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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征税之道不应该只局限于促进税收的公平和税收的效率,还应平衡考虑税制的历史演进和最优设计,兼顾公共支出安排,并进而经由公共选择过程来施行
近年来,开征新税的议论总是不绝于耳,特别是在一年一度的两会期间,更是会集中爆发,成为热点话题。举凡被提出的新税种,名目繁多,有物业税、排放税、碳税、绿税、呼吸税、机动车环境税、文化税,等等,不一而足。开征各种新税的理由看去都言之凿凿,必要且迫切,但也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引发了这样那样的争议和批评。之所以如此,根本性的原因可能在于,人们把开征新税与政府部门的膨胀联系起来,担心这是政府部门在“内部性”的作用之下的本能扩张。而一旦征税以及税额本身成为政府追求的目标,难以避免地将会无谓加大社会成本,导致社会福利的“过重的损失”。
这种担心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理论上看,科尔奈早就揭示,官僚主义具有自我完善的倾向,以至于在任何地方都看不到下降的趋势,它除了停滞就是增长。而当代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学派在批判“政府失灵”方面的精辟阐述则更加为人所知,官僚部门被认为不仅有动力追求其所在部门的预算规模最大化,而且往往有多种办法做到这一点。这一判断与人们日常形成的对官僚部门行为的直觉一拍即合,构成了人们判断政府行事动机时驱之不去的思维之“锚”。
而现实中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事方式偏偏又有意无意地起到了加固此“锚”的作用。典型一例是每年必能听到各级税务部门高调发布的报道,宣布本年度再度提前多少天超额完成了征税计划,给人的观感恰恰是税收增加本身就是目标。而事实是,税收的增加本应该是经济蓬勃发展和税务行政效率提高的自然结果。
我国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增加这一事实也构成了质疑开征新税的重要背景。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政府税收收入连续多年增速超过GDP的增长率,即使是在受到金融危机影响之下,2009年的税收仍比上一年有9%的增长。进入2010年后,很快就看到了有关地方税务部门喜迎税收征收开门红的报道。所以,政府税收“不差钱”理应是基本的事实,质疑开征新税的必要性是顺理成章。当然,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不妨把各种拟开征的税种大致分为两类,分别展开分析。一类看上去并非为增加税收收入,偏重强调的是税收的矫正性作用,如碳税、绿税、乃至呼吸税。论证其开征的必要性似乎并不难,在“国际潮流”之下,以保护地球家园的名义,很容易占据道德制高点。但困难的是如何选定合适的税基,准确地设定税率,刚好不多也不少地使个人获得足够动力,将其不够低碳的行为所引起的社会成本纳入到其自身理性决策考虑之中,而且还不会引发意想不到的扭曲(比如呼吸税就不无侵犯基本人权之嫌)。
再看“物业税”,通常论证其必要性时最多被提及的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房地产价格的目标不应成为关注的重点。从国际实践看。作为一种财产税或房地产税,即使上面两点现实意义突出的目标都能够实现,该税的最终成功也还要看它在税基选择和税率设定方面是不是能切实保证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在税收征管方面是不是具有成本有效性,以及是否可以控制可能引发的不利的外溢效应。
进而,无论开征哪种新税,都还有与原有相关税种的衔接和过渡问题、如何合理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在新税法下的正当权益等问题。“主流”的最优税收思想将问题的复杂性予以简化,理想化地设计出一种税收,以为只要宣布就可以顺利实施,显然失之于天真。还是需要全面考虑、谨慎设计、充分论证和评估。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有关新税开征的方案提出后往往进展缓慢就不必感到沮丧。
还有一类拟开征的新税与上面一类不同,的确是以“就差钱”作为理由的,如文化税,就是在注意到全国文化事业的发展面临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困境而提出的。考虑到前面提及的各级政府税收收入不断增加的喜人形势,让人不由揣测,是不是财政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方面存在可以改善的余地,应该加大对文化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在听到那些公共支出运用低效率的各种表现时,尤其会发出这样的感叹。
有评论随意地将文化税与呼吸税相提并论,但是其实文化税的“文化内涵”可以丰富得多。如果文化税真能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倒是比较契合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在一百多年前提出的“公共品的提供应该通过个别的税收来筹资”的原则,借由此举可以让纳税人明显感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效果,而不是流于宣传口号。当然问题是,在现行预算制度框架下,人们有理由担心是否真能如此;更有理由担心,在现行税负没有降低的同时,各种其它的“收支捆绑”之税纷至沓来。更何况,一般性税收和公共支出乃是当代国家安排财政收支的常态,所以,开征文化税的建议基本上可以理解为是对现行公共支出的结构安排提出批评,以及对当前还缺少让人大委员对政府预算支出加以审核和监督的有效办法提出批评。
文化税一例还启示我们,如果对公共支出的合意性有任何不满,那么,也可能会影响到税收的征课。消极者可能因为没有感受到与其贡献相一致的受益而降低奉行税法的自觉性或主动性,从而会导致税务行政成本的增加,积极者有可能提出开征专项税收,从而会引发税收结构的重新调整。
当然,无论开征何类新税,都还要强调经由充分的公共选择过程来做出抉择的必要性。从而一来可以在制度上避免政府部门假公共利益之名任意开征新税,防范其追求预算规模的最大化;二来可以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向税收方案利益相关各方充分披露对其潜在影响的信息,让有关各方表态、磋商和抉择。这就要求允许各说各话,不应把己方的观点意识形态化后强加于人,比如将“不够低碳”这一判断道德化,并借此推动有关方案。
