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小额诉讼的程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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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摘 要】构建小额诉讼是当今各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共同趋势,它所具有的简便性、灵活性和高效性倍受各国立法者的青睐,我国和谐社会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配置使得小额诉讼程序更具构建价值。因此,在比较分析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程序是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改革潮流的必然选择。它有利于合理解决基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现代法治理念的贯彻实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民事纠纷;小额诉讼程序;立法设计;程序构建
  一、小额诉讼的理论概述
  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时适用的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诉讼效率、程序保障以及程序利益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
  (一)小额诉讼的基本特征
  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第一,诉讼程序比传统简易程序更为便捷。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不仅分流民事案件、减轻法院负担,更实现了司法的大众化。
  第二,适用范围单纯明确,涉诉标的额度有限。小额诉讼程序的典型案件主要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与承租人的债务纠纷,诉讼标的额也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诉讼程序设置简便,操作灵活。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灵活性表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个环节,可以完全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运作。
  第四,追求效率价值的优先性。小额诉讼程序把效率的追求置于优先的地位,既可以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最大限度地节省了诉讼成本。
  (二)小额诉讼的价值内涵
  拓宽司法广度、实现司法平民化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当其试图通过诉讼这一公力救济的方式时,应该为当事人提供科学的进入途径,而不应使当事人因惧于诉讼的昂贵费用、旷日废时和信任危机而退之于诉讼门槛之外。基于此,近年来各国纷纷将使民众接近司法作为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
  高效迅捷的案件审结机制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小额诉讼程序正是根据案件类型和特点而施行高效性功效的制度架构, 如采用格式化的起诉状表格、限制代理人出庭、增强法官的职权以及鼓励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在我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基础
  小额诉讼程序符合世界民事诉讼改革的历史潮流,它的适用和推行是建立在对当前司法体制的考察前提下,具有突出的现实需求。同时,程序经济、费用相当性和司法大众化等法理思想也为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提供了正确的理念指导和支撑。
  (一)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
  随着民事纠纷越来越呈現出多样化的特点,程序的经济性成为诉讼制度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在诉讼供给与需求关系不断紧张的情况下,不仅要实现司法公正,而且要减少司法资源耗费和降低诉讼成本。纠纷当事者在选择诉讼途径时会将成本与收益进行权衡,诉讼成本支出越小其实现利益的机会就越大化。
  在诉讼费用的确定上应平衡国家对诉讼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之间的冲突,尽可能满足当事人之程序利益需求。因此,应允许当事人有机会选择更为便捷的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正是以此为出发点,尽可能减少诉讼资源的耗费,节省当事人投入的时间和支出费用,使受侵害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二)现代司法理念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价值取向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最高价值。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终极价值;效率是要通过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和裁判公正有效地解决冲突和纠纷。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质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权利和利益,实现妥当、公正、迅速、廉价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公正基础上重视效率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兴起,效率原则成为研究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核心
  三、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构建的现状考察
  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已朝着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迈进,我国在注重强调审判制度规范化的同时却忽略了小额诉讼机制及简易程序的健全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数量的激增给基层法院造成較大压力,也给正在进行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带来了种种难题。
  (一)我国当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社会背景
  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化导致法院压力加大,追求诉讼效率的要求迫切,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状况,不能有效分担诉讼压力。中国整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及协调互动的机制尚未建构完成,小额诉讼程序之所以受到重视,是因为要扩大司法和诉讼机制把纠纷解决集中于法院。
  审判方式改革使国原有民事审判方式的特点日益改变或消失,同时带来新的问题。1980年代以前,中国的民事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以常识化和简易化为特征的模式,并表现为法官在诉讼中的“强职权主义”,这种民诉制度借助于各种调解的有效运作,诉讼率保持在较低水准,构成了原有诉讼模式得以运行的外部条件;而随着民间调解功能的降低和诉讼量的激增,原有民事诉讼模式必然难以为继。
  (二)当前各地法院的试行状况及存在问题
  各基层法院审判案件具有较大随意性。1999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设立了小额债务法庭,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不受民诉法相关规定的限制。1999年1月,广州法院设有交通事故、公路、城建等多个巡回法庭,由于收案很少此种做法实行不久便予以撤销。为避免低质司法的问题,世界各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以严格限制案件范围作为重要的制约机制,审理的范围通常限定为债务纠纷、房屋租赁、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等案件,并且规定具体的标的额。   小额诉讼难以适当协调审判方式改革与原有审判方式的关系。小额诉讼程序的改革在形式上是为了适应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需要,实质上其理念与原有的人民法庭制度不谋而合。在法院竭力满足社会大力刺激司法需求以提高自身地位的条件下,功利性的效率追求可能会成为鼓励小额诉讼的主要动机,而一旦预期效果不能完全实现就可能转向对其彻底否定。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曾积极推行的经济调解中心,就是这样一个例证。
  四、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改革民事簡易程序,引进小额诉讼制度已成为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识。目前,主要是在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以及诉讼审判体系衔接整合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基于我国目前法治环境不完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院系统行政化管理等弊端,构建独立小额诉讼程序选更应谨慎可行。
  (一)我国小额诉讼的模式选择
  小额诉讼程序建构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其与现存的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衔接。综观世界各国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规制可以看出其制度设计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简易与小额事件分立,各自适用不同的程序;另一类是简易、小额事件均由相同的法院或审判庭来审理,但对小额事件又做出更为简易化的规定。前者试图在普通法司法系统之外形成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体系,但容易导致与整个国家司法诉讼体系的抵触和碰撞;后者则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简化形成小额诉讼程序,但此种程序仅是简易程序的“微缩版”而已。
  目前,我国没有小额诉讼程序的明确规定,而是将小额事件和简易事件合一同时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该模式未体现小额事件的审理特点,违背了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法理,因而应当进行改革。我国亦应选择在目前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单设小额诉讼程序,使其成为一种能充分发挥在和谐社会建构中独立价值的民事纠纷解决路径。
  (二)我国小额诉讼的制度设计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应限定在债务纠纷、房屋租赁和财产损害赔偿等主要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纠纷,而离婚、收养等人身性质的案件则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标的额的具体确定可以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而予以制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机关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我国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是专为解决农村当事人简单民事纠纷的基层法院的派出機构,依法可以对案件清楚、权责清楚,纠纷不大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转化,限制小额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上诉。应当允许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过分简化的诉讼程序也可能诱发滥诉甚至纠纷解决机制紊乱的危险结果,中国贫富差距突出,如果不赋予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可能导致司法资源分配的不公正。
  综上所述,在目前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率,为广大民众提供便利、快捷低廉的司法救济途径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由于目前法院的改革措施尚未经过充分论证,应以慎重尝试、循序渐进、完善和填补空白为宜,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以较小的投入避免较大的风险。从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高度进行改革,通过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使双方可以获得结果的公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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