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贴牌生产(OEM合作)中所涉及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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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贴牌生产(OEM)这种合作方式早已不再新鲜和陌生,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些法律问题,如贴牌生产关系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则日益突出,文章通过分析OEM机制中的相关法律关系,旨在明确OEM中企业应有的社会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贴牌生产;供应链;社会责任
  2011年1月,一份名为“苹果的另一面”的调研报告在京公布。报告列举了10起苹果公司供应商违背职业安全承诺、违背环境污染承诺、违背确保工人受到尊重并享有尊严的承诺的事件。这些供应商分布在苏州、广州、东莞等地。这些事件包括,富士康联发12起员工跳楼、联建科技正己烷中毒、南玻集团下属企业多次废气超标等。[1]
  初看时,似乎前述事件与苹果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然而,这份由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提出的报告指出,这些公司正是贴牌生产中受苹果委托的生产方,均是苹果公司供应链条的重要环节。
  所以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贴牌生产?贴牌生产方式中的苹果公司与其生产商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一、贴牌生产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贴牌生产,也称为定牌生产,俗称“贴牌”,由于其英文表述为Original Equipment/Entrusted Manufacture(译为原始设备制造商或原产地委托加工),因此简称为OEM。基本含义为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之后将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简称OEM,承接加工任务的制造商被称为OEM厂商,其生产的产品被称为OEM产品。可见,贴牌生产属于加工贸易中的“代工生产”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2]
  根据OEM的概念,贴牌生产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OEM的主體为OEM厂商,即承接加工任务的原产品制造商,和委托OEM厂商加工产品的品牌及市场的所有者。OEM厂商生产出来的产品成为OEM产品。OEM厂商和OEM品牌所有者分别为委托方与受委托方。
  2.品牌及市场的所有者不直接生产产品,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OEM厂商生产、加工,并允许在OEM产品上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在OEM模式的生产制造和贸易过程中,品牌及市场的所有者和OEM厂商通过缔结合法合同的方式,均可以获取所应享有的权利,获得各自的利润和价值,均应该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3.双方当事人都同为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厂商。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同行业中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OEM产品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级别和关注度随着OEM产品的种类和范围的不同而不同,越是高新技术行业的产品越是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3]
  二、贴牌生产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一)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OEM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对OEM产品的买卖关系,这种买卖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关系,而是OEM委托方在OEM厂商完成代工生产之后,以低价购入OEM产品所构成的法律关系。
  (二)双方存在合作关系
  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紧密联系、互相依赖、不可分割。对于原产品制造商来讲,由于自己在市场力、品牌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较为有限,不能大批量地销售自产产品,而通过OEM方式,按照品牌商要求生产出的产品再贴上品牌商的商标后,就可以大量销售。对于品牌商来讲,对开发成本高、周期长而又淘汰更新快的产品根本无需自行投入生产,利用自己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仍可从事该类产品的商业行为,以获得利润。这种互补性的合作关系对双方都非常有利。另外,品牌商并非最终的消费者,它仅是将原产品制造商的产品进行再包装后,卖与消费者。
  这样的合作关系,使得双方还要在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或售后服务等环节的合作中,共同解决消费者在购买该类产品后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
  (三)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章第251 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付给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据此,可以将要求他人完成加工生产,给付加工费的品牌商看作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相应地,按照品牌商的要求,交付OEM产品,并获取加工费的制造商就是承揽人。[5]
  但是承揽合同也只是OEM中承揽加工产品的表现形式,并不能完全覆盖OEM的所有法律关系。
  (四)双方存在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关系
  在OEM 的加工过程中,还涉及到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这属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范畴。OEM 委托方是许可方,OEM 厂商是被许可方。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作为许可方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委托代理人。[6]
  由上文分析可知,苹果公司与其供应商存在OEM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合作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及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关系。
  三、贴牌生产中存在的有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及法律分析
  由于我国在技术上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且有劳动力价格低廉这一优势,以外方为委托人提供技术,中方为受托人加工生产产品的贴牌生产模式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逐渐盛行。然而,这一模式除了给合作双方带来各自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严峻的问题,这些问题长期游离于法律的规制之外,对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极为不利。有关苹果公司及其供应商的争议就是眼前最好的例证,说明在这一领域,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日渐突出不容忽视。
  但是从该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苹果公司的这条庞大供应链是保密的,这使得旁人无法判断苹果是否实践了其对企业社会责任所作出的承诺,仅有苹果公司自己发布的报告显然缺乏说服力。
  由此引出的问题:第一,在法律上,苹果公司的这条供应链,即与苹果有贴牌生产合作关系的上游供应商,是否有权利保密?第二,如果上游的供应商违背了环境、职工权益保护等的社会承诺,苹果是否有责任?依据何在?   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供应链是否有权保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7]
  能够成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以下三项基本条件:一是秘密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二是实用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三是保密性,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8]
  根据上述法律定义,笔者认为虽然采取了保密措施,但苹果供应链既不属于技术信息,也不是经营信息,因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2.在民法上,有“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贴牌生产的双方似乎完全可以以此为依据,签订保密协议,以法律合同的形式維持其供应链的秘密性。但在此,由于供应商的行为已经“涉及到污染及他人的人身损害责任”,[9]再不是单纯只由民法所调整的范围,它已经涉及到国家、集体的利益,他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由于其所要保密的内容已经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此时,苹果公司完全没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维持其供应链的不公开。
  其次,针对第二个问题,当上游供应商违背了环境、职工权益保护等的社会承诺,苹果是否有责任?依据何在?
