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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间应有一定的功能、限度划分,这是现代发达国家的宪政体制设计的核心。尽管总统制、内阁制、双重首长制甚至委员会制下,立法机关预算审批权运行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总体上都辅以一定的程序规则和相应的制度,以保障审批权的运行。’(一)运行的时间保障。一个完整的预算周期要经由预算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