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挑战富人“食利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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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筹的热潮,几乎成为了金融领域的一场群众运动。但同时,这个概念也正在沦为一个混杂的流行语,内涵不清,外延混乱,阻碍着普通人对金融新模式的应有理解。
  客观来说,众筹的火爆,并不在于中国真的有那么多靠谱的创业企业需要钱,而在于这个国家的金融市场没有为普通人提供足够的投资机会,而“富人”却拥有越来越多的“投资特权”。
  在资本市场,“隐形”的权贵、富豪和演艺明星等“上流社会”人士是最成功的食利者,在一级市场之前,他们便榨干了上市公司的价值,其“投资收益”早已一骑绝尘。而普通人却只能深陷二级市场,任凭大盘的涨跌和财富的沉浮。在这种反差之下,旨在掘金一级市场的股权众筹顺势而生,它成为普通人分享富人阶层“食利特权”的寄托。
  另一方面,股权众筹的“正义价值”也无法掩盖它本身的一些缺陷。在很多地方,它违背了传统股权投资的理念和逻辑,本身蕴藏风险。但是,对它的宽容也不可或缺,而监管和立法对它的态度,更将成为检验中国金融改革向哪个方向走的试金石。

如何“不违法”


  如何做到不和现行法律直接冲突,这几乎是众筹从业者入门的第一堂课。
  首先要明确到底什么是众筹。杂乱的众筹概念,其实可以简单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的众筹,这和群众无偿捐款无异,只不过换了更时髦的“马甲”;另一类是营利性的众筹,其改变着市场上部分资金的配置模式,它又分为产品预售和股权众筹两个支流。
  产品预售不难理解,顾客先付款再取货,这已是零售业的常态,产品预售型的众筹并没有改变这个常态,只不过顾客人数翻倍,而付款到取货的时间跨度延长。“一个人到菜市场买一个西瓜”变成“100个人集资让瓜农花半年种100个西瓜来平分”,这是产品预售型众筹的最简易模型。
  股权众筹更有探讨价值,某种程度上,它搅了中国金融的“局”。中国的金融市场并没有什么高科技,所谓“创新”,本质上不过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资金配置新模式。股权众筹的创新之处在于,它可能对公司的股东架构和资金聚集模式形成某些“突破”。
  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表述中,一直有着“200人门槛”的说法。在实践中,非经许可即权力部门的审批,公司的股东数量一般都不能超过200个。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法定的股东人数上限不过50个,自然不会超过200人。而设立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必须在200个以下。在发起人之外,如果要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则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众筹之“众”和股东人数限制必然存在天然冲突。众筹的优势在于投资者人数众多,每个人的投资也就小,风险也可以承受,那么投资者超过200人必然是大概率的事件。
  但如何能够做到“不违法”?《南风窗》记者了解到,市场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股份代持,二是以合伙入股公司。
  一位代持人可能是数十名实际出资人的代持人,这样既能够集资,也能规避法律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之前,华为公司的股权结构也一度被外界质疑,认为其采取了职工持股会为职工代持股份的模式。
  这两年来,以合伙入股公司的模式也开始兴起。这种模式可以简单理解为,由众多“小额股东”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然后以合伙企业作为股东投资于公司。实际上,这家合伙企业就如同一家“缩小版”或者“草根版”的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
  不论是股份代持还是以合伙入股的众筹,尽管有观点认为它们都处在“灰色地带”,但实际上,它们的确规避了明显的“违法”。不过,更大的法律风险在于众筹基于互联网的“公开性”。
  《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发行证券必须要经过审批,而众筹实际上是一种证券发行的行为,天生注定必须“公开发行”。在我国,众筹显然已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而很多众筹项目也都在网络上进行了公开推介。在众筹平台,各种项目一目了然。如果严格来说,它们都存在着触犯现行法规的可能性。
  但立法也有“包容”倾向。2014年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尽管意见稿继续强调了“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的发行方式和“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但让众筹合法化和规范化的立法意图已很明显。根据意见稿,众筹平台不得“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换言之,如果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而股东数量也低于200人,那么这样的股权众筹便在许可之内。
  《证券法》修订草案同样对股权众筹的地位给予了“肯定”。其13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
  可以说,无论从意见稿还是《证券法》修订草案来看,监管都有着给予股权众筹、众筹平台以合法地位的趋势,曾经处在“灰色地带”的创新成为正规合法的投融资新模式已是必然。

“穷股东”和“富股东”


