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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珠海市决定在部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车改”试点),主要做法如下:
一、车改的目标
切实杜绝公车私用等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节约财政经费开支,降低公务交通成本;保证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和社会化,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车改的范围和对象
(一)车改范围:市直实行公务员管理、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市直公检法机关、城市管理局暂不列入车改,其他特殊部门或岗位经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暂缓车改。
(二)车改对象:现任处级(含处级)以下在职干部、职工。市五套班子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秘书长暂不列入车改。
三、车改原则
为了保证车改的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明确以下几项原则:
(一)有利于工作。车改要保证开展机关业务工作所必须的交通条件,日常工作不能受到影响。
(二)有利于节约。实行车改后,财政在公务交通方面的支出要有较大幅度减少。
(三)有利于廉政。车改要从根本上解决公车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四)有利于稳定。车改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得到多数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四、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根据既要节约财政开支、又要保证公务活动需要,用于公务的费用由财政补贴,用于私人的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个人每月公务交通补贴数额如下:
正处:领导职务3000元,非领导职务2700元。
副处:领导职务2500元,非领导职务1900元。
正科:领导职务1700元,非领导职务1400元。
副科:领导职务1300元,非领导职务900元。
科员(办事员):700元。
职工:300元。
上述补贴标准可以根据珠海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作适当调整。
(二)为了体现不同岗位之间的差别,可由各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调整各个岗位的交通补贴标准,并报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核准。调整后的交通补贴不能超过市确定的该部门交通补贴总额。岗位之间的差别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10─15%。
(三)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情况,每月按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10─20%核拨公共交通经费(具体比例根据各部门工作性质和工作量由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用于本单位接待、重大集体活动、到市外开会等需要专门安排车辆的费用和其他应急公务交通费用。节余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超支不补。公共交通经费的开支使用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并每月在本单位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四)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办法:建立市直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专用账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补贴金额逐月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
(五)车改后干部调往非车改单位的,按新单位的规定执行。干部的职级按现任职务执行,以组织、人事部门发文为准。干部职务变动(包括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从次月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正式办理退休后,从次月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离岗退养人员不享受公务交通补贴。
五、现有公车处置
车改单位的所有公务车辆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统一上交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车改办”),由市机关公务交通车队(以下简称“市机关车队”)选用一部分外,其余一律由市车改办经一定程序确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可先在车改机关内部拍卖,参加车改的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可以竞拍,流拍的再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收缴市财政。购车者付清车款后必须由市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参加车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购买拍卖公车,一次性付清购车款的,可给予拍卖价10%的优惠。
六、司机安置
对车改涉及的司机,由各单位负责,以转岗为主进行安置。个人自愿并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提前退休、离岗退养、自谋职业。市机关车队也要从现有司机中选调一部分继续留用。
七、离退休干部用车问题的处理
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保证老干部的用车需要。处级以下离退休干部用车仍由各单位负责,由单位向市机关车队租车,所需费用在单位公共交通经费中列支。
八、相关配套措施
(一)组建市机关车队,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实行企业化运作。市机关车队负责管理市五套班子领导成员公务车辆,同时保留若干大巴、中巴和一定数量的面包车、小轿车,用于保证各部门接待、重大活动用车和到市外开会必须派车的需要,保留若干抢险、救灾等专用车用于应急公务。试运行一年后,再研究转为企业的具体办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必须制定严格的车辆使用和司机管理制度,不断改进服务工作,为机关公务交通提供优质服务。
(二)车改单位因接待、重大集体活动、外出开会、应急公务等需要用车的,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向市机关车队申请,市机关车队必须适时保证各部门的需要。部门申请用车实行有偿使用,所需费用在部门公共交通经费中列支。
(三)从现在起,各单位一律不准购买新车或变相配备公务用车,严禁擅自处置现有车辆。车改后,不准以任何名义借用、调用其他单位的公车。任何人不准利用职权到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交通费用。
(四)已参加车改的干部、职工不再报销珠海市内的交通费用。到市外出差的差旅费报销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五)车改后要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为节省交通费而延误工作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不参加车改的公检法和其他部门也要制定严格的公车管理制度,坚持做到8小时内工作用公车,8小时外非公务活动禁止用公车。
九、车改实施步骤
车改采取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金湾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机关,香洲区选择三个镇、街道办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于2004年10月展开工作,12月落实试点任务。2005年根据第一批试点进展情况,再选择一批市直机关扩大试点范围,最后择机在全市所有属于车改范围的单位全面推行。
考虑到区、镇工作的特点,各行政区的党政一把手暂不参加车改;处级领导干部的交通补贴标准不得突破市的标准;科级领导干部的交通补贴标准可以略高于市直机关同级干部,但不能高于市直副处领导职务的补贴标准。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经济体制改革信息》)
