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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分属于不同主体所有的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在社会化劳动过程中结合而成的社会关系,这决定了它具有不同于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的独特性质。这种新型的复杂社会关系,无法通过传统的法律调整模式完成对其的有效规制,集体谈判机制作为一种适合劳动关系特性的调整方法便应运而生,它通过社会团体(工会、雇主协会)之间的利益博弈实现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公正与效率。工会作为集体谈判中劳动者一方的利益代表,其显而易见的职能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