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相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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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事执行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最后环节,案件处理的够不够好与人民对公众对法院的评价有重要作用,甚至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虽然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使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难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法院执行难仍然是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执行难同样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大难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会涉及到法律意识、政治体制、社会发展程度等多方面的问题,执行难的解决对策需要进行综合整理,
  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关键词】执行难;解决;思考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是全党全社会都在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虽然执行难问题当今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但还是没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所以,对执行难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剖析出导致执行难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寻找对应的解决方法。
  一、民事执行难的内涵
  经过国家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努力以及多种有效措施的采用,执行难已经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缓解,但是并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成为困扰法院和胜诉方的难题。执行难一直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瓶颈”问题。
  关于执行难问题的含义界定,司法实务界把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虽规定的当事人应该执行的任务却不能执行的现象称为执行难。申请执行的一方则把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完全实现来界定执行难的概念。在他们看来,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已经生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得到有效维护,而不应该打出法律“白条”,在他们的角度来看,法律界定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是对法院工作评价的唯一标准。但是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严重的“执行难”却有着不同的定义,他们认为在具体执行工作中遇到各种困难和障碍、应该协助执行法院的部门不协助、甚至遇到暴力抗法或群众围攻的情况才是执行难的表现。而对于执行部门的人员因为自己的能力问题导致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应该被划分为“执行不能”。
  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人民法院执行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执行难造成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是社会上多种矛盾在执行上的集中反映,充分体现了社会上何种利益关系的冲突。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我国人民的社会法律意识淡薄
  造成执行难的思想根源主要在于人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因为当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人民对传统的法律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再有,人们的现代法律意识还没有真正形成,人民对社会法律意识认识的还不高,反映在实际生活中就会表现为对法院裁判不够尊重,在思想上践踏国家法治。
  (二)现代社会人民的社会诚信严重缺失
  执行难的客观原因表现在人民的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在现阶段,国家对社会各界的活动缺乏有效监督,对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联动机制还没有得到建立,具体表现在人民法院裁决结果的执行上,就出现了当事人的最基本诚信意识缺失、不守信用、不重承诺、抗拒执行法院裁判结果。
  (三)地方、部门的保护主义以及各种非法干预
  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体制性原因主要是地方、部门的保护主义和各种非法干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地方或部门面对法院对裁判结果的执行从本地区本部门的狭隘利益出发,不顾大局,甚至制定与法律公然相悖的规定或文件。还有的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批准作为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还有的地方或部门将地方法院作为抗执行的一种借口。类似的抗拒执行的情况还有很多很多,因为各级法院在很多方面都受地方控制,所以对于各种非法干预很难进行抵御,使正常的执行工作难以得到有效展开。
  (四)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严重滞后
  造成执行难法律层面上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制定和执行严重滞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现有的很多条文对于执行法律制度严重缺失,还有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比如法律依据不足、缺乏执行措施、执行力不足、执行程序不够规范等等。
  三、解决执行难要有创新精神
  (一)适当公开法律文书,及时做到执行公开
  只要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在公开法律文书的同时进一步做到执行公开,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感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是阳光的、透明的,是不能暗箱炒作的,这样就会提高执行的效率。
  (二)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报告中提出,要普遍实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以及委托律师调查、强制审计、限制高消费、公安机关协查等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主动执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超过履行期限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以便在第一时间掌握执行的主动权。
  (四)开展曝光执行
  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等公共平台,在被执行人村庄、集市、闹市聚集地设立“执行曝光台”,在曝光前由执行法院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发放《人民法院预曝光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对于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除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对他们的个人信息在媒体上进行曝光,从而让被执行人在阳光下无法逃遁,促使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执行难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在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基础上才可以进行。执行难的最终解决还要依靠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完善,全社会法制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在此基础上“执行难”将不再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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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谭兆强.论被执行主体之扩张[J].法律适用,2011(1).
  [3]戴琳丰.民事执行难法律问题探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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