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中国在世界上是出了名的造假大国,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上起步较晚,到1994年才涌现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即便是出了这一系列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在法律中,关于产品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规定非常简陋。本文会通过法和经济学的案例模型分析并把中国与日本及美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禁令与赔偿进行对比,再通过实证调查,用数理统计学的多元分析方法来分析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假冒伪劣;禁令与赔偿;统计分
1.中国假冒伪劣产品的禁令与赔偿分析
1.1中国对假冒产品的惩罚
通过比较法的方式我们可以初步明白为什么假冒产品在别的国家甚少出现,而在中国异常猖獗,在下面围绕美国、日本和中国针对假冒产品制定的法律进行对比,分析原因。
中国对假冒伪劣产品商家的处罚制度。中国与英美法系的不同点在于,在侵权损害赔偿上,实行的是单纯的补偿性民事法律制度,目的是补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因此行为遭受的财产上的损失。这种补偿等于财产上的损失数额。在大陆法系来看,是不允许惩罚性赔偿发生的,因为这种惩罚性赔偿属于一种私人罚款,与私法上的补偿性质相冲突,认为这样子会混淆公法与私法,因此中国一直都没有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国内在2000年时期通过《产品质量法》修正案,以加大对销售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商家的惩罚力度,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政处罚条文有17条,可是这仅仅限于是事后行政处罚,在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方面显得过于简陋,赔偿范围和责任主体显得非常狭窄,可操作性极差。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49条规定可以属于是传统大陆法系的一大突破,可以说是第一个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也不够强,假冒产品的销售者宁愿付出这相比于所获利润少之又少的赔偿继续制造假冒产品。因此,这则法律条文根本起不到震慑销售者的作用,根本无法体现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性。
2.以法和经济学的经典案例来说明禁令与赔偿
在以往的法和经济学的案例中,有不少关于禁令与赔偿的案例,我们先用案例来分析一下为何相比于禁止,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更加愿意进行赔偿。
2.1用洗衣店和电力公司的案例分析禁令与赔偿
电力公司E所排放的烟雾会污染洗衣店L所洗的物品。但是因为E和L距离较近并且远离其他人,因此可以忽略其他人的影响。E可以通过在排气管上安装净化器来消除这个外部成本,L通过在其通风系统上安装过滤器也可以减少损害。E安装净化器或L安装过滤器均可彻底消除污染。表1给出了每个公司采取减少污染行动所获得的利润。
为双方的总利润最大,即为电力公司不安装净化器,而洗衣店安装过滤器。但是这是双方不合作的情况,我们可以假设洗衣店和电力公司把污染上的争端,用财产法的规则来使双方取得最有效的解决方法。
假设洗衣店和电力公司为其争端打官司,在审理中有三种可选的法律规则:(1)污染者的权利:允许电力公司自由排污。(2)被污染者的索赔权:洗衣店有权向电力公司索赔。由电力公司赔偿洗衣店因为自由排污而损失的利润。(3)被污染者的禁令权:洗衣店有权要求颁布一个禁止电力公司排污的禁令。最后的总利润为1100元。规则3,电力公司的利润为500元,洗衣店因不用安装过滤器,利润为300元,总利润为800元。
2.2通过案例分析现实状况
相比于禁令要求电力公司选择用200美元来赔偿洗衣店的损失对电力公司来说利润更高。这个原理我们同样可以用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公司上。上文提到,实行单纯的补偿性民事法律制度,就是补偿给消费者损失即可,这和表2中的规则2是同一类型,相比于规则3中的禁令逼迫他们必须生产和出售正品,他们显然更愿意用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方式,之后继续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试想,如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惩罚性赔偿,或者把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入刑,
3.用数据分析群众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态度
从表中可以看出:91.8%的人买到过假冒伪劣产品,仅有8.2%的人没有这样的经历。
4.启示
“打假”是中国一直以来的难题,众所周知,中国的人民群众在面对假冒伪劣产品时,维权意识是有欠缺的,大多数的消費者连验证真伪的意识都没有,而从问卷调查的数据来看,发现自己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也有相当大的比例选择了忍气吞声。从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角度,相对于那些不去验货和忍气吞声的消费者来说,请求赔偿的消费者少之又少,赔偿的金额相比于得到的利益就是九牛一毛。相比于通过正规渠道卖正品,显然是卖假冒伪劣产品再进行这微不足道的赔偿利益更大。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做的,是在立法方面加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把赔偿力度加大,不要再闹出“假一赔十”的笑话;在消费者的层面,应该大力宣传验货的机制,让消费者也加强维权意识,假冒伪劣产品才会离开我们的生活。
参考文献:
[1]薛庆辉.论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2]梁慧星.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根源和对策。
[3]兰惠君.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4][美]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5]刘荣军.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J].现代法学,1996(5)。
