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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千个手执椽条之众,居然不敌饭店的保安和侍者。但正是这样一群人,一旦被推诿规避所激怒,竟然引发影响恶劣的群体事件,应该’首先追究谁的责任,是明摆着的
在古代,最让“亲民之官”们困扰的,莫过于史书上记载极多的“群聚滋事”事件。究竟如何来为这类事件定性呢?是“民风刁悍”,还是“聚众抗法”?今词古用,似乎可以用“古代的群体性事件”相称,其原因类型和形成过程以及政府的应对方式等,也多有值得观照借鉴的地方。
从“请愿”到“闹衙”的路有多远
如在清代顺治时,吴县县令任惟初一面盗卖常平仓存储的粮食,一面以严刑峻罚逼迫民众交粮,激起吴县所在地的苏州生员们的义愤。顺治十八年二月初四,众多苏州生员们聚集在苏州府学文庙内,以声泪俱下的“哭庙”行动凝聚成共同的诉求,控诉县令的恶劣行径。
又如,清朝乾隆四十五年5月初,云南省保山县知县李伟烈、典史汤继业下乡催征。当时正值青黄不接之际,农家普遍缺粮,连吃饭都成问题。但李、汤等人不顾民众再三恳请缓征以及借贷社仓存谷的诉求,封锁社仓不容出借,又下令要查访民间储粮,由此引出“乡民聚众赴署殴闹”,企图压制乡民的衙役皆被逐散。在双方肢体冲突中,县令的身边人大都吃了眼前亏,李伟烈当场批准了缓征请求,还被逼“亲立笔据”。堂堂一县领导落入群众挟制,当时引起的各方震惊可想而知。此事经云贵总督舒常奏闻中央,中央立即降旨,将李伟烈、汤继业革职严审,同时责成云南地方政府立即“查明为首倡议之人,即速严拿务获,从重办理”。
北宋熙宁四年,免役法在开封府试行。东明县在试行过程中因划分户等不合理,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引起了当地群众的极大不满,向知县告状。可是知县贾蕃拒不接受群众的呈诉,群众于是结伙到开封府上访。谁知道开封府也不受理,于是上访群众就掉头涌入王安石私宅,直接向宰相申诉。数百个农民闯进宰相家里,在当时绝对称得上耸人听闻。事件平息后,“不受民诉,使趋京师喧哗”的贾蕃被参劾。
由此可见,古代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内容,通常都起因于多数人在经济方面的共同利益诉求,如报灾要赈、求免税粮、反对科派勒捐、追讨工费等。其他的如基层官吏不恤民情、审办不公、凌辱斯文,或当弱势群体被官绅欺压而官府不为受害者主持正义时,也会激发老百姓采取法外性的集体行动。
一般在請愿失效之后,民众会产生一些挟制行为,其模式有匠役罢工、举子闹考、商贾罢市等。比较而言,对“亲民之官”心理冲击最大的是“闹衙”,就是冲击国家机关,对政府官员当面示威施压以迫其就范。采取此种手段的,一般多为有地方豪强宗族势力可恃的乡绅和取得功名的士人,但“赤脚人”情急之下闹堂的也有。
群众诉求何以会变成群体事件
群众诉求何以会变成群体事件?我们先来看看史书中记载的一些事例:
南宋宁宗嘉定元年二月,因利州地区官仓缺粮,总领所(中央派驻地方的财政机关)便将当地驻军及其家属的口粮供应,由以往的全部发给粮食,改为只发部分粮食,不足部分给付现金,让大家自己去市场上买粮食。因为粮价正处在上升状态,总领所做预算时,还酌情提高了标准。谁知粮价上涨太快。到开仓之日,总领所发给的现金仅能购买所缺粮食的一半。当时军士都开拔到外地去了,领取钱粮的军人家属一起去向留守营房的统领官王兴祖申诉。王兴祖两手一摊说这事不归我管,让他们自己去找总领所的长官解决问题。
