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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信贷需求特点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机构,更多的应该具有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非正式性等特点。因此,构建与之相应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最佳选择。
调研结论
从调研样本区域农村金融供求两个角度的分析中,可以得到基本结论:
从县域层次考察,金融机构多元化状况基本形成,但从与农户金融服务的提供、从乡域层次角度考察,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严重不足。中国农村领域不缺大型金融机构,但缺乏离农民较近、能够惠及普通民众及经济上的弱势群体的草根金融、零售金融,缺乏的是有效地向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机制。
农户渴望通过建立新的机构,以增量调整方式改善农村金融体系的状况,愿意参与与农户接近的建立在人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合作金融机制。建立在成员、社区基础上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村社区发展基金,具有正规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信息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在满足农户和微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方面,是一种较好的制度安排。
如果单独对县域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观察,即使是欠发达地区、传统农区县域,资金缺乏的程度也并没有表现出的那么强烈,较多金融机构的存贷比均较低,显示出较高的流动性。除了农村信用社以外,县域内的现有正规金融机构仍然是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是造成农村领域“失血”的主要因素。
在农户、农村微小企业信贷市场,发挥重要作用的实际上只有地方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是农户信贷的主要供给者,但总体而言,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有限。不过,从乡域角度的考察结论却显示,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严重,较多乡级农村信用社存贷比较低,资金利用也不充分。其主要原因是信贷供给方式与农户信贷需求产生的各种要素不配套,农村信用社业务创新不足。
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促进了县域范围内金融机构多元化程度的加深,对增加供给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其对于农户、微小型企业信贷供给状况的改善仅仅是局部、有限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特别是不能解决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问题。
农村信用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业务创新的产物,大大缓解了农户、微小型企业贷款难的状况,但是其绩效差异较大,农村信用社仍有进一步创新的空间。
农户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决定了农户信贷需求源泉的多样性和需求量巨大,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仍然有较大的空间,一是现有需求仅得到部分满足,二是有较大的需求预期。但是,由于不同地区农户正规信贷可得性的差异,一些地区较多农户非正规信贷参与倾向仍然较为突出。
农村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将显著地改善农户信贷融资的条件,提高其信贷市场融资能力,但中国农村保险及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作机制亟待完善。
政策建议
构建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为主要特征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矛盾的最佳选择。
为了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从增量角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多元化,诸如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发展基于成员的合作金融组织,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无疑是一种较为正确的思路。调研组认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农村金融制度,着力点有三:
第一,构建能够在竞争的基础上为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零售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体系,包括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私营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以成员为基础的社区金融组织(社区发展基金、社区信用社等),以及其他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同时,非金融机构实际上也常常是金融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第二,构建保障竞争良性运转的制度基础。包括完善金融机构评级体系、审计监督机制、支付体系、流动性保障机制,以及创造有利于这些零售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外货币和资本市场的机制,如投资基金发行、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等的机制。
第三,培育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恰当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通常也通过一些信贷项目扶持农户和微小型企业,但是,这必须建立在不破坏市场公平的基础上,同时,要有利于微观活动主体市场地位的强化。
构建能够在竞争的基础上为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零售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体系,需要多种路径同时推进。其主要路径无外乎两个方面:整合县域金融存量资源,发挥现有金融机构的作用;改善县域金融资源增量配置结构。并且,存量资源整合与增量配置的改善,是相互促进的。不论是存量整合,还是增量改善,均应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特点。以国有大型为主的正式金融制度安排难以适应农户经济为主的小规模融资需求。与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信贷需求特点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机构,更多的应该具有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非正式性等特点。因此,构建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为主要特征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矛盾的最佳选择。
