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反思与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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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新课题。厘清案例教学法存在问题,揭示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改革中的地位、作用和实施方式,既是其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变化的需要,更是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
  [作者简介]李英(1971- ),女,河南新乡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河南郑州450011)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20-0142-02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诉求和依赖,使得法学教育也相应地得到了长足发展。然而,社会转型过程中所需的规范化要求,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时代命题。只有有针对性地对其教育教学方法进行重新思考、定位与改革,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缺憾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了加强法治建设的新阶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意味着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从单纯为政治服务转向同时为社会服务,为社会乃至公民个人的法律需要培养人才。法学教育的专业化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成人教育、职业法律教育、自学考试等与之相适应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法学教育体系,法学教育的规模和质量都有了质的变化和进步。据相关资料显示,2001年,在校法科学生已超过40万人,在数量和规模上,已步入世界前列。①2003年,全国法学院校发展到三百多所,发展速度可谓惊人。在高等院校的各个学科当中,法学属于超速、超规模发展,其发展规模是空前的,呈跃进式上升趋势。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反映了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说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但是,我国高校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这种需求。
  我国高校现行的法学教育指导思想比较落后,基本上还是一种学历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实行的是专业教育,其后果是既培养不出学贯中西的学者,也培养不出融通法律精髓的专家,而且还深深影响了学生学习法学这门课程的积极性。武汉大学教授李龙在2000年曾尖锐地指出:“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局限于法律职业上,已是陈旧的教育观念。”中国政法大学赵相林教授在谈到中国法律教育现状时也提出“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②目前的法学教育存在重法学理论教育而忽视法律职业性教育;在法学教学的课堂上,教师主要以对法律本质认知以及该学科理论体系的介绍为主,较少涉及案例教学;学生只注重于概念、分类、性质、特点、意义等,而对于实践中的运用与操作方面却是一无所获。此外,课程安排也是导致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理论性学科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实务应用性课程的空间便十分狭小。③
  现代高等教育的教学越来越强调思维方法的培养,法学教育也同样如此。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应试主导了考核和评价方式,学生并没有认真地去理解法律法规的深刻内涵,体会法律的基本精神,而是为了应考纯粹的死记硬背。应试教育在强调专业知识、强调知识唯一性的同时,也就扼杀了学生创造的可能性。此外,传统的教与学之间的关系是封闭的,教师占主动地位,学生被动接受,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抑制了学生的创造性。传统的法学教育观念是制约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樊篱。因此,摒弃传统法学教育观念,科学地探索与选择既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率,又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学应用型人才的新型教学模式是高校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途径。
  
  二、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发端于英美法系,是一种双向互动式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e),在美国主要表现为判例教学,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于1870年前后首创。案例教学法在实践应用中,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间的问答,又有互相辩论。通过互动,不仅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规则,而且能够使其通过法院判例探索和发现新的法律原则,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新颖之处在于它以案例代替课本,经过精心挑选和安排,用以阐明法律规则的含义,追寻法律原则的发展轨迹。朗代尔曾指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案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朗代尔之后的美国法学院把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
  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法律课程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通过设置精选案例,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让学生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引导他们在课堂上充分地参与分析、讨论等活动,积极思考,主动探索,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以培养其综合实际应用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改革。但是,目前国内的案例教学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法学教育者对案例教学法并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从法学论文或著作中获知和了解的案例教学法略显片面,在教学实践中的理解和运用难以避免肤浅,实施效果并不如人们预想的那样完美和理想。
  (一)推行案例教学法的实践中存在误区
  一是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举例说法”,教师先给学生讲述案例将要涉及的有关知识理论,然后再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这种讲授法实际上依然是传统教学法的套路。二是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案例复述”,以大量的案例吸引学生,激发学习兴趣,学生在课前不用预习,课堂上老师先对案例描绘,少有激烈辩论,最后公布案例的“标准答案”。这样的教学方式仍然是传统的讲授教学,只不过是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讲授得少,对案例描述介绍得多,学生仍在被动地接受教师对案例的灌输。三是认为案例教学就是实践教学。其实,案例教学法所用案件事实与社会真实隔离,也不需要学生亲身参与法律实践。因而,学生对于接待当事人的技巧、证据方法、策略选定、法律研究、案件陈述、法律文书、观摩审判、庭审程序、谈判、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实践能力并不能通过案例教学法获得。因此,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本质大相径庭。
   (二)我国的法律传统、教育制度背景等因素制约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一是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关于法学教育,一个明显具有普遍性的经验事实是:不管政府对大学控制的程度如何,一国法制对该国法学教育总是有主导性影响,法学教育在一个国家中的职能通常是该国法制的一般性质所决定的。” ④因司法判例举足轻重的作用及重要的“遵守先例”原则,使案例教学法在英美国家备受重视和推广。但成文法在我国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法律规范体系编排严谨,法典、系统的论著或法典注释等现成的教学资料和素材要求法律教育以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基本理论为目的,形成一个全面的观念和知识结构。这就决定了我们仍要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而以案例教学法作为辅助。二是教育制度的限制。法学作为解决社会纠纷、调整社会秩序的一门学问,应该是建立在其他学科基础之上的一门学科,对学习者的素质要求很高,必须具有一定知识的基础和社会阅历的积累,否则难以对案例进行恰当的分析和评判。因此,美国的法学教育接受者必须有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资格。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接受者却只有高中学历甚至更低,年龄、阅历、体验的欠缺限制了法律学习者对问题的观察和思考,更限制了对高度学术性和强烈实践性的法学真谛的领悟及其法律职业技能的把握。同时,我国长期的应试教育模式对高校法学教育深有影响,法学课程设置的繁多和有限的学时也只能适用传统讲授教学法才能达到应试教育目的。另外,法学教育的“疯狂”扩招使法科学生数量猛增,致使各高校的法学授课规模往往超过百人乃至数百人,如此数量无法展开案例教学程序。
  
