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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2005年在第二次全国侦查监督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该项工作制度经过全国部分实行单位三年多来的实践后,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实践证明在审查逮捕阶段正确的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既保证了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又能即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 附条件逮捕 适用条件 适用范围 效果评价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6-02
一、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含义
附条件逮捕制度,又称有条件逮捕、相对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证据有所欠缺但认为经过深入侦查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情况下,经过特别程序而批准并进行定期审查、当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定罪必需的证据则撤销逮捕的一项特别逮捕制度。朱孝清副检察长提出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审查逮捕中的一项工作制度、工作措施,而不是法律制度。该制度在2005年第二次全国侦查监督会议上提出,其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于2006年8曰17日颁布试行,该标准第4条规定的内容,标志着附条件逮捕制度在全国范围正式运用。
二、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一)适用条件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4条的规定,即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条件,指出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构成但是证据尚有欠缺,进一步侦查能够取证定罪的,且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可批准逮捕。该类案件附条件逮捕后审查逮捕部门需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查明的事实及需补充核实的证据发给侦查机关,及时了解侦查机关的补证动态;并在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羁押期间届满时,对仍未取得定罪的充分证据时应当及时撤销批捕决定。该条规定量化了可以附条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并提出批捕后对侦查机关的监督。该条规定避免了一些社会危害性极大或者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定罪证据暂时不充分而造成对社会的再次危害及妨碍案件的继续侦查的尴尬。同时也避免侦查机关捕后了事的尴尬。
(二)适用范围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司法机关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用之得当,则是人权的捍卫者、自由的守护神;用之不当,不仅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将受到国家暴力的侵犯和践踏,国家的利益也必将遭受损害。”笔者结合朱孝清副检察长的答记者问再简单阐述一下几个条件的相关问题。
1.属于重大案件。重大案件一般认为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刑事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及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严重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涉众型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秩序的严重犯罪,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贪污贿赂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渎职犯罪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案件证据尚不充分,但已基本构成犯罪。在符合以上重大条件的同时,一般证据尚不充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同时存在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尚需要进一步排除的案件;(2)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存在较大矛盾,尚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案件;(3)只有间接证据,但是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尚需要进一步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4)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发生了危害结果,且该案件可能符合重大案件标准,但是该危害结果尚未最终确定的案件。
3.且有补证空间,进一步侦查可以取得证据。
三、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效果评价
(一)引导侦查取证,延伸审查逮捕工作
“所谓检察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对其证据的搜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这是一种在目前司法体制不变与法律规定不改的前提下对警检关系的适当调整。从实践情况来看,有一定效果”。审查逮捕环节不仅仅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改变强制措施的审查,也是对侦查工作的引导。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审查逮捕案件,一般通过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监督,导致审查逮捕部门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取证往往流于形式,并未实际取得效果,甚至导致批捕后难以起诉的情况发生。而附条件逮捕明确了监督制度,使侦查机关在附条件逮捕后受到审查逮捕部门实时监督,使审查逮捕部门的引导侦查起到真正的作用,为公诉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降低逮捕羁押率
刑事诉讼法的当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害人,一是犯罪嫌疑人。对于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及时逮捕,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打击报复报案人、证人、继续实施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从这一方面讲保证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重大犯罪的嫌疑人,由于自身意识到形式犯罪的严重结果,一旦被拘捕,精神将受到巨大的冲击,予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不足以防止他们做出极端行为,此时适用附条件逮捕可以防止他们有自伤、自残甚至自杀,从这一角度讲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不独是保障了人权,实行附条件逮捕制度给司法机关带来了直接利好,是总体上减低了羁押率。
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前提是对逮捕案件的分流、分类处理。对于绝大多数普通案件就不捕,实际上是以依法适用更为严格的逮捕条件为标准,也就是适用了捕得了、诉得了、判得了的诉判标准。用这样的标准,来保障逮捕案件的质量,从总体上降低逮捕率、羁押率。
