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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下,离婚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允许。这无疑是我国抚养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维护和保障子女及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意义。对此,本文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法律,在处理该问题时采用的基本形式及实践现状。从社会学角度,提出并阐述了制定和实施离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制度的可行性和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