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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12月22日)沪府发〔2016〕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自费医疗费负担,更好地发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医疗保障作用,根据《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沪府〔2016〕45号)的要求,现就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