  (1)由文章开头论述的OEM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的内容,我们已知:苹果公司与其供应商之间有OEM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合作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及商标使用许可等法律关系。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看OEM的定义及特征,可以发现,在苹果的整个贴牌生产中每一种关系又都与那些法律所规定的具体标准形式有很大不同。
  首先,苹果公司不是普通的买方,它与供应商的买卖关系只是整个OEM合作中的一环。而且在此买卖关系中,苹果作为拥有核心技术与理念的品牌商,有绝对的优势主导作为供应商的生产方,这与买卖合同中强调双方具有平等地位的原则有很大区别。
  其次,“苹果公司是典型的品牌输出企业,负责创意和设计,产品制造由供应商提供。”[10]因而一件完整的OEM产品只有在双方的紧密合作中才能完成。在此,供应商的生产供货行为成了苹果整个生产销售活动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部分,离开供应合作关系,苹果便不可能单独运营。就好像,在一间传统的普通生产制造企业A中,有专门负责销售产品的部门a和专门负责生产产品的部门b,a、b都是A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a和b都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都由A来负责,此时A是作为一个整体来面对整个市场的;而在贴牌生产中,负责销售产品的a变成了独立的个体A,负责生产产品的b变成了独立的个体B,此时的A、B在法律地位上已经和原先的a、b完全不同了,它们独立的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但是,由于OEM的特殊性,在面对整个市场时,它们仍然是一体的,因为B的生产行为并不直接指向市场,而是指向了A。其关系如图所示:
  
  所以,笔者认为,在贴牌生产(OEM)的合作关系中,双方相互间的依附性要强烈的多,关系也比普通的合作关系更复杂。这种依附性和复杂性就决定了,当面对社会责任时,它们不能仅以独立个体的身份推托彼此间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在承揽合同中,前文已述及,“只是OEM中承揽加工产品的表现形式,并不能完全覆盖OEM的所有法律关系”。也说明了OEM不能简单地只用承揽合同的法律制度来规制,在现实中,它远比承揽关系复杂的多。
  (2)在苹果的《供应商守则》开头就有这样的规定:“Apple is committed to ensuring that working conditions in Apple’s supply chain are safe, that workers are treated with respect and dignity, and that manufacturing processes are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Apple’s suppliers (“Suppliers”) commit, in all of their activities, to operate in full compliance with the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countries in which they operate. This Supplier Code of Conduct (“Code”) goes further, drawing upon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ndards, in order to advance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11]
  在此,苹果对其供应链的安全性、职工尊严、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都做出了保证,说明苹果并不否认在其整个OEM生产过程中,它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只是“苹果对供应链进行极其秘密的管理,同时又一味回避社会各界的质疑,这使得任何试图对其供应链的环境和社会表现进行社会监督的努力变得难比登天”。[12]
  综上所述,在OEM中,苹果对其供应商的行为并不是完全无责任的,当供应商违背社会责任时,由于它们所具有的密切关系,也即是苹果违背了其所提出的社会责任的承诺;而且苹果对供应链所采取的保密管理也是于法无据的,应将其公开,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
  但是,苹果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怎样承担,在我国法律中仍是空白,而贴牌生产这一合作形式在我国生产制造业中所占的比重却不容忽视,加大对这一领域的重视程度、加强立法已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9][10]绿苹果还是黑苹果?——“苹果供应链的秘密”[N].南方周末,2011-1-20.
  [2]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 10 ): 463-464 .
  [3]张晶.论我国贴牌生产(OEM)合作中的法律规制.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10).
  [4]马忠法,龚文梅,王春业.订立OEM协议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J].上海企业,2001-(1):59.
  [5]施晓林.企业贴牌生产(OEM)过程中的法律问题[J].江苏商论,2004,(6):97.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95.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
  [8]杨紫煊,徐杰.经济法学(第五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1]引自“Apple Supplier Code of Conduct”.
  [12]苹果的另一面.IT行业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第四期)苹果特刊[R].
  [作者简介]迟晓夏(1987—),女,山西阳泉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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