以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为核心,探索县域金融存量资源整合的路径。
较多地区农村县域范围内,从金融机构种类角度而言,已经呈现一种多元化局面。但是在县域范围内,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能够享受到的金融供给的多元化,却没有能够相应出现。对于较多传统农区、欠发达地区县域乡镇,在现有的商业信贷市场机制下,要依靠现有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实际上也是有难度的。因此,县域金融存量资源整合,必须要有新的思路。
整合县域农村信用社资源。2003年开始试点并于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全面推进的农村信用社系统新一轮改革,实际上是在做大法人、增强实力的原则下推进的,是较为正确的选择。但是,改革的结果却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建议在农村信用社还没有统一法人地位的县域,停止统一法人,允许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信用社兼并和收购实力较弱、或者是经营不善的乡镇农村信用社,或者允许民间私人资本收购乡镇农村信用社,以在县域范围内形成更多的可以跨乡镇经营的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商业银行。
将县域范围内的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改造成独立法人,成为国有银行控股的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商业银行,以彻底改变国有商业银行抽吸农村资金的局面。这在我国行政主导、集权体制下,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政府有能力将分散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农村信用社整合成准国有的金融机构,也有能力将国有金融机构拆分。与将农村信用社整合成准国有的金融机构相比,将国有的金融机构拆分,对于改善县域范围内的农村金融供给,特别是对于改善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的信贷可得性,更有意义。
通过立法形式将商业银行推入农村金融市场,或是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客户群体下移,增加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资金供给。在利润至上、商业原则、市场主导的时代,大型商业银行退出传统农区和欠发达地区县域,是具有经济理性的,在财务上是合理的。若要使商业银行增加对县域范围内的信贷投资,一是倡导商业银行创新业务,采取不同于商业信贷市场上的业务交易方式对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放贷,下移客户群体。在一些传统农区和欠发达地区县域,实际上不是没有金融机构,更多的是服务缺乏的问题。在现有的服务机制下,农户和微小型企业没有机会获得贷款。现有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需要改进、有效的商业信贷市场需求可能不足。二是制定类似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法律法规,使在县域范围内展业的金融机构在一定县域内吸收的资金再投资到县域的部分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迫使商业银行增加对县域经济的信贷。三是建立以贴息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导向机制。对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给予贴息;或是建立以担保为基本条件的保障机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出资成立各类担保公司,为银行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贷款提供担保,解决银行的“后顾之忧”。课题组认为,在市场经济主导的时代,补贴会扭曲市场行为,导致价格失真,并且以倡导补贴政策为中心的政府主导型“传统农业融资理论”,被以培育市场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农村金融市场理论”替代,以及农村金融的国际经验,已经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证明,依靠补贴不能解决农村金融问题。
强化政策性金融机制。政策性金融不仅仅是政策性信贷,还包括政策性保险、政策性担保机制等。另外,还要包括财政的救助、补贴。同时,要坚持政策性金融的市场化操作原则。
以私有、非正式为原则,探索改善增量结构的路径。
民间以非正式金融形式进行的改善金融增量配置结构的努力,是多种多样的,但在这些努力中,以自发创新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农村社区发展基金两种模式,最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制度基础。特别是要鼓励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共生的、以成员为基础的、建立在血缘、地缘、人缘关系基础之上的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2006年底,我国已有各类经济合作组织15万个,不但已具有广泛的合作基础,而且也是可以开发利用的巨大的组织资源。不过,这样的组织需要《合作金融法》的保障,这样的法律框架在中国还不存在,加快合作金融立法的步伐是大有必要的。
鼓励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传统农区和贫困地区,大多数农户有资金需求,但不是有效的商业信贷需求,同时合作能力不足,因此,更需要公益性小额信贷机制的服务。
鼓励以私人资本为主体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该模式比银监会在2006年12月20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2007年1月22日颁布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所推动的贷款公司,具有更广泛的市场基础和更广泛的资本来源。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多元化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提供运转的制度保障。
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从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的成功运作案例可以发现,地方政府参与下培育的健康的信用文化、金融生态环境,是小规模银行金融机构良性持续生存的环境基础。