就这么一推诿,顿时激出近千人结伙前往总领所申诉。恰巧,总领所长官陈成外出拜客。此时若有其他官员及时出来接待众人,事情也不难得到解决。谁知一把手缺席,其属官也无人出面,于是“众益忿”。有人跑上衙门厅堂,奋力击响用来报时的更鼓,表示抗议。鼓声一响,群情振奋,当时总领所大院里堆着很多建筑材料,大家各取椽条在手,涌进长官内宅,吓得长官家属们仓皇出走,逃进当地一家名叫“会节楼”的大饭店。本来众人还想追进饭店,但是近千个手执椽条之众,居然不敌饭店的保安和侍者。但正是这样一群人,一旦被推诿规避所激怒,竟然引发影响恶劣的群体事件,应该首先追究谁的责任,是明摆着的。
明代万历年间的“民抄董宦”也是群体性事件的典型事例。“董宦”即明代书画家董其昌,曾供职翰林,还当过皇帝的老师,后辞官回乡。此人才艺甚高而人品低下,种种恶行不胜枚举,受迫害的乡邻屡次向官府告状,但官府畏惧董宦朝中有人,不敢过问。最后,因董其昌强奸婢女,随后又接连加害旁人一案,激起公愤。数日间,控诉董其昌的传单随处可见,顿时民怨沸腾。在“若要柴米强,先杀董其昌”的歌谣中,万余民众将董府团团围住。董其昌不知进退,还特意从“打行”雇来数百个打手助威。于是冲突骤起,有人将芦席点燃抛到董家房上,董府全部化为焦土。董其昌一家因及时逃走,幸免于难。事后董其昌分别向县、府、道、抚四级衙门告状,但巡抚王应麟惟恐一经追查,激起规模更大的群体性事件,遂不了了之。
从以上事件中,我总结了以下几点原因:首先是民意表达渠道不畅通,可以说大部分群体性事件都源于此;其次是为政者推诿规避,未能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作为;另外,古代的州县这一级是行政司法职能合一的。当社会矛盾发作而弱势一方在司法机制内得不到公正时,也会演化成群体事件。
发生在古代的群体事件说到底还是体制内的针对某一具体对象的利益诉求,完全无关对体制本身的怀疑和挑战。历史惊人地相似,数百年前的群体性事件与当下几乎完全相同。我们的各级政府,只有在处理矛盾的时候不推诿、不扯皮,积极应对,才能将群体事件的“烈焰”在未燃之际及时扑灭。
在古代,最让“亲民之官”们困扰的,莫过于史书上记载极多的“群聚滋事”事件。究竟如何来为这类事件定性呢?是“民风刁悍”,还是“聚众抗法”?今词古用,似乎可以用“古代的群体性事件”相称,其原因类型和形成过程以及政府的应对方式等,也多有值得观照借鉴的地方。
从“请愿”到“闹衙”的路有多远
如在清代顺治时,吴县县令任惟初一面盗卖常平仓存储的粮食,一面以严刑峻罚逼迫民众交粮,激起吴县所在地的苏州生员们的义愤。顺治十八年二月初四,众多苏州生员们聚集在苏州府学文庙内,以声泪俱下的“哭庙”行动凝聚成共同的诉求,控诉县令的恶劣行径。
又如,清朝乾隆四十五年5月初,云南省保山县知县李伟烈、典史汤继业下乡催征。当时正值青黄不接之际,农家普遍缺粮,连吃饭都成问题。但李、汤等人不顾民众再三恳请缓征以及借贷社仓存谷的诉求,封锁社仓不容出借,又下令要查访民间储粮,由此引出“乡民聚众赴署殴闹”,企图压制乡民的衙役皆被逐散。在双方肢体冲突中,县令的身边人大都吃了眼前亏,李伟烈当场批准了缓征请求,还被逼“亲立笔据”。堂堂一县领导落入群众挟制,当时引起的各方震惊可想而知。此事经云贵总督舒常奏闻中央,中央立即降旨,将李伟烈、汤继业革职严审,同时责成云南地方政府立即“查明为首倡议之人,即速严拿务获,从重办理”。
北宋熙宁四年,免役法在开封府试行。东明县在试行过程中因划分户等不合理,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引起了当地群众的极大不满,向知县告状。可是知县贾蕃拒不接受群众的呈诉,群众于是结伙到开封府上访。谁知道开封府也不受理,于是上访群众就掉头涌入王安石私宅,直接向宰相申诉。数百个农民闯进宰相家里,在当时绝对称得上耸人听闻。事件平息后,“不受民诉,使趋京师喧哗”的贾蕃被参劾。
