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提单是要因证券。但在中国,不少学者主张提单的无因性,理由不一而足。经逐一辨析,这些观点均不值得提倡。判断提单是要因证券还是无因证券,应以提单上所表彰的已证券化的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与运输合同之间的关系为考察对象。据此,提单应为要因证券,但在流通过程中因兼具文义性,而发生部分无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