[6]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
[7]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
作者简介:丘一铭(1996.9-),男,广东梅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关键词:假冒伪劣;禁令与赔偿;统计分
1.中国假冒伪劣产品的禁令与赔偿分析
1.1中国对假冒产品的惩罚
通过比较法的方式我们可以初步明白为什么假冒产品在别的国家甚少出现,而在中国异常猖獗,在下面围绕美国、日本和中国针对假冒产品制定的法律进行对比,分析原因。
中国对假冒伪劣产品商家的处罚制度。中国与英美法系的不同点在于,在侵权损害赔偿上,实行的是单纯的补偿性民事法律制度,目的是补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因此行为遭受的财产上的损失。这种补偿等于财产上的损失数额。在大陆法系来看,是不允许惩罚性赔偿发生的,因为这种惩罚性赔偿属于一种私人罚款,与私法上的补偿性质相冲突,认为这样子会混淆公法与私法,因此中国一直都没有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国内在2000年时期通过《产品质量法》修正案,以加大对销售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商家的惩罚力度,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政处罚条文有17条,可是这仅仅限于是事后行政处罚,在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方面显得过于简陋,赔偿范围和责任主体显得非常狭窄,可操作性极差。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49条规定可以属于是传统大陆法系的一大突破,可以说是第一个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也不够强,假冒产品的销售者宁愿付出这相比于所获利润少之又少的赔偿继续制造假冒产品。因此,这则法律条文根本起不到震慑销售者的作用,根本无法体现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性。
2.以法和经济学的经典案例来说明禁令与赔偿
在以往的法和经济学的案例中,有不少关于禁令与赔偿的案例,我们先用案例来分析一下为何相比于禁止,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更加愿意进行赔偿。
2.1用洗衣店和电力公司的案例分析禁令与赔偿
电力公司E所排放的烟雾会污染洗衣店L所洗的物品。但是因为E和L距离较近并且远离其他人,因此可以忽略其他人的影响。E可以通过在排气管上安装净化器来消除这个外部成本,L通过在其通风系统上安装过滤器也可以减少损害。E安装净化器或L安装过滤器均可彻底消除污染。表1给出了每个公司采取减少污染行动所获得的利润。
为双方的总利润最大,即为电力公司不安装净化器,而洗衣店安装过滤器。但是这是双方不合作的情况,我们可以假设洗衣店和电力公司把污染上的争端,用财产法的规则来使双方取得最有效的解决方法。
假设洗衣店和电力公司为其争端打官司,在审理中有三种可选的法律规则:(1)污染者的权利:允许电力公司自由排污。(2)被污染者的索赔权:洗衣店有权向电力公司索赔。由电力公司赔偿洗衣店因为自由排污而损失的利润。(3)被污染者的禁令权:洗衣店有权要求颁布一个禁止电力公司排污的禁令。最后的总利润为1100元。规则3,电力公司的利润为500元,洗衣店因不用安装过滤器,利润为300元,总利润为800元。
2.2通过案例分析现实状况
相比于禁令要求电力公司选择用200美元来赔偿洗衣店的损失对电力公司来说利润更高。这个原理我们同样可以用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公司上。上文提到,实行单纯的补偿性民事法律制度,就是补偿给消费者损失即可,这和表2中的规则2是同一类型,相比于规则3中的禁令逼迫他们必须生产和出售正品,他们显然更愿意用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方式,之后继续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试想,如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惩罚性赔偿,或者把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入刑,
3.用数据分析群众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态度
从表中可以看出:91.8%的人买到过假冒伪劣产品,仅有8.2%的人没有这样的经历。
4.启示
“打假”是中国一直以来的难题,众所周知,中国的人民群众在面对假冒伪劣产品时,维权意识是有欠缺的,大多数的消費者连验证真伪的意识都没有,而从问卷调查的数据来看,发现自己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也有相当大的比例选择了忍气吞声。从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角度,相对于那些不去验货和忍气吞声的消费者来说,请求赔偿的消费者少之又少,赔偿的金额相比于得到的利益就是九牛一毛。相比于通过正规渠道卖正品,显然是卖假冒伪劣产品再进行这微不足道的赔偿利益更大。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做的,是在立法方面加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把赔偿力度加大,不要再闹出“假一赔十”的笑话;在消费者的层面,应该大力宣传验货的机制,让消费者也加强维权意识,假冒伪劣产品才会离开我们的生活。
参考文献:
[1]薛庆辉.论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2]梁慧星.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根源和对策。
[3]兰惠君.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4][美]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5]刘荣军.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J].现代法学,1996(5)。
[6]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
[7]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
作者简介:丘一铭(1996.9-),男,广东梅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