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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解释论囿于'语义应有射程'原则,忽视分则体系性,导致罪刑不均,在实践问题解决上捉襟见肘。近年以来,实质化的刑法观对刑法解释论的冲击势不可挡,'开放犯罪构成''刑法功利主义''风险社会'等理论的出现预示着传统解释论的涅槃与转型。罪刑法定必须满足罪刑均衡的具体标准,二者高度统一。文义解释必须符合体系解释的具体要求,二者一体两面。应当将罪刑均衡作为实质解释论坚守的阵地与底线,并以罪刑均衡原则反思形式解释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