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发生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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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必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即使还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也应当取得临时机动车号牌。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某些私利而套用他人机动车号牌,更有甚者为获利将机动车号牌出借给他人套牌使用。机动车套牌实质是利用不正当或是通过不法手段套用他人的正规机动车号牌,其目的是为了规避缴纳相关的税费,或是为了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而且,套牌车在公路上违法驾驶的可能性更大,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给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造成了潜在的安全威胁,加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也增加了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机动车的难度。那什么是套牌车呢?
  其实,套牌车是参照真牌车的型号和颜色,将号码相同的假车牌套在同样型号和颜色的车上,其中有很多是报废后的旧车翻新或是走私车。对于套牌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套牌车的所有人不知道有人套用了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还有一种是被套牌的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他人套用自己的车牌号,或是允许他人套牌使用。对于套牌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套牌者逃逸,会给交管部门查明肇事者,查明事实以及受害人索赔带来很大的麻烦和难度。那么,如果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车牌号的真正所有者与套牌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
  案例简介
  2017年10月20日6时30分许,吴某驾驶套牌的F41703小轿车与同向行驶的由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周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后经查明,肇事车系报废后偷运出来的旧车翻新,并套牌使用F41703机动车号牌,该机动车号牌的实际所有人为宋某,宋某与吴某系同学关系,但宋某对于吴某套用其F41703机动车号牌之事并不知情。在本案中,吴某作为套牌机动车的套牌人、肇事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车牌号的真正所有者宋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分析
  吴某应当承当行政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宋某无需承担责任。
  一、吴某应承担行政责任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吴某将报废后的旧车翻新,并在其同学宋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套用F41703机动车号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套用的机动车号牌应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对吴某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果吴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公安部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套牌者吴某除了要接受行政拘留和罚款,扣留其机动车等行政处罚外,还会扣留其驾驶证,并被一次性记满12分。吴某想要领回驾驶证,则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要通过科目一的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二、吴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宋某无需承担责任
  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吴某作为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理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被套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宋某虽然与吴某系同学关系,但对于吴某的套牌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因此,宋某无需对本次事故承担行政责任,也无需对周某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广西融水成功破获一起驾驶套牌車肇事逃逸案
  2020年10月16日,上午7时许,融水县公安局局交管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融水镇康田路口发生一起轻型货车与电动车碰撞,电动车驾驶人受伤,货车驾驶人已驾车逃离现场,求助出警处置。接警后,交管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通过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车牌为桂B08X X X轻型货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货车驾驶人没有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便驾车逃离现场。
  根据收集到的线索,办案民警发现肇事车辆桂B08XXX车牌与实际登记的车辆不符,初步认定肇事车辆为套牌车。为尽快找到逃逸驾驶人,办案民警重新对事故线索进行梳理,对逃逸车辆轨迹进行研判,最终成功查明逃逸驾驶人梁某的详细信息。2020年10月25日下午, 办案民警找准时机,成功将肇事逃逸驾驶人梁某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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