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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证券投资的委插代理关系,由于委托理关系中难以避免的代理人问题,委托人和主要权利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有可能受到主要代理人--基金管理人的侵害:与此同是,基金制度本身的效率要求又使得基金持有人难以通过普通契约制定过程中的公平讨价还价机制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立对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约整机制是基金制度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