  但另一个问题也不容忽略,即众筹仍可能只是“少数人”的游戏。
  以意见稿为例,其设定了投资者的“高门槛”。按照“投资者范围”的规定,单位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则需要符合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三个条件之一。
  按照中国普通城市居民的收入和金融资产状况而言,这绝对是一个对相对富裕阶层的要求。普通的中国“中产阶层”主要资产是不动产而不是金融资产,而个人年收入超过50万的工薪族则更是少数。那么,排除那些对众筹毫无兴趣的权贵和大富阶层之外,符合以上要求的人只剩下了“牛散”、企业高管和部分在权力机构身处要职的人士了。   但实际情况是,目前参与众筹的人之中,很多都在这个要求之下。尽管这个规定目前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但从中国金融立法的传统来看,股权众筹的“门槛”最终绝不会放得太低。
  长期以来,在中国的金融监管中,一直有着“投资者适当性”的原则。简单理解,就是投资某种金融资产的投资者,必须要有与这项投资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而“贫富”则是体现这个能力最简单的标准。
  以曾经广受关注的集合信托为例,2007 年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合格投资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中,第一个条件便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显然,拿出100万现金去买投资标的模糊的信托计划,一般的“工薪族”办不到。
  但在实践中,这种年收益超过10%的投资模式几乎都是“刚性兑付”。这样一来,等于是富人阶层同时享有了“储蓄的安全性”和“信托的高回报”。在这个意义上说,信托几乎是富人的一项“投资特权”。
  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都有着“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但在中国,因为投资者的情绪关乎社会稳定的大局,这个原则往往会走极端。而换个角度看,严格的限制等于是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普通投资者通过更多投资渠道获取财富增长的可能。
  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家庭财富的增加特别是理财意识的进步,这种严格监管和市场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在中国的金融市场出现了两个“搅局者”,一是P2P,二是股权众筹。
  P2P是“穷人版”的信托计划。中国的信托计划主要都投资于债权,和作为个人借贷工具的P2P在投资品类上相同,从收率来看,也只有P2P的动辄超过10%的放债收益可以和信托媲美。不同在于,信托是百万起售,而P2P只需要前者的1/10。
  同样,股权众筹也可以说是“穷人版”的私募股权基金。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自然人股东的要求很高,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而且必须是“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按照这个规定,差不多要拥有数千万乃至上亿自由现金的人,才有资格分享一级市场之前的投资收益。
  同样是投资于一级市场之前,股权众筹的股东即便按照意见稿,也不过只需要100万的最低投资。而实践中,这个100万还可能从“技术上”予以降低。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说,股权众筹成为“小额股东”的投资利器便不足为怪。

从严管到豁免


  投资固然不该是富人阶层的特权,但金融领域的“政治正确”也不应该掩盖“草根创新”的鲁莽和缺陷。
  在一家业内小有名气的股权众筹平台,《南风窗》记者看到,其上线项目很多都是APP开发。 APP项目属于轻资产的“小本创富”,比如,两位刚毕业的程序员注册一个公司,再通过初步筛选便可以上线融资。融资额也不多,有的只需要十多万。
  这家众筹平台的负责人对《南风窗》记者说,对于融资项目,平台会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合规,比如不能对投资者承诺“保底”的回报,也不能过分宣传;另一部分审查则是融资的合理性,“只需要10万的项目,那么你绝对不能融100万。”这位负责人还强调,上线的项目全部符合《公司法》的股东人数要求,甚至都不超过50人。
  但对平台来说,审查公司融资的“合理性”谈何容易?实际上,股权投资基金比如风险投资之所以会产生,其根源就在于对专业技能的需求。投资者的钱必须要交给专业的机构和人才打理,才会尽量降低风险获取回报。更重要的是,一级市场的风险远远大于二级市场,创业初期或者未上市的公司,其风险明显高过中期、成熟期或者已在二级市场上市的公司。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技能更加显得重要。
  以最热的移动互联网创业项目—APP开发为例,多数开发者存在盈利困难早已是事实。美国知名市场研究公司Gartner曾预测认为,到2018年,全球能为开发者带来良好收入的APP不到万分之一。投资者如何才能不踩雷,不至于血本无归,这恐怕是个大问题。
  对投资者不够专业的问题,一些众筹平台最常用的“解决方案”是,鼓励专业投资人士进驻,并对投资项目进行“领投”。《南风窗》从一些众筹平台了解到,这些专业投资人士主要来自于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部门和IT事务界,但很少有知名投资机构的投资人进驻。
  股权众筹的另一问题是,投资的“小额化”和“分散化”和创业企业的营运节奏难以保持协调。一方面,企业面临的环境瞬息万变,投资人很可能必须迅速追加资金,否则便会失去宝贵商机,但众筹显然做不到这一点。
  另外,股东的人数限制和“小额”决定了投资的体量只能投资于初创企业,但越是创业初期的项目,其风险也是越高,对于本来就缺乏专业性的“小额股东”来说,其胜出的可能性也越渺茫。可以说,这个悖论是股权众筹的天然缺陷。
  目前已有学者建议,可以考虑对股权众筹股东的人数进行“豁免”,从而更好地达到资金聚集的效果。实际上,为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各国对公司股东人数皆有限制,但在金融海啸之后,为推动中小企业融资的市场化,国际上的商法立法对股东数量的限制已在逐渐松动之中。
  2012年,美国颁布了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JOBS法案”。按照我国的法律,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便是“公开发行”,必须要经过审批。而“JOBS法案”则把非公众公司原先股东500人的标准提高到了2000人,只有公司股东超过2000人,公司才被要求注册为公众公司,并强制进行信息披露。对中国而言,金融体系配置缺陷的问题甚于美国,在这种情况下,对股权众筹在适度的范围内予以合理的“豁免”,未尝不可。
  此前,曾有不少人会用“非法集资”的框架来评判股权众筹。两者固然存在技术上的相似性,但其勃兴的背景却有天壤之别。“非法集资罪”产生于国家和民间都“缺钱”的时代,国家有着把金融资源集中到自己手中的强大冲动,而匮乏的民间更经不起一场集资崩盘的冲击。
  但众筹却不同,它产生于国家金融资源高度集中,而整个金融体系却越发形成“劫贫济富”机制的年代。普通的中国人,无法获得与国家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正常财产性收入。作为一个有着极大金融市场纵深的大国,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要知道,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写入党的文件,而在以前,党的高层文件关于“财产性收入”的表述并不多。
  可以说,监管对股权众筹等一系列新模式的宽容程度,将是中国金融改革朝哪个方向走的试金石之一。对立法者而言,其实根本不用考虑太多的“稳定因素”。在原本应该更加安全的二级市场,千万股民早已养成了愿赌服输的心智模式,而风险本身就大的早期投资阶段,给股权众筹一点松绑,更不会有什么大事发生。事实上,千万不要低估“穷股东”们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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