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清代前期苏州棉布加工业中盛行“放料制生产”,而不能被“工厂制生产”取代。放料制生产的不同内容的交易成本变动,整体说来有利于经济成效。但在“法律制度”调整方面,则有不同效果:一是当时法律判例确有维护长期契约换约自由、保障商标产权的正面作用;另一则是投资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在罢工事件中难以清楚划分。“放料制”对投入生产事业的商人财产较有保障,即使不能使用“工厂制”来降低监督方面的执行成本,但仍是当时投资生产者较为划算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