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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步,已成为大多数人锻炼身体的最佳选择。那么,你真的会散步吗?江苏省淮安市的一名年轻的散步者被醉驾者撞伤,反要倒赔巨款——
现年32岁的董俊军,家住江苏省盱眙县城,晚饭后,在家附近高架桥下的121省道上散散步,是董俊軍多年的习惯。
2016年3月23日,董俊军吃过晚饭后,像往常一样出门,沿着省道路边散步。当晚20时许,董俊军正好步行到高架桥下,突然觉得自己的臀部被重重撞了一下,整个人随后也被撞倒。忍痛爬起来,原来是被一辆电动车所撞,而电动车已侧翻,一名男子也倒在地上不起。董俊军遂上前叫唤,倒地男子却不应,并有一股强烈的酒味扑鼻而来,董俊军意识到该男子是醉酒驾驶电动车,遂打电话报警。不一会儿,交警到达现场,见倒地男子伤得不轻,立即呼来救护车将倒地男子送往医院抢救,并对董俊军做了必要的询问和笔录。做完笔录后,董俊军也到医院治疗伤情了。自己散步,无缘无故被撞伤,虽说伤得不是太重,但治疗也花去了近三千元,董俊军就想通过交警让撞伤他的人把医药费付了。可他找到交警后,却被告知,骑车撞伤他的人名叫冯建华,已死亡。经司法检验鉴定,冯建华为严重醉酒驾驶。既然对方是醉酒驾驶,而且是从后方撞伤自己的,董俊军确信自己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任何责任。好在损失不大,董俊军也就自认倒霉了。可是,不几天,盱眙交警大队向董俊军送达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让董俊军看傻了眼: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冯建华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上道路且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有明显过错;董俊军因未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路面(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范围内通行,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也有过错。综上,认定冯建华负事故主要责任,董俊军负事故次要责任。
有了交警队的一纸事故责任认定书,冯建华的妻儿多次与董俊军商讨赔偿事宜。可是,董俊军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愤怒地拒绝了对方的要求。
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冯建华的妻儿于2016年5月3日一纸诉状,将董俊军告上了法庭。
冯建华的妻儿诉称:根据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请求法院判令董俊军赔偿各项损失239055元。董俊军辩称,交警大队认定事发时自己在道路边缘1米范围外行走的依据不足,交警队未进行痕迹检查,考虑到死者冯建华为醉酒驾驶,其驾驶电动车行驶轨迹必然不会稳定,本人被撞击后的位置也会有所移动,为此,仅凭电动车倒地位置即确认这一事实是错误的。即使本人超出路边一米范围外行走,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也无因果关系。
盱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关键在于盱眙县公安局交警队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是否准确。对此,处理事故交警陈述:现场勘验事故车辆扭印距道路右侧为1.45米,现场留下的扭印与行人行走的痕迹是一致的,得出事发时董俊军是在距道路右侧1米范围外行走的这一事实,董俊军在没有证据推翻这一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对盱眙县公安局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予以了确认。而且董俊军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法院认为,若为此董俊军要承担大额的赔偿义务,则普通社会公众难以理解。考虑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酌情考虑,由董俊军承担15%的责任即为117428元,赔偿给冯建华的妻儿。此案一出,给不少行人敲响了警钟。车辆必须礼让行人,而行人出于安全,也应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
晚上散步被撞伤
现年32岁的董俊军,家住江苏省盱眙县城,晚饭后,在家附近高架桥下的121省道上散散步,是董俊軍多年的习惯。
2016年3月23日,董俊军吃过晚饭后,像往常一样出门,沿着省道路边散步。当晚20时许,董俊军正好步行到高架桥下,突然觉得自己的臀部被重重撞了一下,整个人随后也被撞倒。忍痛爬起来,原来是被一辆电动车所撞,而电动车已侧翻,一名男子也倒在地上不起。董俊军遂上前叫唤,倒地男子却不应,并有一股强烈的酒味扑鼻而来,董俊军意识到该男子是醉酒驾驶电动车,遂打电话报警。不一会儿,交警到达现场,见倒地男子伤得不轻,立即呼来救护车将倒地男子送往医院抢救,并对董俊军做了必要的询问和笔录。做完笔录后,董俊军也到医院治疗伤情了。自己散步,无缘无故被撞伤,虽说伤得不是太重,但治疗也花去了近三千元,董俊军就想通过交警让撞伤他的人把医药费付了。可他找到交警后,却被告知,骑车撞伤他的人名叫冯建华,已死亡。经司法检验鉴定,冯建华为严重醉酒驾驶。既然对方是醉酒驾驶,而且是从后方撞伤自己的,董俊军确信自己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任何责任。好在损失不大,董俊军也就自认倒霉了。可是,不几天,盱眙交警大队向董俊军送达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让董俊军看傻了眼: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冯建华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上道路且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有明显过错;董俊军因未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路面(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范围内通行,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也有过错。综上,认定冯建华负事故主要责任,董俊军负事故次要责任。
要求赔偿惹争议
有了交警队的一纸事故责任认定书,冯建华的妻儿多次与董俊军商讨赔偿事宜。可是,董俊军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愤怒地拒绝了对方的要求。
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冯建华的妻儿于2016年5月3日一纸诉状,将董俊军告上了法庭。
冯建华的妻儿诉称:根据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请求法院判令董俊军赔偿各项损失239055元。董俊军辩称,交警大队认定事发时自己在道路边缘1米范围外行走的依据不足,交警队未进行痕迹检查,考虑到死者冯建华为醉酒驾驶,其驾驶电动车行驶轨迹必然不会稳定,本人被撞击后的位置也会有所移动,为此,仅凭电动车倒地位置即确认这一事实是错误的。即使本人超出路边一米范围外行走,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也无因果关系。
不会散步教训深
盱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关键在于盱眙县公安局交警队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是否准确。对此,处理事故交警陈述:现场勘验事故车辆扭印距道路右侧为1.45米,现场留下的扭印与行人行走的痕迹是一致的,得出事发时董俊军是在距道路右侧1米范围外行走的这一事实,董俊军在没有证据推翻这一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对盱眙县公安局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予以了确认。而且董俊军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法院认为,若为此董俊军要承担大额的赔偿义务,则普通社会公众难以理解。考虑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酌情考虑,由董俊军承担15%的责任即为117428元,赔偿给冯建华的妻儿。此案一出,给不少行人敲响了警钟。车辆必须礼让行人,而行人出于安全,也应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