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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庭在国内外的设立已有实践,但是其设立的规模性、规范性还存在较大差距。环境法庭的设立在解决环境纠纷、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效力不足、加强环境事故的责任追究、促进环境司法的强化与优化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在全国推广的可行性、必要性。但是,我们也必须考虑到环境法庭的设立在环境案件的起诉主体问题、环境案件的管辖问题、法庭在环境司法中的审查范围问题、环境法庭工作人员的组成问题、重大环境案件的公诉问题、环境审判工作的审判经验问题等方面的现实难点。人们期待这些问题的解决,从而为环境法庭的全国推广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