(三)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
宽严相济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必须具体地分析个案、区别不同情况,体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当前,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实践中的运用,大家对贯彻“从宽”谈得比较多,措施也具体可行,对如何“从严”谈得少了。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对以往“严打”方针的反思,但却矫枉不能过正,检察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切忌只“宽”不“严”。有条件逮捕原则符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需要,体现了“当严则严”的刑罚要求。附条件逮捕在适度放宽逮捕标准、附条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消减了这类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但是由于附条件逮捕针对的是重大刑事案件,恰好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属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处理的对象,所以这种程度上的放宽、实体上从严的机制完全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四、附条件逮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缺位。附条件逮捕制度仍未有法律规定,使该制度的合法性存在异议。附条件逮捕工作制度的配套机制并未形式,导致侦查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2.执法标准不一致,适用范围扩大化。由于《质量标准》中对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条件与证明标准的规定过于模糊,导致附条件逮捕的滥用。司法实践中附条件逮捕的案件,有一些则是轻微犯罪,如涉案数额不大的盗窃案也因为采取逮捕措施侦查机关的工作相对轻松,因此往往会忽略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附条件逮捕。尤其是新刑诉法的修改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对逮捕条件的提高,对有社会危害性及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应当说从立法层面体现了减少羁押率,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宗旨。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规定不够明确则容易造成适用范围的扩大,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审查程序不规范。按照规定附条件逮捕案件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委员会则多实行例会制,而审查逮捕期限也仅有7日,因此不可能每一个附条件逮捕案件均由检委会讨论。因此司法实践中,附条件逮捕都是由分管检察长决定。
4.错捕的责任追究机制不明确。对于如何认定附条件逮捕案件的“错捕”责任尚无明文规定。
附条件逮捕制度产生于我国检察实践中,在实施的8年中,尤其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附条件逮捕在出现了一些问题,且附条件逮捕的合法性地位及错捕责任的规定仍是空白,因此对于附条件逮捕制度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朱孝清.附条件逮捕时审查逮捕工作的制度创新.法制日报.2008年8月31日.
[2]李继华.附条件逮捕的四个争论.人民检察.2011(1).
[3]冯菊英.从实践角度谈逮捕的纠偏问题.法学杂志.2006(5).
[4]盛宏文、张玉飞.有条件逮捕的法理分析及制度设计//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宋智勇、宋尚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正当性探讨//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6]林静、孙中梅.有条件逮捕之实证分析与制度完善//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7]陈兴良.警检关系的构造.http://www.doc88.com/p-106261983621.html.
关键词 附条件逮捕 适用条件 适用范围 效果评价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6-02
一、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含义
附条件逮捕制度,又称有条件逮捕、相对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证据有所欠缺但认为经过深入侦查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情况下,经过特别程序而批准并进行定期审查、当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定罪必需的证据则撤销逮捕的一项特别逮捕制度。朱孝清副检察长提出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审查逮捕中的一项工作制度、工作措施,而不是法律制度。该制度在2005年第二次全国侦查监督会议上提出,其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于2006年8曰17日颁布试行,该标准第4条规定的内容,标志着附条件逮捕制度在全国范围正式运用。
二、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一)适用条件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4条的规定,即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条件,指出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构成但是证据尚有欠缺,进一步侦查能够取证定罪的,且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可批准逮捕。该类案件附条件逮捕后审查逮捕部门需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查明的事实及需补充核实的证据发给侦查机关,及时了解侦查机关的补证动态;并在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羁押期间届满时,对仍未取得定罪的充分证据时应当及时撤销批捕决定。该条规定量化了可以附条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并提出批捕后对侦查机关的监督。该条规定避免了一些社会危害性极大或者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定罪证据暂时不充分而造成对社会的再次危害及妨碍案件的继续侦查的尴尬。同时也避免侦查机关捕后了事的尴尬。
(二)适用范围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司法机关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用之得当,则是人权的捍卫者、自由的守护神;用之不当,不仅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将受到国家暴力的侵犯和践踏,国家的利益也必将遭受损害。”笔者结合朱孝清副检察长的答记者问再简单阐述一下几个条件的相关问题。