一、车改的目标
切实杜绝公车私用等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节约财政经费开支,降低公务交通成本;保证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和社会化,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车改的范围和对象
(一)车改范围:市直实行公务员管理、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市直公检法机关、城市管理局暂不列入车改,其他特殊部门或岗位经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暂缓车改。
(二)车改对象:现任处级(含处级)以下在职干部、职工。市五套班子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秘书长暂不列入车改。
三、车改原则
为了保证车改的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明确以下几项原则:
(一)有利于工作。车改要保证开展机关业务工作所必须的交通条件,日常工作不能受到影响。
(二)有利于节约。实行车改后,财政在公务交通方面的支出要有较大幅度减少。
(三)有利于廉政。车改要从根本上解决公车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四)有利于稳定。车改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得到多数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四、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根据既要节约财政开支、又要保证公务活动需要,用于公务的费用由财政补贴,用于私人的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个人每月公务交通补贴数额如下:
正处:领导职务3000元,非领导职务2700元。
副处:领导职务2500元,非领导职务1900元。
正科:领导职务1700元,非领导职务1400元。
副科:领导职务1300元,非领导职务900元。
科员(办事员):700元。
职工:300元。
上述补贴标准可以根据珠海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作适当调整。
(二)为了体现不同岗位之间的差别,可由各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调整各个岗位的交通补贴标准,并报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核准。调整后的交通补贴不能超过市确定的该部门交通补贴总额。岗位之间的差别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10─15%。
(三)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情况,每月按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10─20%核拨公共交通经费(具体比例根据各部门工作性质和工作量由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用于本单位接待、重大集体活动、到市外开会等需要专门安排车辆的费用和其他应急公务交通费用。节余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超支不补。公共交通经费的开支使用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并每月在本单位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四)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办法:建立市直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专用账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补贴金额逐月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
(五)车改后干部调往非车改单位的,按新单位的规定执行。干部的职级按现任职务执行,以组织、人事部门发文为准。干部职务变动(包括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从次月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正式办理退休后,从次月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离岗退养人员不享受公务交通补贴。
五、现有公车处置
车改单位的所有公务车辆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统一上交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车改办”),由市机关公务交通车队(以下简称“市机关车队”)选用一部分外,其余一律由市车改办经一定程序确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可先在车改机关内部拍卖,参加车改的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可以竞拍,流拍的再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收缴市财政。购车者付清车款后必须由市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参加车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购买拍卖公车,一次性付清购车款的,可给予拍卖价10%的优惠。
六、司机安置
对车改涉及的司机,由各单位负责,以转岗为主进行安置。个人自愿并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提前退休、离岗退养、自谋职业。市机关车队也要从现有司机中选调一部分继续留用。
七、离退休干部用车问题的处理
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保证老干部的用车需要。处级以下离退休干部用车仍由各单位负责,由单位向市机关车队租车,所需费用在单位公共交通经费中列支。
八、相关配套措施
(一)组建市机关车队,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实行企业化运作。市机关车队负责管理市五套班子领导成员公务车辆,同时保留若干大巴、中巴和一定数量的面包车、小轿车,用于保证各部门接待、重大活动用车和到市外开会必须派车的需要,保留若干抢险、救灾等专用车用于应急公务。试运行一年后,再研究转为企业的具体办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必须制定严格的车辆使用和司机管理制度,不断改进服务工作,为机关公务交通提供优质服务。
(二)车改单位因接待、重大集体活动、外出开会、应急公务等需要用车的,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向市机关车队申请,市机关车队必须适时保证各部门的需要。部门申请用车实行有偿使用,所需费用在部门公共交通经费中列支。
(三)从现在起,各单位一律不准购买新车或变相配备公务用车,严禁擅自处置现有车辆。车改后,不准以任何名义借用、调用其他单位的公车。任何人不准利用职权到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交通费用。
(四)已参加车改的干部、职工不再报销珠海市内的交通费用。到市外出差的差旅费报销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五)车改后要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为节省交通费而延误工作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不参加车改的公检法和其他部门也要制定严格的公车管理制度,坚持做到8小时内工作用公车,8小时外非公务活动禁止用公车。
九、车改实施步骤
车改采取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金湾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机关,香洲区选择三个镇、街道办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于2004年10月展开工作,12月落实试点任务。2005年根据第一批试点进展情况,再选择一批市直机关扩大试点范围,最后择机在全市所有属于车改范围的单位全面推行。
考虑到区、镇工作的特点,各行政区的党政一把手暂不参加车改;处级领导干部的交通补贴标准不得突破市的标准;科级领导干部的交通补贴标准可以略高于市直机关同级干部,但不能高于市直副处领导职务的补贴标准。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经济体制改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