政府不愿被人说爱财,征税就更要注意取之有道。政府的征税之道不应该只局限于促进税收的公平和税收的效率,还应平衡考虑税制的历史演进和最优设计,兼顾公共支出的安排,并进而经由合适的公共选择过程来推动施行。
近年来,开征新税的议论总是不绝于耳,特别是在一年一度的两会期间,更是会集中爆发,成为热点话题。举凡被提出的新税种,名目繁多,有物业税、排放税、碳税、绿税、呼吸税、机动车环境税、文化税,等等,不一而足。开征各种新税的理由看去都言之凿凿,必要且迫切,但也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引发了这样那样的争议和批评。之所以如此,根本性的原因可能在于,人们把开征新税与政府部门的膨胀联系起来,担心这是政府部门在“内部性”的作用之下的本能扩张。而一旦征税以及税额本身成为政府追求的目标,难以避免地将会无谓加大社会成本,导致社会福利的“过重的损失”。
这种担心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理论上看,科尔奈早就揭示,官僚主义具有自我完善的倾向,以至于在任何地方都看不到下降的趋势,它除了停滞就是增长。而当代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学派在批判“政府失灵”方面的精辟阐述则更加为人所知,官僚部门被认为不仅有动力追求其所在部门的预算规模最大化,而且往往有多种办法做到这一点。这一判断与人们日常形成的对官僚部门行为的直觉一拍即合,构成了人们判断政府行事动机时驱之不去的思维之“锚”。
而现实中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事方式偏偏又有意无意地起到了加固此“锚”的作用。典型一例是每年必能听到各级税务部门高调发布的报道,宣布本年度再度提前多少天超额完成了征税计划,给人的观感恰恰是税收增加本身就是目标。而事实是,税收的增加本应该是经济蓬勃发展和税务行政效率提高的自然结果。
我国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增加这一事实也构成了质疑开征新税的重要背景。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政府税收收入连续多年增速超过GDP的增长率,即使是在受到金融危机影响之下,2009年的税收仍比上一年有9%的增长。进入2010年后,很快就看到了有关地方税务部门喜迎税收征收开门红的报道。所以,政府税收“不差钱”理应是基本的事实,质疑开征新税的必要性是顺理成章。当然,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不妨把各种拟开征的税种大致分为两类,分别展开分析。一类看上去并非为增加税收收入,偏重强调的是税收的矫正性作用,如碳税、绿税、乃至呼吸税。论证其开征的必要性似乎并不难,在“国际潮流”之下,以保护地球家园的名义,很容易占据道德制高点。但困难的是如何选定合适的税基,准确地设定税率,刚好不多也不少地使个人获得足够动力,将其不够低碳的行为所引起的社会成本纳入到其自身理性决策考虑之中,而且还不会引发意想不到的扭曲(比如呼吸税就不无侵犯基本人权之嫌)。
再看“物业税”,通常论证其必要性时最多被提及的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房地产价格的目标不应成为关注的重点。从国际实践看。作为一种财产税或房地产税,即使上面两点现实意义突出的目标都能够实现,该税的最终成功也还要看它在税基选择和税率设定方面是不是能切实保证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在税收征管方面是不是具有成本有效性,以及是否可以控制可能引发的不利的外溢效应。
进而,无论开征哪种新税,都还有与原有相关税种的衔接和过渡问题、如何合理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在新税法下的正当权益等问题。“主流”的最优税收思想将问题的复杂性予以简化,理想化地设计出一种税收,以为只要宣布就可以顺利实施,显然失之于天真。还是需要全面考虑、谨慎设计、充分论证和评估。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有关新税开征的方案提出后往往进展缓慢就不必感到沮丧。
还有一类拟开征的新税与上面一类不同,的确是以“就差钱”作为理由的,如文化税,就是在注意到全国文化事业的发展面临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困境而提出的。考虑到前面提及的各级政府税收收入不断增加的喜人形势,让人不由揣测,是不是财政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方面存在可以改善的余地,应该加大对文化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在听到那些公共支出运用低效率的各种表现时,尤其会发出这样的感叹。
有评论随意地将文化税与呼吸税相提并论,但是其实文化税的“文化内涵”可以丰富得多。如果文化税真能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倒是比较契合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在一百多年前提出的“公共品的提供应该通过个别的税收来筹资”的原则,借由此举可以让纳税人明显感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效果,而不是流于宣传口号。当然问题是,在现行预算制度框架下,人们有理由担心是否真能如此;更有理由担心,在现行税负没有降低的同时,各种其它的“收支捆绑”之税纷至沓来。更何况,一般性税收和公共支出乃是当代国家安排财政收支的常态,所以,开征文化税的建议基本上可以理解为是对现行公共支出的结构安排提出批评,以及对当前还缺少让人大委员对政府预算支出加以审核和监督的有效办法提出批评。
文化税一例还启示我们,如果对公共支出的合意性有任何不满,那么,也可能会影响到税收的征课。消极者可能因为没有感受到与其贡献相一致的受益而降低奉行税法的自觉性或主动性,从而会导致税务行政成本的增加,积极者有可能提出开征专项税收,从而会引发税收结构的重新调整。
当然,无论开征何类新税,都还要强调经由充分的公共选择过程来做出抉择的必要性。从而一来可以在制度上避免政府部门假公共利益之名任意开征新税,防范其追求预算规模的最大化;二来可以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向税收方案利益相关各方充分披露对其潜在影响的信息,让有关各方表态、磋商和抉择。这就要求允许各说各话,不应把己方的观点意识形态化后强加于人,比如将“不够低碳”这一判断道德化,并借此推动有关方案。
政府不愿被人说爱财,征税就更要注意取之有道。政府的征税之道不应该只局限于促进税收的公平和税收的效率,还应平衡考虑税制的历史演进和最优设计,兼顾公共支出的安排,并进而经由合适的公共选择过程来推动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