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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中世纪的巡回法庭,在近代早期成为英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了巡回审判的司法垄断权。近代早期巡回法庭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也获得极大发展。巡回法官由职业法律者担任,通常每年两次到巡回区审理刑事与民事诉讼。巡回法官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是中央与地方的联系枢纽。巡回法官不仅传达中央政府的政策与法令。而且监督以治安法官为权力中心的地方政府。并指导业余的治安法官审理司法案件。巡回法官积极参与地方治理。为国家治理的发展提供强劲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