由此可见,古代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内容,通常都起因于多数人在经济方面的共同利益诉求,如报灾要赈、求免税粮、反对科派勒捐、追讨工费等。其他的如基层官吏不恤民情、审办不公、凌辱斯文,或当弱势群体被官绅欺压而官府不为受害者主持正义时,也会激发老百姓采取法外性的集体行动。
一般在請愿失效之后,民众会产生一些挟制行为,其模式有匠役罢工、举子闹考、商贾罢市等。比较而言,对“亲民之官”心理冲击最大的是“闹衙”,就是冲击国家机关,对政府官员当面示威施压以迫其就范。采取此种手段的,一般多为有地方豪强宗族势力可恃的乡绅和取得功名的士人,但“赤脚人”情急之下闹堂的也有。
群众诉求何以会变成群体事件
群众诉求何以会变成群体事件?我们先来看看史书中记载的一些事例:
南宋宁宗嘉定元年二月,因利州地区官仓缺粮,总领所(中央派驻地方的财政机关)便将当地驻军及其家属的口粮供应,由以往的全部发给粮食,改为只发部分粮食,不足部分给付现金,让大家自己去市场上买粮食。因为粮价正处在上升状态,总领所做预算时,还酌情提高了标准。谁知粮价上涨太快。到开仓之日,总领所发给的现金仅能购买所缺粮食的一半。当时军士都开拔到外地去了,领取钱粮的军人家属一起去向留守营房的统领官王兴祖申诉。王兴祖两手一摊说这事不归我管,让他们自己去找总领所的长官解决问题。
就这么一推诿,顿时激出近千人结伙前往总领所申诉。恰巧,总领所长官陈成外出拜客。此时若有其他官员及时出来接待众人,事情也不难得到解决。谁知一把手缺席,其属官也无人出面,于是“众益忿”。有人跑上衙门厅堂,奋力击响用来报时的更鼓,表示抗议。鼓声一响,群情振奋,当时总领所大院里堆着很多建筑材料,大家各取椽条在手,涌进长官内宅,吓得长官家属们仓皇出走,逃进当地一家名叫“会节楼”的大饭店。本来众人还想追进饭店,但是近千个手执椽条之众,居然不敌饭店的保安和侍者。但正是这样一群人,一旦被推诿规避所激怒,竟然引发影响恶劣的群体事件,应该首先追究谁的责任,是明摆着的。
明代万历年间的“民抄董宦”也是群体性事件的典型事例。“董宦”即明代书画家董其昌,曾供职翰林,还当过皇帝的老师,后辞官回乡。此人才艺甚高而人品低下,种种恶行不胜枚举,受迫害的乡邻屡次向官府告状,但官府畏惧董宦朝中有人,不敢过问。最后,因董其昌强奸婢女,随后又接连加害旁人一案,激起公愤。数日间,控诉董其昌的传单随处可见,顿时民怨沸腾。在“若要柴米强,先杀董其昌”的歌谣中,万余民众将董府团团围住。董其昌不知进退,还特意从“打行”雇来数百个打手助威。于是冲突骤起,有人将芦席点燃抛到董家房上,董府全部化为焦土。董其昌一家因及时逃走,幸免于难。事后董其昌分别向县、府、道、抚四级衙门告状,但巡抚王应麟惟恐一经追查,激起规模更大的群体性事件,遂不了了之。
从以上事件中,我总结了以下几点原因:首先是民意表达渠道不畅通,可以说大部分群体性事件都源于此;其次是为政者推诿规避,未能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作为;另外,古代的州县这一级是行政司法职能合一的。当社会矛盾发作而弱势一方在司法机制内得不到公正时,也会演化成群体事件。
发生在古代的群体事件说到底还是体制内的针对某一具体对象的利益诉求,完全无关对体制本身的怀疑和挑战。历史惊人地相似,数百年前的群体性事件与当下几乎完全相同。我们的各级政府,只有在处理矛盾的时候不推诿、不扯皮,积极应对,才能将群体事件的“烈焰”在未燃之际及时扑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