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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传统破产法律理论及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局限性、封闭性及非效率性等深层次缺陷,亟需研究创建一种全新的相对破产立法模式,即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于破产宣告前,将破产企业整体视为法律拟制的债权人的破产财产,由兼并人与债权人依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的模式。这种将兼并楔入破产程序的制度设计,其特殊功效在于:将破产企业的债拟制成为可操作的搏奕状态,这既可使制度系统功能开放以及市场主体地位回归,又可提升破产内在利益驱动机制,还可从理论上解决债的一般价值与特殊形态的互补与转换等问题。