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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主体、两大关系”是对国际商事仲裁结构的形象概括,纠纷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这三大主体之间构成两大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的分裂对抗关系、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裁决服从关系。从这两大关系中可引申出国际商事仲裁权的两类性态,即程序选择权和社会司法权。权利性与权力性、契约性和司法性构成国际商事仲裁权性质的两对基本范畴,在历史进程和仲裁进程中展现出国际商事仲裁权性态的交互辩证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