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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审判独立原则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体现,对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有着重要影响,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可见,能够做到审判独立会带来许多重大的进步,但是能够做到审判独立也是困难重重,需要时间和实践的双重考验。本文重在通过表明审判独立的必要性,继而提出完善审判独立制度的的建议。
关键词:审判独立;司法公正;争议焦点
一、审判独立的必要性
(一)实体正义需要审判独立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即审判应该做到:犯罪的人受到刑罚,无罪的人不被定罪,罪行相适应。但是在审判不独立的情况下,裁判者无法进行正当的法律适用,往往依据自己的利益需求或主观臆断来得到他想要的实体结果,而这个结果十有八九是非正义的,如“彭宇案”、“肖传国案”,真正的犯罪没有得到惩罚,于是就接二连三的出现冤假错案。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中,司法独立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审判独立又是司法独立的重要组成,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作为实现审判结果的工具出现,那么其带来的结果应该是法官的公正裁判,只有审判独立了,才有可能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使案件的到公正的判决和公正的结果。
(二)程序正义需要审判独立
程序正义一直以来被人们成为“看得见的正义”,即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审判机关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是判决结果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审理和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审判机关作为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审判是否独立直接影响着程序正义。要想实现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那么也就是说,审判独立的诉讼程序不独立导致的诉讼结果必将不正义。正如在程序正义价值理论研究中最令人瞩目的法学家贝勒斯所言“倘若当事者觉得用来作出判决的程序是不公正的,那么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行动上他们都不太可能接受解决其争执的判决,所以在法律程序中诉讼双方对于结果的接受程度更多的取决于解决纠纷的程序正当性而不是结果的正当性。”因此,审判不独立违反了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原则,无法带来程序上和结果上的正义。
二、对完善我国审判独立问题的建议
(一)正确应对舆论压力,推进“阳光司法”
不论是“药家鑫案”还是“许霆案”,其最后审判结果与最初审判结果不一致的最大原因都是因为舆论的引导,不可否认,当今社会是一个网络社会,有着亿万的网民,只要存在在这个社会,社会舆论便是少不了的,它是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每个公民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所以社会舆论肯定会对案件审判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即使面对舆论的压迫,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应该妥善处理舆论与法律的关系,不能让舆论审判代替法律审判。“法官的唯一上司就是法律”,审判者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坚持法律原则,即使这与民众的意愿是相违背的。舆论会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消失,但是法律判决确会白纸黑字的留下来。
司法实践中,部分敏感案件之所以会引发社会舆论,另案件的相关法院和法官成为众矢之的,处于舆论压迫之下,主要原因是因为,在于审判过程中,法院未能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关注,对公众监督采取不理不睬的冷处理,甚至是隐瞒事实的乱处理,从而给谣言可乘之机,导致不明案件真相,缺乏理想思维的公众言论,在新媒体上持续升温。所以必须开展阳光司法,推进司法公开,做到公开透明,使社会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理性看待案件审判。
(二)加强法官队伍的素质提升,激发法官独立审判意愿
法官要时刻铭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为什么现在社会造就了一种一发生事就先找电视台,找媒体的行为模式,这与部分法院和法官违法办案甚至徇私舞弊是分不开的。所以必须要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职业素质,增强其使命感。还应提高法官的任职学历,并且在法官的晋升方面必须逐级晋升,实行统一考试和晋级,这样可以有效的进行法官职业水平的提高逐步实现“精英化”。由此一来,法官的选拔、管理与任职上更要严格一些,把那些不能胜任职责、滥竽充数的人从队伍中剔除,留下来的都是精英法官,哪里还有法官素质不高,不具备承认法官独立的借口了,在法院外部保证财政与人事任免的独立,在内部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相信审判独立的实现也会事半功倍。
(三)克服司法行政化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我国,司法机构獨立办案。为了克服司法行政化,在法官的管理制度上和财政供给制度上应当变换人民法院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在理顺地方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法院的关系基础上,积极推进法院内部体制的全面改革与协调发展,克服行政化的弊端,在司法上寻求法官由上级人大负责、办案经费亦由上级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意思是说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避免地方行政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权的干预,这样对任命机关的级别的提高在人事上可以防止地方机关对法官的控制。同样,在法院的财政供给上要避免司法机关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建议由国家财政统一给审判机关拨款,实行独立的财政制度,并且将拨款的数额和用途公开透明化,防止法院因人事和财政独立而过度的随意滥用权力。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强调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只理论上看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案件只有经过受诉法院的独立审判后,在被告人不服判决结果而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情况下,上级法院才会接手案件,而且上级法院一旦接手就得重新审理,而不能考虑下级法院的审理结果再作出决定,这样才是遵循了我国的审级制度即两审终审制。
结语
总而言之,审判独立原则不可缺失。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忽略的关键一步,我们必须明白独立审判的重要性。虽然目前审判独立原则并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导致一些案件的审判可能显失公正,但是社会是不断进步的,法律也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审判机关一定会弥补现在的缺陷,正确应对舆论,法官专业能力更上一层楼,审判独立原则真真切切的被贯彻到案件中,为人民造福。
注释:
①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M],2000 年版。
②贺卫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M],1998 年版。
参考文献
[1]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M],1999 年版。
