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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决定将村委会、居委会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本次修改与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7月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有关村和社区基层党组织的每届任期的时间是一致的.至此,村和社区党的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均实现了从3年到5年的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