1.属于重大案件。重大案件一般认为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刑事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及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严重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涉众型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秩序的严重犯罪,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贪污贿赂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渎职犯罪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案件证据尚不充分,但已基本构成犯罪。在符合以上重大条件的同时,一般证据尚不充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同时存在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尚需要进一步排除的案件;(2)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存在较大矛盾,尚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案件;(3)只有间接证据,但是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尚需要进一步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4)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发生了危害结果,且该案件可能符合重大案件标准,但是该危害结果尚未最终确定的案件。
3.且有补证空间,进一步侦查可以取得证据。
三、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效果评价
(一)引导侦查取证,延伸审查逮捕工作
“所谓检察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对其证据的搜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这是一种在目前司法体制不变与法律规定不改的前提下对警检关系的适当调整。从实践情况来看,有一定效果”。审查逮捕环节不仅仅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改变强制措施的审查,也是对侦查工作的引导。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审查逮捕案件,一般通过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监督,导致审查逮捕部门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取证往往流于形式,并未实际取得效果,甚至导致批捕后难以起诉的情况发生。而附条件逮捕明确了监督制度,使侦查机关在附条件逮捕后受到审查逮捕部门实时监督,使审查逮捕部门的引导侦查起到真正的作用,为公诉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降低逮捕羁押率
刑事诉讼法的当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害人,一是犯罪嫌疑人。对于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及时逮捕,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打击报复报案人、证人、继续实施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从这一方面讲保证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重大犯罪的嫌疑人,由于自身意识到形式犯罪的严重结果,一旦被拘捕,精神将受到巨大的冲击,予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不足以防止他们做出极端行为,此时适用附条件逮捕可以防止他们有自伤、自残甚至自杀,从这一角度讲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不独是保障了人权,实行附条件逮捕制度给司法机关带来了直接利好,是总体上减低了羁押率。
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前提是对逮捕案件的分流、分类处理。对于绝大多数普通案件就不捕,实际上是以依法适用更为严格的逮捕条件为标准,也就是适用了捕得了、诉得了、判得了的诉判标准。用这样的标准,来保障逮捕案件的质量,从总体上降低逮捕率、羁押率。
(三)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
宽严相济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必须具体地分析个案、区别不同情况,体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当前,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实践中的运用,大家对贯彻“从宽”谈得比较多,措施也具体可行,对如何“从严”谈得少了。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对以往“严打”方针的反思,但却矫枉不能过正,检察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切忌只“宽”不“严”。有条件逮捕原则符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需要,体现了“当严则严”的刑罚要求。附条件逮捕在适度放宽逮捕标准、附条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消减了这类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但是由于附条件逮捕针对的是重大刑事案件,恰好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属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处理的对象,所以这种程度上的放宽、实体上从严的机制完全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四、附条件逮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缺位。附条件逮捕制度仍未有法律规定,使该制度的合法性存在异议。附条件逮捕工作制度的配套机制并未形式,导致侦查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2.执法标准不一致,适用范围扩大化。由于《质量标准》中对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条件与证明标准的规定过于模糊,导致附条件逮捕的滥用。司法实践中附条件逮捕的案件,有一些则是轻微犯罪,如涉案数额不大的盗窃案也因为采取逮捕措施侦查机关的工作相对轻松,因此往往会忽略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附条件逮捕。尤其是新刑诉法的修改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对逮捕条件的提高,对有社会危害性及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应当说从立法层面体现了减少羁押率,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宗旨。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规定不够明确则容易造成适用范围的扩大,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审查程序不规范。按照规定附条件逮捕案件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委员会则多实行例会制,而审查逮捕期限也仅有7日,因此不可能每一个附条件逮捕案件均由检委会讨论。因此司法实践中,附条件逮捕都是由分管检察长决定。
4.错捕的责任追究机制不明确。对于如何认定附条件逮捕案件的“错捕”责任尚无明文规定。
附条件逮捕制度产生于我国检察实践中,在实施的8年中,尤其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附条件逮捕在出现了一些问题,且附条件逮捕的合法性地位及错捕责任的规定仍是空白,因此对于附条件逮捕制度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朱孝清.附条件逮捕时审查逮捕工作的制度创新.法制日报.2008年8月31日.
[2]李继华.附条件逮捕的四个争论.人民检察.2011(1).
[3]冯菊英.从实践角度谈逮捕的纠偏问题.法学杂志.2006(5).
[4]盛宏文、张玉飞.有条件逮捕的法理分析及制度设计//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宋智勇、宋尚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正当性探讨//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6]林静、孙中梅.有条件逮捕之实证分析与制度完善//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7]陈兴良.警检关系的构造.http://www.doc88.com/p-1062619836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