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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发挥作用是以环境行政行为为前提条件的。但是当环境行政机关未能切实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其职责时就会出现环境行政法与环境刑法之间的衔接不畅,从而阻塞了环境刑法作为环境行政法保障法的应有作用。分析环境行政机关管理失效的原因,进而找到环境行政机关与司法部门法律衔接方面存在的障碍并剖析这种衔接障碍的原由,从而找出解决两者冲突的办法,为两者更好的发挥作用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