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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进程中,存在“特别立法”、“单独法典”和“作为民法典的一篇”三种模式,它们基本上沿袭了世界上既有的知识产权三种立法模式。在理论界,多数学者指出,知识产权的法典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方法论上他们多数采用的是比较、逻辑的进路;在知识资源上多数依赖的是比较法和历史史实的支撑。法典化论者有关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论证是不充分的。在中国语境下,与“特别立法”模式相比,“法典化”具有一种比较优势;但它不具有现实性。比较说来,中国当前应当制定一部《知识产权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