建立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障机制。要从系统的角度考虑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的问题,要把农村金融改革和整个金融的改革融合在一起,不应该分开考虑。应该在一个大的框架下总体推进。保险、社会保障、其他非银行机构发展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综合考虑的。
调研结论
从调研样本区域农村金融供求两个角度的分析中,可以得到基本结论:
从县域层次考察,金融机构多元化状况基本形成,但从与农户金融服务的提供、从乡域层次角度考察,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严重不足。中国农村领域不缺大型金融机构,但缺乏离农民较近、能够惠及普通民众及经济上的弱势群体的草根金融、零售金融,缺乏的是有效地向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机制。
农户渴望通过建立新的机构,以增量调整方式改善农村金融体系的状况,愿意参与与农户接近的建立在人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合作金融机制。建立在成员、社区基础上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村社区发展基金,具有正规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信息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在满足农户和微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方面,是一种较好的制度安排。
如果单独对县域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观察,即使是欠发达地区、传统农区县域,资金缺乏的程度也并没有表现出的那么强烈,较多金融机构的存贷比均较低,显示出较高的流动性。除了农村信用社以外,县域内的现有正规金融机构仍然是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是造成农村领域“失血”的主要因素。
在农户、农村微小企业信贷市场,发挥重要作用的实际上只有地方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是农户信贷的主要供给者,但总体而言,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有限。不过,从乡域角度的考察结论却显示,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严重,较多乡级农村信用社存贷比较低,资金利用也不充分。其主要原因是信贷供给方式与农户信贷需求产生的各种要素不配套,农村信用社业务创新不足。
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促进了县域范围内金融机构多元化程度的加深,对增加供给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其对于农户、微小型企业信贷供给状况的改善仅仅是局部、有限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特别是不能解决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问题。
农村信用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业务创新的产物,大大缓解了农户、微小型企业贷款难的状况,但是其绩效差异较大,农村信用社仍有进一步创新的空间。
农户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决定了农户信贷需求源泉的多样性和需求量巨大,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仍然有较大的空间,一是现有需求仅得到部分满足,二是有较大的需求预期。但是,由于不同地区农户正规信贷可得性的差异,一些地区较多农户非正规信贷参与倾向仍然较为突出。
农村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将显著地改善农户信贷融资的条件,提高其信贷市场融资能力,但中国农村保险及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作机制亟待完善。
政策建议
构建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为主要特征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矛盾的最佳选择。
为了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从增量角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多元化,诸如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发展基于成员的合作金融组织,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无疑是一种较为正确的思路。调研组认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农村金融制度,着力点有三:
第一,构建能够在竞争的基础上为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零售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体系,包括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私营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以成员为基础的社区金融组织(社区发展基金、社区信用社等),以及其他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同时,非金融机构实际上也常常是金融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第二,构建保障竞争良性运转的制度基础。包括完善金融机构评级体系、审计监督机制、支付体系、流动性保障机制,以及创造有利于这些零售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外货币和资本市场的机制,如投资基金发行、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等的机制。
第三,培育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恰当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通常也通过一些信贷项目扶持农户和微小型企业,但是,这必须建立在不破坏市场公平的基础上,同时,要有利于微观活动主体市场地位的强化。
构建能够在竞争的基础上为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零售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体系,需要多种路径同时推进。其主要路径无外乎两个方面:整合县域金融存量资源,发挥现有金融机构的作用;改善县域金融资源增量配置结构。并且,存量资源整合与增量配置的改善,是相互促进的。不论是存量整合,还是增量改善,均应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特点。以国有大型为主的正式金融制度安排难以适应农户经济为主的小规模融资需求。与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信贷需求特点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机构,更多的应该具有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非正式性等特点。因此,构建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为主要特征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矛盾的最佳选择。