  三、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理性抉择
  
  “教育方法并非理想化的东西”,它是一个不断实践、逐步完善的过程。教育家迈耶说,我们应该教授学生如何思考,而不是教授他们思考什么。卡尔教授也说:“启发学生的理智和训练他们思想科学化的习惯,比专攻现实的法律知识还重要。”⑤因此,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应如何改革,没有固定不变的标准答案,对此,需要重新审视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实施方式,寻找完善教学方法的最佳途径。
  如上所述,在我国大陆法系的法律系统里,讲授型教学模式根深蒂固,判例又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传统的东方法律文化的长期积淀,全部借鉴美国案例教学模式不现实。但笔者认为可以效仿案例教学的思维方式,对我国既定的案例教学模式进行建议性思考:
  (一)转变教育理念,注重实践能力培养
  案例教学法的教育理念是注重对学生法律实践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并以其互动性启迪教师和学生双方的思维和潜能。借鉴国外的案例教学法不仅是教学方法上的改革,而且首先应该转变教育理念。教师应给予学生独立思考以及在教学过程中提供机会让学生表达个人想法,培养学生发展个人决策能力及自信心,使其成为法律的实践者。从学生的角度看,他们也需要磨炼自己的分析技巧、活用理论和沟通技巧,运用学到的理论知识支持个人论点,或者反驳、挑战他人观点的能力。
  (二)坚持以讲授方法为主,案例教学相结合的基本方式
  案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教学方法,由于英美普通法系的法律规则隐含在判例中,所以教师可以把判例作为唯一内容,完全单独采取判例教学法。而我们的案例教学法则必须与传统的系统讲授法相结合,才能完成教科书理论内容的讲授,因此案例不是唯一的教学内容,而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释解成文法的内容,加深对成文法的理解和运用。从我国的国情与法学教育教学的实际出发,以讲述方法为主,案例教学为辅,两者相互补充。
  (三)根据教学目的和讲授内容选择恰当的典型案例
  案例的选择决定教学实施的实效。因此,教师在进行案例选择时应充分给予重视,应该结合教学和学生实际,根据教学需要选择案例内容。首先,案例材料应以实际案例为主。实践中有些判例或实例是知名的法官和法学家精雕细刻出来的成果,其中某些经过长期理论或实践的检验已被公认为“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对于加深我们对法理的理解,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次,完善案例的收集和选择。每一个案例都有其侧重反映的理论问题。在对案例进行分类选择时,要以教学目的为标准选择案例,以讲授的知识为中心来选择案例。选编的案例应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和综合性。最后,完善案例的使用。这是案例在教学运用中的最后环节,也是最重要的阶段。使用时采取案例前置的思路,即教师在授课之前发一些与课程内容有关的案例,上课时进行分析,一般不应强调得出“正确”的结论,要同时展示反对方的意见。
  (四)建立鼓励案例教学的有效激励机制
  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价体系,鼓励教师在增强管理实践的基础上,主动创造和学习新型的案例教学方式。如在教学酬金以及提职等方面给予倾斜。同时加强对采用案例教学教师的培训工作。可以组织有经验的教师传授经验,还可通过优秀教师公开课的方式向更多教师提供学习机会。
  
  [注释]
  ①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02(7):14.
  ②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86.
  ③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6.
  ④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06.
  ⑤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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