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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著作权的保护来实现。但近30年来,美国与欧盟等西方国家掀起一系列对软件赋予专利权保护的研究。美国是最先提出软件可专利性研究的国家,而欧盟则历经从反对到有条件地给予专利保护的过程。在认定标准上,欧盟认为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标准是申请的案件必须具备"技术性贡献",而美国只需要该软件具有"实用性"即可获得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对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与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