以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为核心,探索县域金融存量资源整合的路径。
较多地区农村县域范围内,从金融机构种类角度而言,已经呈现一种多元化局面。但是在县域范围内,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能够享受到的金融供给的多元化,却没有能够相应出现。对于较多传统农区、欠发达地区县域乡镇,在现有的商业信贷市场机制下,要依靠现有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实际上也是有难度的。因此,县域金融存量资源整合,必须要有新的思路。
整合县域农村信用社资源。2003年开始试点并于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全面推进的农村信用社系统新一轮改革,实际上是在做大法人、增强实力的原则下推进的,是较为正确的选择。但是,改革的结果却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建议在农村信用社还没有统一法人地位的县域,停止统一法人,允许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信用社兼并和收购实力较弱、或者是经营不善的乡镇农村信用社,或者允许民间私人资本收购乡镇农村信用社,以在县域范围内形成更多的可以跨乡镇经营的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商业银行。
将县域范围内的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改造成独立法人,成为国有银行控股的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商业银行,以彻底改变国有商业银行抽吸农村资金的局面。这在我国行政主导、集权体制下,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政府有能力将分散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农村信用社整合成准国有的金融机构,也有能力将国有金融机构拆分。与将农村信用社整合成准国有的金融机构相比,将国有的金融机构拆分,对于改善县域范围内的农村金融供给,特别是对于改善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的信贷可得性,更有意义。
通过立法形式将商业银行推入农村金融市场,或是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客户群体下移,增加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资金供给。在利润至上、商业原则、市场主导的时代,大型商业银行退出传统农区和欠发达地区县域,是具有经济理性的,在财务上是合理的。若要使商业银行增加对县域范围内的信贷投资,一是倡导商业银行创新业务,采取不同于商业信贷市场上的业务交易方式对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放贷,下移客户群体。在一些传统农区和欠发达地区县域,实际上不是没有金融机构,更多的是服务缺乏的问题。在现有的服务机制下,农户和微小型企业没有机会获得贷款。现有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需要改进、有效的商业信贷市场需求可能不足。二是制定类似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法律法规,使在县域范围内展业的金融机构在一定县域内吸收的资金再投资到县域的部分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迫使商业银行增加对县域经济的信贷。三是建立以贴息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导向机制。对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给予贴息;或是建立以担保为基本条件的保障机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出资成立各类担保公司,为银行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贷款提供担保,解决银行的“后顾之忧”。课题组认为,在市场经济主导的时代,补贴会扭曲市场行为,导致价格失真,并且以倡导补贴政策为中心的政府主导型“传统农业融资理论”,被以培育市场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农村金融市场理论”替代,以及农村金融的国际经验,已经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证明,依靠补贴不能解决农村金融问题。
强化政策性金融机制。政策性金融不仅仅是政策性信贷,还包括政策性保险、政策性担保机制等。另外,还要包括财政的救助、补贴。同时,要坚持政策性金融的市场化操作原则。
以私有、非正式为原则,探索改善增量结构的路径。
民间以非正式金融形式进行的改善金融增量配置结构的努力,是多种多样的,但在这些努力中,以自发创新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农村社区发展基金两种模式,最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制度基础。特别是要鼓励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共生的、以成员为基础的、建立在血缘、地缘、人缘关系基础之上的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2006年底,我国已有各类经济合作组织15万个,不但已具有广泛的合作基础,而且也是可以开发利用的巨大的组织资源。不过,这样的组织需要《合作金融法》的保障,这样的法律框架在中国还不存在,加快合作金融立法的步伐是大有必要的。
鼓励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传统农区和贫困地区,大多数农户有资金需求,但不是有效的商业信贷需求,同时合作能力不足,因此,更需要公益性小额信贷机制的服务。
鼓励以私人资本为主体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该模式比银监会在2006年12月20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2007年1月22日颁布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所推动的贷款公司,具有更广泛的市场基础和更广泛的资本来源。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多元化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提供运转的制度保障。
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从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的成功运作案例可以发现,地方政府参与下培育的健康的信用文化、金融生态环境,是小规模银行金融机构良性持续生存的环境基础。
建立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障机制。要从系统的角度考虑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的问题,要把农村金融改革和整个金融的改革融合在一起,不应该分开考虑。应该在一个大的框架下总体推进。保险、社会保障、其他非银行机构发展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综合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