关规定,最近对利比亚的制裁就是根据这一条,即第31条,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也是根据第31条采取相关行动。美国商界_认为该委员会可能会禁止一些外国投资者在美国进行莱些交易。这些规则可能会对许多具体领域的交易程序产生影响。比如航空航天领域、计算机、通信,还有石油领域等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美国的国家安全问题的领域的交易都可能招致该委员会的审查和管制,无论是在这些领域进入美国投资还是从美国出口产品。
这些规则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影响到很多产业,但是他们目前都明确写在法律条文里,我相信美国的政策建言者将会用十年时间也许更长一点,努力改变这种出口管制机制,使得美国某些领域的出口可以顺利进行。
最近中国公司在美投资都遇到来自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挑战,比如去年鞍钢欲收购美国钢铁发展公司以及最近华为收购3leaf的交易都表明,考虑在美进行并购交易的早期进行专业的前瞻性和创造性的法律分析和筹划是非常必要的。在许多案例中,有一些重要的司法性和定义性的限制可以为企业提供机会,使企业能够仔细策划,让交易风险降到最小。另外保障条款和特殊架构设计会缓和相关机构对国家安全事项的关注,或者至少将交易置于一种有利的环境下,从而使得获得批准的可能性增大。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应该向大型的美国律所等机构咨询并确定好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及其他官方机构进行交涉的最好时机和方法。
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既面临巨大的机遇,同时也可能会面,临复杂的法律挑战,但是他们不应对在美进行的高科技或其他重要产业领域的投资并购感到绝望,认为在这些领域成功的几率微乎其微。我们曾成功帮助不少其他中国企业完成了在美国关键产业领域的交易,同时也成功帮助企业完成了涉及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交易。根据我的从业经历,这样的交易还是有希望获得成功的。胡锦涛主席和奥巴马总统前不久还一起见证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与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旗下的航空集团签署了共同组建航空电子合资公司合同。合资公司起步的重点是为中国国产C919大飞机项目提供一体化的最新一代航空电子系统。在这笔交易中,我们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在其他一些重要行业领域中,我们已经成功地为中国企业完成了交易。我们还完成了许多与美国投资委员会相关的交易。在美国法律的诸多方面,关键是尽早聘用深谙规则的美国律师,针对具体情况及早做好法律方面的筹备。(文/阎漫漫)
(注:董比恪前不久被奥巴马总统任命为美国总统出口委员会二十位委员之一。)
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洛杉矶办公室政府合同与受控产业业务组合伙人
美国的贸易体制很复杂很精细,有些美国本土的企业会利用美国的这种体制制造一些障碍,而且他们不只针对外国公司,也会针对美国本国的跨国公司,实际上这也应该算是一种“国民待遇”的问题。
中国的WTO专家周世俭先生曾问我这样一个问题:前不久美国为扩大出口,从不同程度放宽了对164个国家的出口管制,但是中国作为美国的第三大出口对象国,却不在这164个国家之列,是何原因。我想说这可能牵扯到整个美国的体制,实际上这正好是美国体制的一种体现,美国的贸易体制很复杂很精细,有时甚至需要你为它付出昂贵的代价。其实美国的企业也常常会面临类似的问题,有些美国本土的企业,有时是些比较小的企业,他们会利用美国的这种体制制造一些障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滥用一些规则,而且他们的这种行为不只是针对外国公司,而且也会针对美国本国的跨国公司,实际上这也应该算是一种“国民待遇”的问题。
美国的贸易体制既是整个国际贸易界的重要纽成部分,又同时会给所有的WTO成员国也带来了某种程度的挑战。大家会不时地看到很多头版头条的消息,比如说前些年对波音公司的大规模调查,近期对华为收购3leaf的审查等,都是这个体制给企业带来的挑战。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很透明的,规则都清清楚楚地写在那里,每个人都知道,这是基础。程序也相对清楚。商务部在联邦法案第15条有关于基本民用产品出口的规定,国务院在第22条有关于规定军用产品出口的规定,叫做国际武器运输规定,财务部也有其规定,比如经济制裁的相关规定,最近对利比亚的制裁就是根据这一条,即第31条,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也是根据第31条采取相关行动。美国商界_认为该委员会可能会禁止一些外国投资者在美国进行莱些交易。这些规则可能会对许多具体领域的交易程序产生影响。比如航空航天领域、计算机、通信,还有石油领域等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美国的国家安全问题的领域的交易都可能招致该委员会的审查和管制,无论是在这些领域进入美国投资还是从美国出口产品。
这些规则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影响到很多产业,但是他们目前都明确写在法律条文里,我相信美国的政策建言者将会用十年时间也许更长一点,努力改变这种出口管制机制,使得美国某些领域的出口可以顺利进行。
最近中国公司在美投资都遇到来自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挑战,比如去年鞍钢欲收购美国钢铁发展公司以及最近华为收购3leaf的交易都表明,考虑在美进行并购交易的早期进行专业的前瞻性和创造性的法律分析和筹划是非常必要的。在许多案例中,有一些重要的司法性和定义性的限制可以为企业提供机会,使企业能够仔细策划,让交易风险降到最小。另外保障条款和特殊架构设计会缓和相关机构对国家安全事项的关注,或者至少将交易置于一种有利的环境下,从而使得获得批准的可能性增大。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应该向大型的美国律所等机构咨询并确定好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及其他官方机构进行交涉的最好时机和方法。
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既面临巨大的机遇,同时也可能会面,临复杂的法律挑战,但是他们不应对在美进行的高科技或其他重要产业领域的投资并购感到绝望,认为在这些领域成功的几率微乎其微。我们曾成功帮助不少其他中国企业完成了在美国关键产业领域的交易,同时也成功帮助企业完成了涉及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交易。根据我的从业经历,这样的交易还是有希望获得成功的。胡锦涛主席和奥巴马总统前不久还一起见证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与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旗下的航空集团签署了共同组建航空电子合资公司合同。合资公司起步的重点是为中国国产C919大飞机项目提供一体化的最新一代航空电子系统。在这笔交易中,我们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在其他一些重要行业领域中,我们已经成功地为中国企业完成了交易。我们还完成了许多与美国投资委员会相关的交易。在美国法律的诸多方面,关键是尽早聘用深谙规则的美国律师,针对具体情况及早做好法律方面的筹备。(文/阎漫漫)
(注:董比恪前不久被奥巴马总统任命为美国总统出口委员会二十位委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