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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小额诉讼将被送上“快车道”,调解撤诉案件还可免收诉讼费。2012年12月25日,市高院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审判模式、程序转化和审判监督等内容。
新民诉法中对小额诉讼只做了一条原则性的适用标准的规定,实践中有许多具体问题亟待明确。市高院专门成立了小额诉讼指导小组,开展深入调研,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结合上海先已开展的小额速裁的试点经验及审判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
据悉,《实施细则》首先明确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设定了一个总的标准,即当事人起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这里确定了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适用。根据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上海市就业人员年平均收入的数据,明确了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为15000元人民币。这一金额标准将根据市就业人员年平均收入情况每年予以公布。
发布会上,盛勇强副院长指出,考虑到小额诉讼处在起步阶段,为了确保这项诉讼制度能够顺利推行,《实施细则》不仅规定了一个总的适用标准,同时对于案件类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列举了七类案件十四个案由,采取的是列举式,不设兜底条款,主要是希望各基层法院在具体把握时能够统一,防止出现标准不一的现象。考虑到小额诉讼属于简易程序的性质,《实施细则》还作了排除适用的规定,列举了9种情况,如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确权的、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等情形,排除适用小额诉讼。
《实施细则》还确定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要求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立案,原则上一个月内审结并且要求一庭审结、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等。对于此类案件的庭审过程,《实施细则》要求更加注重实质,形式上比较灵活。
另外,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还设置了可以将小额诉讼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转为普通程序的程序转化环节。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轻易进行程序转化。因为程序适用不同,对当事人来说对应的诉讼权利不同,所以首先要确保案件程序适用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发生《实施细则》列举的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下,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审慎地选择将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转为普通程序。同时还规定了原则上不允许将小额诉讼先转为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后转为普通程序。
通读《实施细则》,不难发现不论是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审理模式还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规定,都体现出较大灵活性,凸显了便捷、便民的优势和特点。
■哪些案件适用小额诉讼?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电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因拖欠水、电、燃气费用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4)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5)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7)欠款数额明确的信用卡纠纷。
■审理模式便捷体现在哪里?
考虑到小额诉讼案件参加诉讼的多为当事人本人,在诉讼程序上对形式要求不宜过高,更注重的是案件事实的查清、明辨是非。因此,此次《实施细则》在很多方面都作了较现行简易程序更为灵活的一些规定,突出了小额诉讼便捷、便民的特点。如在传唤当事人、证人方面,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再如,在庭审阶段,也可以不区分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予以合并。同时,此次《实施细则》中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也作了规定。根据试点的经验,并且吸收了其它省市的成功经验,制定了上海地区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格式,使得小额诉讼更为规范化。
■小额诉讼不能上诉,对判决等不服怎么办?
对于市民关心的这个问题,《实施细则》明确,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就是说小额诉讼案件同样有纠错、救济途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范围的修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其中,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增加的小额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一次建立一审终审制,从而使得更为经济、快捷、便利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成为可能。《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出台是积极稳妥对接新民诉法的有力举措。据了解,目前市高院已经将《实施细则》下发到各基层法院,并要求基层法院具体落实。
新民诉法中对小额诉讼只做了一条原则性的适用标准的规定,实践中有许多具体问题亟待明确。市高院专门成立了小额诉讼指导小组,开展深入调研,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结合上海先已开展的小额速裁的试点经验及审判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
据悉,《实施细则》首先明确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设定了一个总的标准,即当事人起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这里确定了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适用。根据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上海市就业人员年平均收入的数据,明确了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为15000元人民币。这一金额标准将根据市就业人员年平均收入情况每年予以公布。
发布会上,盛勇强副院长指出,考虑到小额诉讼处在起步阶段,为了确保这项诉讼制度能够顺利推行,《实施细则》不仅规定了一个总的适用标准,同时对于案件类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列举了七类案件十四个案由,采取的是列举式,不设兜底条款,主要是希望各基层法院在具体把握时能够统一,防止出现标准不一的现象。考虑到小额诉讼属于简易程序的性质,《实施细则》还作了排除适用的规定,列举了9种情况,如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确权的、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等情形,排除适用小额诉讼。
《实施细则》还确定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要求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立案,原则上一个月内审结并且要求一庭审结、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等。对于此类案件的庭审过程,《实施细则》要求更加注重实质,形式上比较灵活。
另外,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还设置了可以将小额诉讼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转为普通程序的程序转化环节。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轻易进行程序转化。因为程序适用不同,对当事人来说对应的诉讼权利不同,所以首先要确保案件程序适用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发生《实施细则》列举的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下,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审慎地选择将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转为普通程序。同时还规定了原则上不允许将小额诉讼先转为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后转为普通程序。
通读《实施细则》,不难发现不论是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审理模式还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规定,都体现出较大灵活性,凸显了便捷、便民的优势和特点。
■哪些案件适用小额诉讼?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电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因拖欠水、电、燃气费用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4)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5)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7)欠款数额明确的信用卡纠纷。
■审理模式便捷体现在哪里?
考虑到小额诉讼案件参加诉讼的多为当事人本人,在诉讼程序上对形式要求不宜过高,更注重的是案件事实的查清、明辨是非。因此,此次《实施细则》在很多方面都作了较现行简易程序更为灵活的一些规定,突出了小额诉讼便捷、便民的特点。如在传唤当事人、证人方面,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再如,在庭审阶段,也可以不区分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予以合并。同时,此次《实施细则》中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也作了规定。根据试点的经验,并且吸收了其它省市的成功经验,制定了上海地区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格式,使得小额诉讼更为规范化。
■小额诉讼不能上诉,对判决等不服怎么办?
对于市民关心的这个问题,《实施细则》明确,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就是说小额诉讼案件同样有纠错、救济途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范围的修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其中,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增加的小额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一次建立一审终审制,从而使得更为经济、快捷、便利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成为可能。《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出台是积极稳妥对接新民诉法的有力举措。据了解,目前市高院已经将《实施细则》下发到各基层法院,并要求基层法院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