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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察》2007年第二期刊登了杨正路同志《孙某的行为是诈骗还是抢劫》(以下简称“杨文”)一文。文章认为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行骗不成转而抢夺的行为应构成抢夺罪。笔者认为“杨文”在案件定性上有误,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未遂)和抢夺两罪,而何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未遂)。下面,浅述本人一孔之见,不妥之处望读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