[2]陈卫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J],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3]吕冰.论我国现阶段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现[D].郑州大学,2015年4月。
作者简介
牛莹(1993),女,汉族,山西永济市人,法律硕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审判独立;司法公正;争议焦点
一、审判独立的必要性
(一)实体正义需要审判独立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即审判应该做到:犯罪的人受到刑罚,无罪的人不被定罪,罪行相适应。但是在审判不独立的情况下,裁判者无法进行正当的法律适用,往往依据自己的利益需求或主观臆断来得到他想要的实体结果,而这个结果十有八九是非正义的,如“彭宇案”、“肖传国案”,真正的犯罪没有得到惩罚,于是就接二连三的出现冤假错案。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中,司法独立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审判独立又是司法独立的重要组成,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作为实现审判结果的工具出现,那么其带来的结果应该是法官的公正裁判,只有审判独立了,才有可能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使案件的到公正的判决和公正的结果。
(二)程序正义需要审判独立
程序正义一直以来被人们成为“看得见的正义”,即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审判机关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是判决结果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审理和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审判机关作为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审判是否独立直接影响着程序正义。要想实现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那么也就是说,审判独立的诉讼程序不独立导致的诉讼结果必将不正义。正如在程序正义价值理论研究中最令人瞩目的法学家贝勒斯所言“倘若当事者觉得用来作出判决的程序是不公正的,那么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行动上他们都不太可能接受解决其争执的判决,所以在法律程序中诉讼双方对于结果的接受程度更多的取决于解决纠纷的程序正当性而不是结果的正当性。”因此,审判不独立违反了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原则,无法带来程序上和结果上的正义。
二、对完善我国审判独立问题的建议
(一)正确应对舆论压力,推进“阳光司法”
不论是“药家鑫案”还是“许霆案”,其最后审判结果与最初审判结果不一致的最大原因都是因为舆论的引导,不可否认,当今社会是一个网络社会,有着亿万的网民,只要存在在这个社会,社会舆论便是少不了的,它是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每个公民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所以社会舆论肯定会对案件审判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即使面对舆论的压迫,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应该妥善处理舆论与法律的关系,不能让舆论审判代替法律审判。“法官的唯一上司就是法律”,审判者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坚持法律原则,即使这与民众的意愿是相违背的。舆论会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消失,但是法律判决确会白纸黑字的留下来。
司法实践中,部分敏感案件之所以会引发社会舆论,另案件的相关法院和法官成为众矢之的,处于舆论压迫之下,主要原因是因为,在于审判过程中,法院未能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关注,对公众监督采取不理不睬的冷处理,甚至是隐瞒事实的乱处理,从而给谣言可乘之机,导致不明案件真相,缺乏理想思维的公众言论,在新媒体上持续升温。所以必须开展阳光司法,推进司法公开,做到公开透明,使社会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理性看待案件审判。
(二)加强法官队伍的素质提升,激发法官独立审判意愿
法官要时刻铭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为什么现在社会造就了一种一发生事就先找电视台,找媒体的行为模式,这与部分法院和法官违法办案甚至徇私舞弊是分不开的。所以必须要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职业素质,增强其使命感。还应提高法官的任职学历,并且在法官的晋升方面必须逐级晋升,实行统一考试和晋级,这样可以有效的进行法官职业水平的提高逐步实现“精英化”。由此一来,法官的选拔、管理与任职上更要严格一些,把那些不能胜任职责、滥竽充数的人从队伍中剔除,留下来的都是精英法官,哪里还有法官素质不高,不具备承认法官独立的借口了,在法院外部保证财政与人事任免的独立,在内部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相信审判独立的实现也会事半功倍。
(三)克服司法行政化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我国,司法机构獨立办案。为了克服司法行政化,在法官的管理制度上和财政供给制度上应当变换人民法院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在理顺地方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法院的关系基础上,积极推进法院内部体制的全面改革与协调发展,克服行政化的弊端,在司法上寻求法官由上级人大负责、办案经费亦由上级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意思是说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避免地方行政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权的干预,这样对任命机关的级别的提高在人事上可以防止地方机关对法官的控制。同样,在法院的财政供给上要避免司法机关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建议由国家财政统一给审判机关拨款,实行独立的财政制度,并且将拨款的数额和用途公开透明化,防止法院因人事和财政独立而过度的随意滥用权力。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强调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只理论上看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案件只有经过受诉法院的独立审判后,在被告人不服判决结果而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情况下,上级法院才会接手案件,而且上级法院一旦接手就得重新审理,而不能考虑下级法院的审理结果再作出决定,这样才是遵循了我国的审级制度即两审终审制。
结语
总而言之,审判独立原则不可缺失。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忽略的关键一步,我们必须明白独立审判的重要性。虽然目前审判独立原则并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导致一些案件的审判可能显失公正,但是社会是不断进步的,法律也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审判机关一定会弥补现在的缺陷,正确应对舆论,法官专业能力更上一层楼,审判独立原则真真切切的被贯彻到案件中,为人民造福。
注释:
①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M],2000 年版。
②贺卫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M],1998 年版。
参考文献
[1]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M],1999 年版。
[2]陈卫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J],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3]吕冰.论我国现阶段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现[D].郑州大学,2015年4月。
作者简介
牛莹(1993),女,汉族,山西永济市人,法律硕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