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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销售作为一种有效的竞争手段,其存在具有合理性,经营者低价销售并非一定出于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真正危害在于阻碍竞争。考察低价竞争的正当性时,不应仅关注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当经营者采取低价销售行为并且主观意图是排挤某个特定经营对手时,由于该行为和意图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平竞争理念,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采取低价销售行为且造成了整体市场阻碍时,则应作为《反垄断法》上的掠夺性定价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